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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利用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谈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向航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09年06月25日 15:19

    中国人大网讯 2009621,在十一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就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接受中国人大网的采访。

    中国人大网: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什么重要意义?

    周和平: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特别是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保持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5年,国务院、国办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力推动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中国人大网:请您介绍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周和平:文化部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保护工作,通过推动保护机制建设、加大经费投入等,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20056月,文化部全面部署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普查中,各级文化部门将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普查工作重点,基本摸清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等情况,抢救保护了一批濒临消亡的珍贵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文化部将陆续开展对各地普查验收工作,为进一步制定重点保护措施打下基础。

    根据国办《意见》精神,文化部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标准,成立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并先后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028项,其中少数民族项目有367项,占总数的35.7%。各地包括民族地区积极推进省(区)、市(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已初步形成。与此相对应,文化部与各省区包括少数民族地区还陆续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对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助或津贴,鼓励他们开展传承活动。今后,文化部将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继续加大投入,突出重点支持人口较少的、具有重大价值的或濒危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对偏远贫困地区、濒危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重点关注和倾斜照顾,为他们生存和传习活动创造切实的空间和条件。

    为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建设保护、展示和宣传民族文化遗产的平台,国家建立了闽南、徽州、热贡、羌族等4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中包括热贡和羌族2个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全国各地建立起一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各级文化部门将采取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社会投资等多种形式,加大建设力度,展示更多具有代表性、独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经费投入,国家财政2002年至2008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有四分之一用于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保护,少数民族地区对本地非遗保护工作也非常重视,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财力紧张情况下投入专项资金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进行保护。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保护机构队伍得到加强,全国目前除西藏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已经陆续成立了省级非遗保护中心。非遗保护宣传交流活动得到加强,每年“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期间,文化部组织开展一系列展示展演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非遗保护氛围。今后,各级文化部门将加强“文化遗产日”和传统节日活动的宣传推广,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推广,配合教育部门,积极鼓励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加快相关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各种优秀文化遗产的教学和研究活动,努力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作用,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通过以上工作及各方有益探索,民族地区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遗保护工作方针,通过“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了经济效益,实现了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

    中国人大网:目前我国非遗保护的立法进展情况如何?

    周和平:非遗保护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应有的责任。健全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保护的根本保障。

    目前,尽管非遗保护取得了有效进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全国性的非遗保护法律,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过度开发,许多民族传统技艺得不到有效传承,大量珍贵实物资料流失,许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失。1998年开始,文化部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会组织开展了民族民间文化立法调研,拟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这部法律已列入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今后,文化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各项工作,积极推动这部有利于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和传承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法律早日出台。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于2004年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世界上较早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各国要加强立法,建立相关的法律保护机制。为确实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的义务,也应尽快出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编 辑: 向航
责 编: 沈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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