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民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