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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传递法治理念的张力

来源:   浏览字号: 2007年03月10日 00:00
  法制日报记者  李光明

  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使广大政法干警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普遍得到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得到加强,政法队伍的精神面貌发生了积极变化。人大代表们对这一变化打出了高分。记者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所产生变化的一组小切片,以求在部分人大代表关注的目光中,定位法治理念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

  语境一:“赵晓东是我们这里的‘百姓警察’,请留下他吧!”

  情景备份:去年底,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小溪塔派出所社区民警赵晓东,接到调令,将不再担任兴安社区民警了。当上级发出调令时,辖区百姓蜂拥来到派出所,同声要求留下赵晓东:“赵警官就像是我们社区街头一个流动的哨兵,有他在,社区居民天天都过平安夜。”

  社区民警赵晓东以社区警务室为前哨,广泛组织和带领社区干部群众,常年如一日地展开治安巡逻、安全检查和法制宣传,将“防范百招”的黑板报办到每一个角落,使兴安社区思想防范知晓率达95%。群众把社区民警视为平安的阀门。

  解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代表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蕴含着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而执法为民是重要的内涵。只有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拥戴,执法为民才会成为群众实实在在的需求。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来,全国各级政法机关把执法为民作为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点,警力下沉、司法救助、带案下访等各种执法为民的词汇成为流行用语。

  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柯汉民说,该省芜湖市检察机关推出的诉前走访办案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包含提起公诉前通过走访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告知被走访人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全面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听取被走访人对案件的认识、处理要求和对办案机关的意见,做好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转化工作,避免对案件处理产生片面的认识。“通过非诉讼行为来解决诉讼中的一些问题,既可以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能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还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

  方工代表认为,司法机关在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过程中,要做到强化人权观念,树立法律信仰,明确服务目标。“缺乏信仰,不能保证正确适用法律,执法结果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但不是社会稳定的屏障,还会成为社会矛盾爆发的引线。”

  语境二:“收你一分,我就不值一文。”“放你一马,就等于纵‘马’为患。”

  情景备份:在湖南省长沙市委政法委组织的“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报告会上,交警雷泽阳等人几句带有“情感色彩”的话要比冰冷生硬的“罚款令”让人听了心里感到舒服。他们严格执法的行动转化成朴素的语言,让听者深受教育。

  解读: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乱作为现象一度是社会的热点,自从中央政法委开展规范执法行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各级政法部门的执法形象得到很大改善,在努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得到群众的肯定。来自重庆的全国人大代表余敏说,司法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执法、一份不公正的判决,就会让执法者形象大损,让法律在群众心中褪色。因此,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一道不变的主题。

  她说,从今年起,重庆市人民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检察官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小孩及病人在场的,可暂不进行搜查和抓捕。对人性、亲情的尊重,更大程度上应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应当跨越管辖部门、案件类型乃至刑事民事的界限,融入每个执法者的血液里”。

  而在一些政法机关,像“不说就多判你几年”、“钱退出来就没事了”、“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事情说清楚你就可以回家了”……这些以往办案时的常用语,已经被列为“禁用语”,不能随便说了。

  “这体现了执法理念的蜕变。”余敏代表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渗透到政法机关干警执法行为、执法过程之中,这细微的变化却能带来形象的跨越。

  余敏代表说,现在的政法机关不仅是保障力量,也是重要的建设力量,需要在执法理念上拓展方式。比如,群众的诉求,可能存在理性和非理性、合法性和非法性相互交织的情况,如何对待却事关政府形象和执法形象的问题。因此,她建议应当建立群众诉求机制。“这也是改善执法环境的需要。”

  语境三:“我们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一下,再上访,乡亲们,好不好?”

  情景备份:一次,安徽无为县某镇农民为了工程补偿与当地政府发生了纠纷,到省政府上访在即。因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赵玉中为贫弱者免费打官司,远近有名。一位村民代表提议先找赵玉中咨询一下。随后,此起上访在赵玉中积极调解下被阻止,矛盾被化解。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赵玉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法律援助中心作为服务群众的舞台,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打官司难”问题,架起了一座群众信任的法律之桥。

  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法机关要服务大局。”人大代表、新疆叶城县公安局政委木托拉·木沙说,政法机关如何为大局服务,不同的地方会因为当地的情况,求解的答案是不尽相同的,但都会是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所喜欢的。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收到有关领导转来的一封群众来信,信中高度赞扬了该院民二庭法官汪懿秉公执法的工作作风。有关领导在此封群众来信中作出批示:“请法院领导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了解情况,予以表扬。”

  来信群众郭女士,从事个体生意。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北京经理部因资金短缺,先后4次向她借款42万元。此后,北京经理部被撤销。郭女士遂将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诉讼中,郭女士受经济条件所限未能聘请律师,只身一人对簿公堂。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则对郭女士提交的还款计划真实性提出异议。承办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判决,责令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向郭女士偿还欠款,并支付约定利息。

  拿到判决书后,郭女士泪流满面。她在来信中说:面对部级大公司和专业法律顾问,自己作为一个没有专业法律知识又请不起律师的外地人备感无助。然而,承办法官却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核实证据,还原了事实的本来面目,并及时、公正地作出判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她在信的结尾深有感触地说:“这次在海淀法院打官司,使我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正义之举。我的案子对法官来说也许只是一个普通的小案子,对我来说,却拯救了我们全家。”

  木托拉·木沙代表说,郭女士的信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渴望和尊重,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政法部门推出了许多亲民、为民的举措,也赢得了群众的尊重。他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政法部门取得的范本作用,应该突破政法机关的范围,其他的执法部门也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让和谐社会建设的法治道路铺得更宽。

  法制日报北京3月9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3月10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温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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