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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大环资委提出

应明确排污方不可抗力免责标准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5年05月27日 08:22

    法制日报讯 记者张媛 “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排污方不可抗力的免责标准。”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大环资委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情况交流座谈会上,江西省人大环资委如此建言。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此,江西省人大环资委指出,该条款扩大了排污方的免责范围,为更好保障公民基本环境权益,建议明确不可抗力的免责标准。首先,必须完全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才可以免责。如果其中夹杂其他人为因素,便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其次,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否则受害人可对损害以及扩大的损害进行索赔。

编 辑: 王伟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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