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再生能源法作进一步修改
法制日报讯 记者张媛 近日在分组审议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王毅委员建议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进一步修改。
王毅说,可再生能源法虽然在2009年进行了修正,但是还有修改的空间。由于相应能源立法还不完整,所以可再生能源法本身还有一些缺陷。比如在立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强制性的目标和要求,也没有明确相关责任人以及处罚规定,许多制度都是通过相关部门的配套法规作出规定的,从而常常引起这些部门法规之间的冲突等。另外,可再生能源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是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部门,但是可再生能源的标准、价格、税收、补贴则分散于政府其他部门,降低了能源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和宏观协调的能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对该法进行修改。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