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关于落实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你厅《关于转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落实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改进执法工作的通知》(常办秘字〔2006〕206号)收悉。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法制办、电监会、能源办等部门和单位,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报来《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报告》,现转去。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3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5月至6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6年8月25日,李铁映副委员长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几个月来,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法制办、电监会、能源办等部门和单位,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报告》所提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进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已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一)加强对节能工作的宏观指导。
国务院2006年8月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明确了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发展改革委召开了全国节能工作会议,对节能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省(区、市)相继召开本地区节能工作会议,统筹部署本地区节能工作;各地区纷纷制定实施了本地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或决定。绝大多数省(区、市)建立了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节能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云南、山东等部分地区组建了节能办公室,配备了相应人员。
(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
按国务院要求,发展改革委把“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指标分解到各省(区、市),并与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4家中央企业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会同统计局实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公布了2005年分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和2006年上半年全国和部分行业能耗指标,通报了2006年上半年分地区单位GDP电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研究起草了《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截至2006年底,30个省(区、市)除黑龙江省外,已将“十一五”节能目标分解到市(地);30个省(区、市)已全部与本地区的千家企业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部分地区将单位GDP能耗指标列入当地政府领导班子考核指标范围,制订了考核方案。山东、陕西、青海、山西提出试行节能“一票否决制”,把能耗指标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重点耗能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硬指标”。
国务院有关部门也积极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铁道部按照2010年铁路单位运输收入降耗20%以上的目标,及时下达了分年度铁路能耗和节约指标计划,并修订节能统计规则,对各铁路局实施考核,定期发布节能统计通报;召开全路开展资源节约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将节能目标与领导干部评价考核挂钩,把节能降耗作为各铁路局领导班子经营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交通部恢复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强化了能源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目标和具体的考核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落实。建设部层层分解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实行奖优罚劣,并将把建筑能耗和节能指标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十一五”时期节能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节能降耗指标纳入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新修订的业绩考核办法专门设立节能降耗单项特别奖,初步建立了节能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节约能源法和节能环保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节约能源法和节能环保宏观调控政策的案件。
(三)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制订《禁止供地目录》和《限制供地目录》,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防止部分行业、地区投资过快增长。二是出台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已出台煤炭、水泥、铝、铁合金、焦炭等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将陆续出台其他有关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三是淘汰高能耗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对铁合金、小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能耗产业中的高污染、低效益企业,有步骤地实行关、停、改。2006年监察部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再次联合对晋、陕、内蒙古、宁四省区交界地区的铁合金、焦炭、电石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检查。四是坚决纠正资源开发中的乱采滥挖行为。监察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对煤矿超能力生产、乱采滥挖、资源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的查处,积极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通过清理整顿,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钢铁、小水泥、小煤矿被依法关闭。钢铁行业基本淘汰了100立方米以下的小高炉和15吨以下的小转炉;水泥行业淘汰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近2000万吨;焦化行业淘汰土焦、改良焦约600万吨,关闭小机焦约1000万吨;电石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约70万吨;铁合金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约15万吨;电解铝自焙槽已完全淘汰;煤炭行业关闭小矿井5931处,淘汰落后产能约1.1亿吨。
(四)着力抓好重点节能领域。
工业领域。发展改革委突出抓好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降耗,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编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读本》,明确了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内容和配套措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也得到加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加强了对千家高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和指导。分五个片区组织召开千家企业节能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邀请专家介绍了有关节能的经验和做法。制订下发了《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和《企业节能规划审核指南》。各地区按照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要求,部署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等有关工作,部分进展较快的地区大多数企业已经完成能源审计工作。绝大多数地区在国家千家企业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扩大了工作范围,推行本地区“千户企业节能行动”、“双百企业节能行动”、“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等,促进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取得节能实效。
建筑领域。建设部提出要严格实行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广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一是“十一五”期间在四个直辖市试行节能65%的地方标准,并逐步上升为国家标准;二是进行低能耗、超低能耗及绿色建筑示范;三是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级示范;四是进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城市级示范,开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相关技术研发、集成和规模化应用以及产业化等活动;五是建立和完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应用成套技术和配套政策法规,并同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积极稳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逐步实行谁用热谁交费,改变传统的按照面积收费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争取在三年内基本完成全国大中城市的供热体制改革。
交通领域。铁道部提出加快铁路建设步伐。交通部提出调整公路、水路运力结构,研究制定节能优惠政策,引导全行业选用节能型车辆、船舶;充分发挥水路运输能耗低、污染小的优势,做到宜水则水,促进陆上大宗、远距离运输货物向水上转移;提升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合理控制车辆、船舶运力增长,加强运力调配,提高货运车辆和船舶实载率,降低空驶率;发展现代物流业。
商用和民用领域。鼓励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广泛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和办公设备。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推广省柴节煤灶,推动农村生产生活用能方式的改变,提高能源资源转换效率。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发展农村水电,提高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政府机构节能。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政府机构节能的目标、重点和措施。国管局对外交部、国资委等22个单位办公楼的空调、照明进行了节能测试;完成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办公楼空调系统节能改造。中直管理局确定了中央联络部办公楼作为节能改造试点,探索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的办法和途径。
(五)加快节能技术创新和推广。
为指导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推动节能技术进步,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对《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进行了修订,并已公布实施。《大纲》以2010年前推行的节能技术为主,相应考虑中长期节能技术的研发,用于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明确产业发展和节能项目重点投资的技术方向,促进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科技部在“十一五”国家863计划中设立了高效节能与分布式供能技术、氢能与燃料电池技术、洁净煤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等专题;围绕重点行业的节能技术发展,在“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设立了“新一代钢铁循环流程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技术研究与示范”、“超临界循环流化床”、“动力煤优质化技术”等项目。
中央企业不断加大节能降耗科技投入和技术攻关力度,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中国华能集团通过引进60万千瓦超临界燃煤机组等先进技术,发电煤耗、水耗降低和污染物减排均居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中国国电集团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煤粉锅炉等离子点火稳燃技术已在国内260台大型发电机组上应用。中国铝业公司自主开发的“选矿拜耳法生产氧化铝新技术”攻克了低品位铝土矿充分利用的难关,使公司的铝矿山服务年限提高了3倍;自主开发的“强化烧结法生产氧化铝新工艺”扩大了铝矿石的利用范围,使生产能耗降低41.7%,年节约标准煤68.9万吨。
(六)建立健全节能激励和约束机制。
发展改革委制订了《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颁布《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制订《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配暂行办法》,实行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政策。
对《报告》提出的“全面实施资源税以储量计征办法”建议,财政部考虑目前先将能源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适当提高征收水平,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将会同国土资源部进一步研究煤炭资源税实行以储量计征的方式,待条件成熟时实施。对《报告》提出的“取消高耗能产品出口退税”建议,财政部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已经收到较好的成效。今后将根据需要,取消或大幅度降低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发展改革委还出台了扩大资源性产品进口的政策措施。对《报告》提出的“尽快开征燃油税”建议,财政部正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抓紧研究、测算燃油税改革方案,待方案成熟后上报国务院,推进燃油税的尽快出台。
(七)加强节能法制建设。
一是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发展改革委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抓紧做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工作,依法实施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会同建设部正在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制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制订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家用电器、照明器具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
二是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志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能效标志第二批产品目录,将电动洗衣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纳入强制性能效标志制度实施范围,并不断提高能效标志的社会认知度,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引导社会消费,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三是加大节能执法监督力度。浙江、江西、天津等地对部分重点耗能企业开展了节能检查。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质检总局在全国开展了专项检查,加大强制性能效标志管理产品的执法力度,严厉惩治伪造、冒用能效标志、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等行为;加强对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耗能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达不到最低能耗标准产品的行为。
四是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下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五是加强节能监管能力建设。发展改革委安排国债资金6235万元,支持中西部20个省级节能监察(监测)服务中心能力建设。各地区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添置监测仪器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信息平台,强化对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据统计,得到中央国债资金支持的中西部地区20个省(区、市),已安排地方配套投入近1亿元。陕西、贵州、北京等地先后明确新组建节能监察中心或节能执法大队,山东决定组建省市两级节能执法机构,河北、四川、广东、新疆等地依托有关机构落实了节能监察相关执法工作。
(八)强化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统计局针对《报告》提出的“统计指标体系不适应节能工作需要,数据不系统,可信度不高”问题,采取了改进措施。一是在2006年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制度修订过程中,增加节能降耗急需的重要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的统计调查制度(共25个产品108个项目);增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统计季报,建立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跟踪监测制度。二是制订比较严格的能源统计数据审核办法,建立能源数据评估制度,加强对各地区能源数据的检查,以提高数据质量。针对《报告》提出的“建立适应节能需要的统计体系和工作制度”建议,在人员方面先做了内部调剂,充实了力量。针对《报告》提出的“适时开展一次对能源生产、流通、消费、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情况的专项统计调查”建议,决定在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予以全面考虑。
除能源统计外,能源的计量管理也得到加强。质检总局制订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各级计量管理机构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和强制检定工作,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总体来看,近一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把节能降耗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各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节能降耗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由于结构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政策措施见效也需要一个过程,以及其他多方面的原因,全国没有实现2006年年初确定的单位GDP能耗降低4%左右的目标。目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做好节能工作的力度,各级政府对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各方面推动节能降耗的措施明显加强,全社会节约能源资源的氛围越来越浓厚,为今后的节能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二、下一步工作
当前,节能降耗形势十分严峻,实现2007年的任务更加艰巨。今年要因势利导,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下最大决心,用最大气力,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一是控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制(修)订重点耗能行业市场准入条件。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把好新上项目市场准入关。督促各地区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市场准入门槛。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
二是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力争淘汰落后炼铁产能3000万吨、落后炼钢产能3500万吨;等量替代5000万吨机立窑水泥产能。进一步加大淘汰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电石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公布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
三是推进服务业加快发展。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协调机制,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水平。组织召开全国服务业工作会议,部署加快服务业发展工作。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规划,完善服务业市场准入标准,加大国家对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的投入力度,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四是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研究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国家高技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启动实施若干高技术产业专项工程。继续建设一批高技术产业基地,规划建设一批产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特别是第二产业中的比重。鼓励和支持节能技术创新,为节能提供技术支撑。继续推进国际能源科技的多边合作。
五是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进一步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政策。加强产业政策与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节能、环保、质检等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和支持发展能耗低、排放达标的先进生产能力,适当扩大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装备的范围。
(二)推动节能技术进步。
一是加快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组织实施一批节能减排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支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高耗能行业中选择一批节能潜力大、应用广的重大节能技术,加大推广力度。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大项目。
二是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支持力度,重点安排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节能项目建设。对量大面广的节能产品,制订具体推广方案。
三是实施节能电力调度方式。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方式,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重点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
四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继续组织好大型风电特许权项目招标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建立并完善风电产业服务体系。实施秸秆、林木、大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发电试点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农村能源试点工作。
五是稳步发展替代能源。编制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启动一批生物燃料乙醇非粮试点项目。以生物化工关键领域为重点,实施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生物质产业示范项目。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试点前期准备工作。加快煤制二甲醚、煤制烯烃、煤制天然气等示范工程建设。
六是加快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研究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消除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市场障碍。总结合同能源管理经验,积极为实施节能改造用户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实现服务方与用户双赢,服务方、投资方与用户三赢,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发展。
(三)加强节能降耗管理。
一是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督促各地将本地区年度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市(地)、县及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确保目标落实到用能单位。继续做好能耗和水耗指标公报制度。研究制订并认真组织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及时总结推广部分地区试行节能“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的经验。
二是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能耗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抓紧制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发布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好新上项目节能评估关。
三是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深入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督促地方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特别是国家确定的千家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和监管。组织实施用能设备检测,推动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企业向社会公告,限期整改。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
四是加强能效标志和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志制度,扩大能效标志在三相异步电动机、变频空调、多联式空调、照明产品、燃气热水器和建筑方面的应用,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实施轻型汽车绝对燃料消耗量标志制度。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节能产品认证范围,建立国际协调互认机制。
五是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抓紧制订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配套政策,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是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以建立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制度为突破口,带动现有建筑的节能管理和改造。强制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城市级示范。
七是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落实国务院《决定》情况,如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能效标志实施情况、高耗能企业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等。
八是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和基础工作。抓紧组建国家节能减排中心。支持各地区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更新监测仪器和设备,组织开展对节能监察(监测)人员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人员的培训。抓紧研究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标准制订和实施、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四)健全法规和标准。
一是配合全国人大做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工作。积极与全国人大财经委沟通,争取把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能源管理师、节能专项资金等行之有效的节能管理办法纳入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抓紧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节能监察管理办法》、《能源管理师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二是完善节能标准。组织制订粗钢、焦炭、水泥、烧碱、常规燃煤机组、电解铝等高耗能产品(设备)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部分节能设计规范,以及工业锅炉、电力变压器、变频空调、家用电冰箱等终端耗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
(五)完善配套政策。
一是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电煤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理顺成品油、天然气与其他能源产品的比价关系。推进供热价格改革,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降低小火电价格。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实行鼓励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及上网的电价政策。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
二是建立稳定可靠的节能投入机制。2007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等节能技术研究。研究节能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方案,争取尽快启动相关工作。落实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财政补贴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研究建立对量大面广的其他节能产品的财政补贴机制。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研究试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办法,适时调整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三是研究提出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制订节能产品目录,出台鼓励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税收政策。继续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调整加工贸易政策、削减出口配额总量等手段,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完善矿山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节能省地型建筑的激励政策。
四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一批节能降耗试点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融资。争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
(六)强化节能宣传。
一是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纳入中央宣传部“科学发展,共建和谐”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在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开设专栏,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在节能降耗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曝光一批浪费能源的单位和企业。
二是组织好2007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宣传周期间,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2007年北京国际节能环保展览,在社区、学校举办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活动等。配合重大节能降耗政策的出台,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做好节约能源法修订后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三是加强节能科普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一系列节能科普宣传活动。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进行试点。
四是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2007年底召开全国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经验交流和表彰大会,对近几年在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总之,我委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起,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贯彻实施好节约能源法,切实推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特此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2月14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崔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