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司委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一项重点监督工作。为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这项报告的准备工作,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先后到北京、山西、河南、广东、云南、甘肃、江西等7个省(市)进行调研,并在江西召开辽宁、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0个省(区、市)人大内司委座谈会,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3年10月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由2003年的66.7万起降至2009年的23.8万起,万车死亡率由2003年的10.8降至2009年的3.6。在我们调研的7省(市)中,北京、河南、广东、甘肃、江西5省(市)2009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等指标同比都有下降,河南、广东、甘肃、江西事故起数降幅超过10%,河南、广东、云南死亡人数降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江西、河南受伤人数降幅超过20%,江西、河南、广东、云南直接财产损失降幅超过10%。目前,全国63.8%的县区达到了“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标准。总体看,目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处于平稳态势。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制普遍建立
国务院建立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研究和组织领导。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98%的地市、97.4%的县(区)、93.1%的乡(镇)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江苏开拓思路、创新举措,积极构建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新机制,2006年以来,省、市两级都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家指导组”,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推行交通安全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形成专家评估和政府考核相结合的交通安全考评和激励机制,推动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力度有所加强
一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公安机关与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努力消除妨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2004年以来,全国共整治隐患路段45万处,累计里程14万公里。2009年,各地还排查出道路标志、标线不全9万多处,50%以上完成治理。
二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相继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专项整治、整治无牌无证机动车专项行动、严厉整治酒后驾驶等集中整治行动,有效震慑和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2009年中开始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成效显著,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大幅下降:全年共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罚款处罚31.3万人次,暂扣驾驶证28万本,行政拘留3.8万人次,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6.6%、39.8%。山西针对煤炭运输超限超载引发交通事故突出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2008年查处超限超载车辆7万辆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率由之前的11%下降到0.2%,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道路通行效率显著提高。
三是推进交通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交通事故信息处理系统、交通违法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科技行动计划”已经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及研判机制正在建立。广州市大力加强交通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建设,2009年,全市悉尼交通自适应协调系统(SCATS)灯控路口、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点和电子警察系统分别比2008年增加25%、22%和90%。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目前,各地运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量占全部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量的42.5%。
四是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开展了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会同宣传、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了“保护生命、平安出行”宣传教育,与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开展“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活动,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北京各区县鼓励市民利用家用摄像器材拍摄交通违章行为,经支队、大队上报后,选取典型通过媒体曝光,取得宣传教育实效。
(三)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日渐规范
公安机关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工作规范,通过开展专项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示范、树立执法标兵、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等形式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同时,不断强化服务功能,推出发布道路交通路况信息和管制信息,推进车管服务进社区、进单位、进乡镇,推广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机制,建立交通事故理赔服务中心,开展网上自主选号业务等百余项服务群众措施,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满意度有了明显提高。与2005年相比,2008年群众投诉率下降75%,信访率下降80%以上。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制度逐步完善
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国务院2004年4月30日即颁布实施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实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于2006年3月21日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等五部门于2009年10月30日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交通违法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提高酒后驾驶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制度逐步推行。目前,各地正在积极组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研究制定实施细则。道路交通安全已有150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各省(区、市)相继出台50余个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法可依。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运行基本正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制度的建立,提高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保障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促进交强险费率形成机制的完善,监管部门于2007年举行听证会,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及费率进行调整,2009年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使交强险决策机制更加科学、民主、透明。交强险制度建立以来,累计承保机动车2.41亿辆次,投保车辆从2006年的2520万辆增加到2009年的8520万辆,投保率由交强险制度实施前的34%提高到41%,其中汽车投保率从58%提高到68%;交强险累计赔款1121.6亿元,综合赔付率从2006年的57.3%上升到2009年的74.8%。
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一)机动车快速增长与道路资源不足的矛盾加剧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机动车保有量增长很快,目前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1.87亿辆,比2003年(0.96亿辆)增长93.4%。2009年全国公路通车里程虽然达到382.8万公里,比2003年的180.9万公里增加201.9万公里,除去自2006年起调整统计标准后一次性纳入公路统计里程的村道153.2万公里(这些村道在2003年前就已经存在),公路通车里程实际增加48.7万公里,仅增长14.5%。城市道路建设虽然有很大发展,但远远赶不上机动车的发展,目前城市道路总里程为26.7万公里,只比2003年增长28.4%。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一些大中城市功能不断扩张,人流、物流越来越集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与道路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明显,行车难、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北京市2009年的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400万辆,五环内早晚高峰平均时速仅为22公里,不少生活小区、大型公共建筑和商业楼宇停车泊位严重不足,机动车多停放路边,使道路拥堵加剧,原本狭窄的道路更难通行。
(二)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但目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缺乏宏观统筹规划,城市快速发展引发新的交通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实际上仍有不少这样的车辆在监管不力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据反映仍有一些车辆游离于这项制度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营运机动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但并非强制手段,影响实施效果。有些运输企业对驾驶人缺乏有效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营运车辆检测监控不严;有些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如汽车安全气囊标准、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不健全,有些车辆生产、销售环节失管漏管(如货车载重质量“小吨大标”),给道路交通安全留下隐患。
(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压力加大
在全国目前的通车里程中,三级以下低等级公路约占89%,城市交通与公路运输混合,特别是农村公路安全基础薄弱,建设标准偏低,很多山区、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一些城镇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控制设施设置滞后,改造维修需要的投入较大,目前情况下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难以承担。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也给警力警务保障带来很大压力。2009年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分别比2003年增长93.4%和94.4%,而这一时期一些地方交警警力近乎零增长甚至负增长。许多地方交警年龄结构老化,青黄不接现象严重。农村地区警力人均管理近160公里路段,全国目前还有1967个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和289个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没有营房。一线交警工作环境恶劣,经常加班加点,连续作战,身心疲惫,健康状况堪忧。据四川反映,2007年公安交警系统体检合格率为69.5%,2009年体检情况显示交警队伍健康状况更加恶化,职业病情况突出。工资改革后,许多地方取消了交警防尘污染津贴和加班费,交警工作的特殊保障难以体现,影响了交警工作的积极性。
(四)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群众出行需求也快速增长,但整体看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机动车驾驶人无视安全规定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章停车、酒后驾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乱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的违法违章现象还相当普遍。据一些地方反映,城市人车争道、机动车无视斑马线抢行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未礼让行人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年均上升5%,有些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就发生在人行道、斑马线上。由于农村地区客运运力不足,农村群众多以安全性能较差的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等代步出行,对这些车辆的管理相对薄弱,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据统计,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公路事故死亡总人数的30%左右。
三、对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调研过程中和座谈会上,各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做了认真研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重视协调发展,增强交通规划的科学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协调好城市与农村、旧城与新区道路交通发展,统筹好近期与长期、建设与改造道路交通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城乡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管部门的参与,工业、金融、商贸、居住小区等功能区建设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评估,保证道路、车辆、人流发展速度的平衡,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需要、建设与维护的协调,保证城乡社会发展与交通安全工作相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规划解决城市行车难、停车难和农村出行难问题,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保证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二)严格履行监管责任,把齐抓共管落到实处
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加强交通警察队伍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严格、规范执法,违法必究,继续抓好对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防止反弹。要扎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设,抓紧研究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道路、设施、车辆设计和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完善安全检测制度,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地区、道路、单位的安全监管,消除隐患,减少群死群伤等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安全政策制定、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监管检查、安全事故查处等责任,把“齐抓共管”落到实处。对由于道路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坚决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增加必要建设投入和人员配备,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和谐稳定大局,应当保证必要投入并根据需要调整增加。要加大改造城市道路交通条件的资金支持,重点发展公共交通,给予贫困地区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以更大的政策倾斜,解决城市行车难、停车难和农村出行难,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提供保障。要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设备,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要改变管理思维,改进管理方式方法,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效率。要注意研究改进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方法,增强准确性和公信力。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警力警务保障机制,保证警力的合理配置和相应增长,努力做到道路与营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坚决杜绝将财政预算与交警罚款收入挂钩的违规行为。要更加关心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一线工作的公安民警的身体健康,单独设立污染补贴,减轻道路粉尘、尾气、噪声污染以及恶劣气象条件对交通民警身体健康带来的损害。
(四)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道路交通安全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惩处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要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基础上严格执法,用足法律赋予的管理手段,该罚款吊证的坚决罚款吊证,该行政拘留的坚决行政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加紧制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完善相关制度。要扩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覆盖面,发挥这项制度调节降低交通事故风险的功能作用。要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明确主管部门,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保证这项制度尽快启动、顺利实施。三是要及时修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的条款,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提高财产罚、人身罚、资格罚幅度,有效遏止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交通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都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要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根据公务车、客运车、货运车、私家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等不同对象确定宣传教育重点和责任主体,把行政主管部门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宣传教育结合起来,真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格局;把宣传教育与习惯养成教育结合起来,持续开展“礼让斑马线”、“遵守信号灯”等活动,促进全社会互相尊重、文明出行的习惯养成;把宣传教育与执法实践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活动引导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