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到区政府开放办(事业单位)任职是否应辞去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问:我省某区一名人大常委会委员,因工作变动,到区政府开放办(事业单位)任主任,是否应辞去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委2003年9月28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据你们反映,区政府开放办承担了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宜兼任区政府开放办主任职务。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到区政府开放办任职的,应辞去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3年11月10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据你们反映,区政府开放办承担了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宜兼任区政府开放办主任职务。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到区政府开放办任职的,应辞去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3年11月10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崔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