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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代替法制委员会履行地方法规统一审议职能

来源:   浏览字号: 2001年07月19日 10:44
        问:本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根据新疆实际情况,未考虑设立专门委员会,因而在现有代表中缺乏进入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为此,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制委员会较为困难。我们意见,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暂不设立法制委员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继续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待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再充分考虑代表构成比例,选举产生法制委员会,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要求更好地坚持和实行统一审议制度。这一考虑是否妥当、特请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0.12.14)  

        答:立法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意见》中指出,“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凡没有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地方,应当在2001年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选举产生法制委员会。”作为专门委员会的法制委员会,由人大代表组成,履行统一审议的职责。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不能代替法制委员会行使审议权。因此,建立法制委员会并使之履行统一审议职责,是贯彻落实立法法的需要,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应当在2001年举行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选举产生法制委员会。关于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法律除规定必须是人大代表外,没有其他具体规定,可在现有代表中选择一些比较合适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具体工作可以依靠法制工作委员会来做。各地都是按照这一精神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1.5)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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