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 > 询问答复0

关于执行地方组织法中一些问题的解答

来源:   浏览字号: 2000年11月29日 00:00
          (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注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在执行地方组织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一、《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审判”和“拘留”,指的是什么性质的审判和拘留?
        答:《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志,不受逮捕或者审判。”这里的“审判”,指的是刑事审判,不包括民事审判;第十九条规定的“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指的是“刑事拘留”。
        二、对违法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行政拘留,是否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答: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及处以行政拘留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但鉴于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代表的人身自由,在对人大代表采取这些措施时,执行的机关,以事后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为宜。
        三、未经逮捕而由检察机关直接起诉到法院审判的人大代表,应由哪个机关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
        答:如果在审判之前要逮捕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应由批准逮捕的单位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如果未经逮捕需要审判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一般应由法院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是否开庭审判,由法院决定。
        四、区检察院出批准逮捕市人大代表时,应由哪一级检察院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
        答:区检察院拟批准逮捕市人大代表时,应由区检察院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
        五、检察机关对犯罪的人大代表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是否应报告该级人大常委会?
        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所在单位。对人大代表免予起诉的决定,除通知其所在的单位外,也应通知该级人大常委会。
        六、人大代表经同意逮捕或审判后,其代表资格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撤换人大代表,必须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或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果原选区或选举单位不同意撤换,不能强行撤销代表资格。
        七、人大代表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其代表资格如何处理?
        答:人大代表被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
        八、补选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的方式,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答:补选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的方式,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九、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乡长、镇长可不可以当选为主席团成员?
        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如果乡长、镇长是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当选为主席团成员,不是乡、镇人大代表则不能当选为主席团成员。
        十、乡长、镇长因故出缺,能否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任命代理乡长、镇长?
        答:乡长、镇长因故出缺时,应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乡长、镇长。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一位为代理乡长、镇长。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