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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解答

来源:   浏览字号: 1984年02月19日 16:33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
        (*注释:此解答原载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印《工作简报》一九八四年第四期)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者按:县级以上地方级设立人大常委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我省和兄弟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请示的问题,分别作了解答。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通讯》和本刊登载过的以外,现又搜集到一部分,刊登如下,其中注明“电话答复”的系全国人大直接给我省的答复。
        一、在机构改革中,经党委提名推荐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如何补选?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如果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应在提名为候选人之前,依法补选为人民代表。
        (摘自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情况交流》一九八三年第四期)
        二、补选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负责人、法院院长可否等额选举?
        答: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负责人、法院院长时,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但补选个别人员时,如果会上多数代表对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没有不同意见,也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时,可以不实行差额选举或预选。
        (摘自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通讯》一九八三年第九期)
        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域后,其职务是否自行终止?如何终止?如何补选?
        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在任期内一般应不作调动。如工作需要必须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还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随着代表资格的终止,其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也自行终止。补选时,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补选。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出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以前,可由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
        (摘自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情况交流》一九八三年第四期)
        四、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退休、离休,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答: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请求退休、离休,经党委批准后,人代大会应当作出决定,接受其退休、离休的请求。如系主任应当同时进行补选。副主任和委员,如无特殊需要,一般可以不再补选,待本届届满时,一并考虑。新补选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期到本届届满为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退休、离休,经党委批准后,可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接受其退休、离休的请求,等召开下一次大代大会时,向大会作出报告。如系兼职常委,本人未请求辞去常委职务的,也可暂保留。
        (摘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报》一九八三年第十九期)
        五、《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中“因故”一词如何解释?
        答:“因故”一词没有法律解释,但一般是指代表死亡、长期患病,也包括《选举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代表因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而被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等情况。
        (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通讯》一九八二年第十四期)
        六、市人大常委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是否要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答: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以上人大常委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不是指那个部门的荣誉称号,而是指地方本级的荣誉称号。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授予荣誉称号,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统一规定。我们意见,人大常委会需要授予荣誉称号时,同本级党委商量即可。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需要授予地方荣誉称号,与自治区党委商定;市人大常委会需要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同市委商量就行了。
        (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通讯》一九八二年第十四期)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九八四年一号文件中说:“《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不仅是指本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职务,而且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上面说的行政机关的职务,是否包括高级工程师和技术干部?
        答:《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所讲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全体干部,包括工程师、技术员、科员、干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电话答复)
        八、逮捕或审判人民代表,应有什么法律手续?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现行犯罪需要立即逮捕的,应当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批准,依法逮捕,提请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追认。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或有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可能的,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拘留的,应当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提请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追认。至于对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进行传讯、搜查或扣压物证,《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报批。因此,不需要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摘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报》一九八三年第十九期)
        九、罢免县人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答:罢免县人民代表,应按照《选举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罢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九在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罢免。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根据原选区罢免其代表资格的决议,作出撤销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摘自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通讯》一九八三年第八期)
        十、户口不在本省而长期在本省工作的同志能否被选为省人大代表?
        答:《选举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由省里研究决定。如果工资关系和党的关系在湖南,又长期在湖南工作,只是因为别的原因户口没有迁入湖南,我们意见是倾向于可以当选为省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法室一九八三年三月九日电话答复)
        十一、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在选票上如何排列,如何计票?
        答:关于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方法,法律未作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论选票上的候选人如何排列,都应统一计票,不宜分段单独计票。至于保证各方面代表比例的问题,杨尚昆、王汉斌同志一九八三年三月在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已作了说明,可以参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法室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一日电话答复)
        十二、县长因犯错误需要撤职,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答:县长因犯错误,需要撤职处分的,可由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法室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电话答复)
        十三、县长因故出缺,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代理
县长,是否还要在下次人代会上追认和补选?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县长因故出缺,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县长后,不需要再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追认。下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应按《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补选县长,原来的代理县长如拟作为候选人,仍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
        (摘自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通讯》一九八三年第九期)

        十四、《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组以人员,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是由人大常委会还是由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答:在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后,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摘自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情况交流》一九八三年第四期)
        十五、国徽由谁制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是否悬挂国徽?
        答:国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统一制作。国徽只发至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可以不悬挂国徽。
        (摘自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情况交流》一九八三年第四期)
        十六、县人民法院院长因犯严重错误需要罢免时,履行什么手续?
        答:县人民法院院长是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即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撤换的决定,报请自治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自治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通讯》一九八二年第十四期)
        十七、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可以提请任免副检察长等职?
        答: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能提请任免干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法室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电话答复)
        十八、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需要撤换时,其撤职手续如何办理?
        答:按照《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六日电话答复)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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