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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可否对政府组成人员作出通报表彰决定或授予荣誉称号

来源:   浏览字号: 2003年11月10日 11:04
        问:我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开展的述职评议中,一名省政府组成人员(厅长)因任职政绩突出,得到广大干部群众、常委会组成人员乃至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好评。为了强化述职评议效果,完善述职评议工作,宣传先进,树立典型,我们拟对2002年述职评议工作中的该位政府组成人员选择适当方式予以公开表彰。特予请示:1.省人大常委会可否对其作出通报表彰决定?2.如果按组织法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可否授予依法行政的先进或其他称号?(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2003年7月29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四)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权力。但是,地方荣誉称号的范围、标准以及具体名称,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另行研究。建议不把在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省政府组成人员授予依法行政的先进等称号,作为地方荣誉称号。对政府组成人员的通报表彰由政府作出决定为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3年9月23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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