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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镇东:地方立法要坚持七项原则

雷平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4月23日 00:00
  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镇东在22日召开的全市立法工作会上,结合直辖7年地方立法工作的实际,总结出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必须坚持的七项原则。
  黄镇东说,重庆直辖以来,地方立法工作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
  一是围绕发展主题开展立法。在立法工作中,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坚持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服从、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制定或批准的204件法规、法规性决议决定和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涉及经济方面的就有109件,占53.4%,有力地保障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是建立和完善立法的基本制度和规范。立法法颁布后,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作出了实施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制定了地方立法程序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坚持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制度和新制定的法规一般实行三审制度等,确保了依法立法。
  三是把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废止结合起来。制定新的法规固然重要,适时地对过去的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样重要。重庆直辖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三次集中修改和废止了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规,使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抵触,与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是创新立法思路和工作方法。直辖之初,针对适用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的特殊情况,市人大确立了移植与新制定并重、急用先立的思路和原则,加快了立法进度,缩短了法规适用过渡期。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创造了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重庆模式”。本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把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放在突出位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工作意见》、《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基本条件》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新立项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适时编制了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了立法咨询制度,建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试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聘请立法助理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规范。这些制度和措施,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是必须坚持民主立法、公开立法。为在地方立法中充分反映群众呼声,代表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市人大统一审议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坚持以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同时通过《重庆日报》、因特网和党政办公网等新闻媒体,公开、广泛地向社会征集对立法项目或有关法规草案的意见;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案举行立法听证会,认真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
  六是突出地方特色。只有符合本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才能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此,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一方面紧密结合实际进行创制性立法,制定了《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一些具有重庆特色的法规;另一方面,根据市情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出台了电信条例、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防震减灾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由于贴近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七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直辖以来,凡涉及立法规划、重要法规案以及法规中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坚持向市委请示、汇报,坚决执行市委的决定。对市委作出的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法定程序,将其转变为地方性法规或法规性决议决定,依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市委重大决策的实现,较好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    2004年4月22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  李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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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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