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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要求

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2012年02月23日 08:19

  人民日报北京2月22日电(记者白龙)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要求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一律予以公示,并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仍然需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以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此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减刑、假释的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了“立功”、“重大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罪犯的减刑条件等内容。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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