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 > 法制天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出台营业执照长期有效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2011年10月01日 07:41

    人民日报北京9月30日电 (记者富子梅)国家工商总局30日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办法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角度,优化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规范了登记管理,强化了登记机关的服务职责。

    办法8月初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引起广泛关注,工商部门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8000余条。根据这些意见建议,工商部门对办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例如,征求意见稿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的内容被删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长期有效。办法明确,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编 辑: 苏大城
责 编: 苏大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