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
最高法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法制日报北京6月12日讯记者周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司法解释,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作出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全国仅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案件就发生5000余起,破坏国家光缆干线传输线路案件1000余起,盗割无线发射台(站)天馈线、地网线案件700余起。其中,盗割广播电视缆线案件十分突出,有些案件盗窃价值虽然不大,但却造成广播电视停播等重大事件,影响恶劣。
为切实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保障国家新闻信息特别是公共安全信息传输畅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种类,具体包括: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是落实中央领导指示,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平稳安宁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