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日报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宋伟)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
据了解,我国检察机关于2003年9月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过7年探索,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稳步推进,取得良好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137个检察院进行了试点,占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次。在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1635件,检察机关采纳899件。经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将从四个方面着手落实。
一、改进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应以上级检察机关选任、管理为主,即由省、市两级检察院综合考虑辖区内检察机关办案数量、人口、民族等因素,确定本辖区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统一进行选任,汇总后建立人民监督员库,根据监督案件的实际,随机抽选。
二、调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调整后的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七个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拟不起诉案件;拟撤销案件;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三、规范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要改进案件监督组织方式,省级以下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级检察院统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要统一监督程序,纳入监督范围的七类案件或事项,均适用统一的监督程序。对应当接受监督而未履行监督程序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检察院应当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检察院依照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四、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要健全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办理机制,积极拓展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渠道,完善人民监督员联络服务机制。
为确保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于近日下发《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