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贾春旺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履行检察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确立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提出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以此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推动工作。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着力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致力于维护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2003年至2007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232616人,提起公诉4692655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0.5%和32.8%。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批准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2404人,提起公诉2451人。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批准逮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故意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绑架、抢劫犯罪嫌疑人906947人,提起公诉931876人。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集中整治,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促进平安建设。
坚决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环境资源的犯罪。批准逮捕走私、金融诈骗、偷税骗税等犯罪嫌疑人113347人,提起公诉129392人。加强对环境资源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批准逮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37272人,提起公诉53745人;批准逮捕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6339人,提起公诉7448人。为解决对涉嫌犯罪案件以罚代刑、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文件,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注重效果,制定并实施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建立社会调查、亲情会见等制度;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以及因亲友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批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起诉。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49007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73529人。
(二)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认真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在注重“务必搞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办案力度。五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比前五年分别下降13.2%和9.9%;除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尚未终结的以外,已被判决有罪116627人,比前五年上升30.7%;2007年有罪判决数与立案数的比率比2003年提高了29.9个百分点。
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加强统一指挥和协调,对重大复杂案件由上级检察院直接查办、派员参办或异地交办。立案侦查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35255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大案、要案占立案数的比例分别从2003年的46.8%和6.3%上升为2007年的58.3%和6.6%。完善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对在逃的572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已抓获4547名,追缴赃款赃物244.8亿多元。
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建立健全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重点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针对城镇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商业贿赂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状况,开展了集中查办这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专项工作。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9963件,涉案金额34.2亿多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重大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或直接指挥查办,使一批涉案地域广、人员多、金额大的案件受到严肃查处。
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加强反渎职侵权举报宣传,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市场主体利益、妨碍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4973件42010人,其中已被判决有罪的16060人,是前五年的2.3倍。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肃查办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1人。针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立案侦查纵容违法违规生产、不报或谎报重大事故等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93人。
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和规律的分析,针对公共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74238件。为遏制贿赂犯罪,在工程建设等领域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23082次。广泛开展预防宣传和咨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些地方检察院举办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展览,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监督纠正有罪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又重视监督纠正侵犯人权、冤及无辜的问题,努力做到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94766件;对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18266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63500人、追加起诉42430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准逮捕255931人、不起诉34433人;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50742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5161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251件次。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推行与监管场所的信息、监控系统联网,依法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275人,对不按照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9631件次。会同公安机关开展“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防止体罚虐待、违法提审等问题的发生,促进了依法文明管理。
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依法受理和及时审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重点加强对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利益,因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导致司法不公等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63662件、再审检察建议24782件;对裁判正确的,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一些地方检察院开展了对涉及公益案件的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开展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纠正了一批历史遗留的超期羁押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长效机制,使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从2003年的24921人次下降到2007年的85人次。针对一些地方经济犯罪特别是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资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突出的情况,开展了经济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和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工作。为推动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逮捕工作专项检查、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活动。为保证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开展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和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工作。通过开展专项监督工作,集中解决了一些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增强了法律监督实效。
严肃查处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把监督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注意在诉讼监督中发现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17270人。
(四)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加强举报中心建设,提供网上举报、申诉和案件查询等服务,广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坚持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谈制度,推行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接访,探索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在乡镇、社区现场接待举报、申诉,缓解了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
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先后开展五次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专项工作,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507859件次。把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等涉检信访案件作为重点,完善和落实首办责任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力求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共办理涉检信访案件71685件,息诉64517件。注意把执法办案同化解矛盾相结合,针对当事人的疑问加强释法说理,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协同有关部门给予救助,对存在执法过错的涉检信访案件进行责任倒查,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信访。2007年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信访5814件,比2003年下降32.5%。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认真抓好中央确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的改革任务,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重点,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主线,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针对近年来发现的冤错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完善批捕、起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健全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制。根据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和死刑第二审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的情况,规范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探索死刑复核监督机制,加强了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健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建立罪犯监外执行工作监督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制度。
规范和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修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标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等50多项规范性文件。制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主要业务工作考评办法,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考评机制。推进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运用信息技术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促进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制约,规定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必须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由不同院领导分管。建立并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促进侦查讯问活动规范化,加强了人权保障。建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备案、审批制度,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制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些地方检察院建立检务督察制度,重点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机制。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试点。人民监督员共对21270件“三类案件”进行了监督,其中不同意办案部门意见的930件,检察机关采纳543件。深化检务公开,对检察机关工作制度、办案规程等规定,依法能够公开的全部向社会公开。完善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投诉制度,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多次上访案件听证制度,健全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建立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增强了执法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正。
三、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为方向,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先后组织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通过警示教育等形式,引导检察人员深入查找宗旨意识、执法理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为民执法、公正执法意识。建立执法档案制度,修订纪律处分条例,集中进行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清理和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工作,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件严肃查处一件,解决了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相关联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了执法作风的改善。全国检察机关共有6539个集体和11819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涌现出王书田、蒋汉生、白云、白洁等一批清廉为民、秉公执法的先进典型。2007年,对检察人员的控告、举报从2003年的5651人次下降到2007年的3524人次,下降37.6%。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检察人员从2003年的424人下降到2007年的207人,下降51.2%。其中检察官利用检察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从2003年的277人下降到2007年的92人,下降66.8%。
狠抓领导班子建设。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开展政治轮训和素能培训,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班和加强作风建设专题研讨班,培训领导干部39562人次。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管理和监督,推行巡视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任前廉政谈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对领导干部提出“六个严禁”的要求。加大干部协管力度,配合党委、人大对1140名检察长进行了异地或岗位交流任职。
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认真执行检察官法,严格实行新进人员统一招考、检察官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推行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中择优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公开遴选了796名检察官。加强检察人员学历教育,组织全员轮训,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等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培训检察人员520117人次。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评选了一批检察业务专家。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检察人员比例从2003年初的39.2%上升为目前的70.3%,队伍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制定实施基层检察院建设指导意见和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基层检察院结对帮扶制度,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在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补充一批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办案力量,选派大学生志愿者到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缓解了基层工作中的一些突出困难,促进了基层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军事检察和铁路运输检察工作取得新的成绩,在保障军队现代化建设和铁路改革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检察国际交流和司法协助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办亚欧总检察长会议,推动建立健全中国与东盟总检察长会议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检察机关合作机制,促进了反贪污贿赂和打击恐怖犯罪等方面的国际司法合作。为保证准确执行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宏观指导,制定司法解释27件。
五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识。贯彻监督法和《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整改。规范办理人大交办事项工作,积极配合对检察官法等法律的执法检查,落实人大的决议和要求。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274件建议和提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各位代表,五年来检察工作的成绩,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取得的。党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检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地方各级人大、政协对检察工作给予了有力监督和支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帮助检察机关解决了许多困难。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五年的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把握正确方向;必须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以维护人民权益为根本,努力使检察工作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必须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保证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必须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坚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保证执法力度与办案质量的统一,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发展;必须坚持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两手抓”,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推进理论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检察职能的发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的差距。一些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做得还不到位。对诉讼活动特别是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仍然相对薄弱,一些执法、司法不公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监督纠正。二是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有些检察人员执法观念陈旧,法治意识、群众意识、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为检不廉。有的检察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三是基层基础工作仍需加强,一些地方检察院办案力量不足、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检察官断档等问题依然存在。对这些问题,我们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继续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党的十七大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2008年,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努力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一,加强法律监督,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作出应有贡献;依法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把这项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工作中,一要更加注重服务经济发展。依法打击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依法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发展、影响农村和谐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查办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和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职务犯罪;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要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执法为民,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突出查办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犯罪,促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坚决打击侵犯人权的犯罪,依法监督纠正涉及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等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军人军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要更加注重维护公平正义。把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在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着力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维护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四要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认真研究和落实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积极做好释法说理等工作;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注意在执法中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创新便民信访方式,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第二,深化检察改革,促进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检察改革的方案,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继续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措施。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检察体制。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健全检察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办案机制、队伍管理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第三,推进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组织检察人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着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广泛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抓好人才培养工作,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技能。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大对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的扶持力度,促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健康发展。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弘扬检察职业道德,严明执法纪律,对检察人员贪赃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坚决依纪依法查处。
第四,自觉接受监督,保证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深入贯彻监督法,完善和落实接受人大监督的措施。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各位代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全国检察机关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本次大会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附件一: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仅供参考)
1、法律监督(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2行)。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2、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制度(见报告第3页第8行)。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为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而建立的特殊办案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并在开庭前通过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材料,协助人民法院进行法庭教育工作。亲情会见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3、职务犯罪(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9行)。指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12个罪名;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六)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包括36个罪名;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7个罪名。
4、职务犯罪大案(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1行)。指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渎职侵权重大、特大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具体规定了重大、特大案件的标准。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5、职务犯罪要案(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1行)。指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案件。
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见报告第5页第7行)。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是1997年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7、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见报告第5页第12行)。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1)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2)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不批捕、不起诉、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和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诉,包括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二是依法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8、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见报告第6页第1行)。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1)对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2)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和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3)对刑罚的交付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4)对看守所监管未决犯的活动以及有无超期羁押进行监督;(5)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9、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见报告第6页第8行)。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与刑事审判监督不同,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只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0、再审检察建议(见报告第6页第12行)。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11、司法工作人员(见报告第7页第8行)。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2、带案下访、定期巡访(见报告第7页第12行)。指市县检察院派出检察人员,定期到信访案件多、信访人员集中的乡村、社区,与群众面对面沟通,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同时开展法制宣传。
13、涉检信访案件(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6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2)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3)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
14、首办责任制(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6行)。指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案明确首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力争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以减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
15、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见报告第9页第2行)。指将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运用于检察业务工作、队伍建设,通过网上办案等对业务工作实行流程控制、跟踪监督,对办案质量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预警,对检察人员执法绩效实行电脑记录、网上考评。
16、“六个严禁”(见报告第11页第9行)。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并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向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提出了“六个严禁”的要求,即:(1)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3)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4)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5)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6)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了《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处理办法》。
17、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见报告第12页第2行)。为了缓解经费困难问题,保障基层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经费,2004年中央21号文件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机关业务经费实际需要情况,制定分类别、分阶段的县级司法机关经费基本保障标准。据此,2005年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确定具体的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附件二:
有 关 数 据 说 明
1、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情况。报告中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数小于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数,是因为逮捕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环节,部分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2、决定不批准逮捕情况。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有三种情况:(1)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年不批准逮捕96023人;(2)对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补充侦查的,五年不批准逮捕159908人;(3)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五年不批准逮捕149007人。
3、决定不起诉情况。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的,有三种情况:(1)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年不起诉9540人;(2)对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年不起诉24893人;(3)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五年不起诉73529人。
4、抗诉情况。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根据法律规定,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两院”工作报告中抗诉案件数字不一致,主要是因为:(1)报告口径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是提出的抗诉案件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是审结的抗诉案件数量。(2)统计范围不同。有些案件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再审前撤回了抗诉;有些案件法院正在二审或再审审理中,尚未计入审结数;有些案件法院在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已经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诉决定再审,不作为抗诉案件统计,但检察院已经作了抗诉审查工作,已作为抗诉案件统计。
5、有关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情况。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先后在全国部署开展了21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在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方面,除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外,主要有:
(1)在经济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工作中,共督促公安机关立案1541件。
(2)在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工作中,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223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1729件。
(3)在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工作中,共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问题提出纠正意见598件次,立案侦查刑讯逼供犯罪案件110件。
(4)在逮捕工作专项检查活动中,共抽查10万多件近年来办理的逮捕案件,对存在的掌握逮捕条件过宽或过严、批捕后未及时执行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1600多人次。
(5)在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活动中,共审查处理服刑人员申诉2467件,其中提出刑事抗诉25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91件,建议法院再审43件。
(6)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共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26171件次,其中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督促有关部门重新收监1300人,从中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104件127人。
(7)在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工作中,共监督纠正101007名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问题,对不再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856名罪犯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收监执行。
附件三:
2003年至2007年检察工作有关数据图示
相关文章
- 政府工作报告
- 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 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