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崔静)27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的决定,批准了这一议定书。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是万国邮政联盟的根本法,其宗旨是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促进成员国间的技术合作与发展。该法以附加议定书形式修订,迄今已修订7次,我国均已批准。
2008年7月23日至8月12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万国邮政联盟第24届代表大会通过了《第八附加议定书》。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政府签署了这一议定书。该议定书已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共有22个国家批准了《第八附加议定书》。
《第八附加议定书》共10条,主要内容是:增加了“指定经营者”和“保留”的定义;将这部法律中“邮政主管部门”的表述分别用“成员国”或“指定经营者”进行替代;完善了非联合国成员的国家加入万国邮政联盟的程序;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当保证其指定经营者履行万国邮政联盟有关条约规定的义务;规定了《第八附加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此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第八附加议定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批准《第八附加议定书》,有利于我国邮政行业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我国邮政服务领域的国际合作,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外交部就《第八附加议定书》的适用问题分别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均表示同意适用《第八附加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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