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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2010年08月27日 08:30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劝说,促使其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消除纷争的活动。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进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不断发展,在调处民间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违法犯罪、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当看到,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作用没有完全发挥。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但调解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与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不相称。二是立法不够完善。虽然宪法、民事诉讼法等对人民调解已有一些规定,但大都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对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书效力等的明确界定。目前,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只有国务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但该条例偏重于组织制度,一些内容滞后于当前的实践发展。因此,需要结合新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加强人民调解立法。应坚持以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人民调解的实践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范围、任职条件、行为规范,规范人民调解程序,确立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探索建立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人民调解的重点在基层。基层工作人员条件艰苦、工作量大,且常常遇到经费不足的问题。因此,应当探索建立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2007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进行经费补贴。

  明确界定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按照现行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仅限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这已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当前,人民调解的范围已经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转向了村务管理、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施工扰民、环境污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针对当前民间纠纷日益复杂化、调解难度加大的新情况、新特点,应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不断强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加强与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各方联动调解纠纷、调访结合化解矛盾等新形式,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等新的工作领域。应当明确,法律、法规允许公民自行处分的权利纠纷,只要不侵害专门机关管辖职权或受专门机构委托的,都可适用人民调解。(易清)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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