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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通过法律体系严肃对劳动者的保护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4月29日 11:11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吴晓灵委员认为,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是一个比较好的报告。近几年各部门积极配合,为改善农民工就业和维护他们的权益做了很多工作,而且现在提出要加强城乡统筹,要加快城镇化建设,要逐步解决农民工的城镇户口问题,这都是非常正确的。

吴晓灵委员认为,今后在农民工的问题上,应该是着眼于平等保障公民的就业和转移的权利,以此作为工作的基点。应淡化农民工的概念,不应该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公民就是公民,尽管我们的物质条件现在还达不到,但是从我们的政策取向上应尽量淡化农民工的概念,把中国的公民作为平等的公民来讨论他们最基本的需求。

吴晓灵委员建议:第一,在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上,应该不光强调农民工的问题,劳动保障部应该更多用同工同酬来规范所有单位的用工问题。社会劳动保障部应该建立按岗位、按职业定薪酬的制度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另外,应该建立平等的最低保障制度,尽快实现社会保障全国统筹。原来已经分不同情况建立的各类社会保障,可以作为补充保险,作为历史问题处理,取全国最低线来作最低保障,最低线之上的保障就作为附加保险,把它作为历史问题处理,把社会保障问题解决了,签合同的问题、自由迁徙的问题等就比较好解决了。在用工制度上,除了农民工问题外,城市中还有许多其他问题,如果把这些不同身份的用工问题解决,农民工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第二,关于农民工的维权问题。现在国务院建立了部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力推行农民工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这非常好。但是我认为农民工的维权要更多地依靠工会,让工会来真正为农民工说话,帮助农民工实现同工同酬。

第三,在金融危机的时期对经济困难的用工单位实行了“五缓四减三补贴”的政策,除了补贴政策在经济困难时期可以用以外,“五缓四减”应该尽快停止,这更加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采取这个办法并不是太好的办法。

第四,通过修法,对不按照同工同酬和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惩罚,我们应该通过法律体系严肃对劳动者的保护。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我们国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这也是不好的,应该通过修法来解决,对违反同工同酬和拖欠工资的问题给予严肃追究。

编 辑: 刘静波
责 编: 沈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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