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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斌:陪审范围要明确 专业人士应参与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3年11月07日 10:25

    中国人大网讯1023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审议时说,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范围要根据案件的难度定一个标准。

    丛斌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比较全面,实事求是,反映了我国目前在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绩和今后改进的措施。我完全赞同这个报告。就这个报告提三点建议: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制度问题。我们要全方位地考虑,不光考虑学历,还要考虑陪审员的社会阅历和在这一个地区的影响力,尤其是涉及到派出法庭所审理的一审普通案件更要注意这些问题。我觉得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制度是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能科学、有效贯彻的一个关键环节。所以遴选制度还是要细化,要实事求是,要符合我国目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文化水平和全民的法律意识,以及在实际审判当中所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报告中也讲到,有些陪审员是摆设,首先是不懂法,而且也不懂其中的规矩,知道了也不敢说,说了又怕说错。各种问题都存在,导致了陪审员制度实质上起到的效率并不是很显著,与我们所期望的还有相当的距离。

    第二,关于陪审案件的范围的界定。这是关键问题,什么样的案子要有人民陪审员参与,什么样的案子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与。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在陪审员制度实施以来始终没有得到解决。随意性较大,什么样的案子需要人民陪审员要有一个制度规定,不能人为随意地去决定陪审案件的范围。但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2004年的时,我就提出过这个意见,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范围要根据案件的难度定一个标准,起码有一个大致的标准,不能有随意性。要尽快地制定标准,对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大有好处的,什么样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什么样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与。这个确实要有一个界定。

    第三,关于专业人士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问题,也是目前迫在眉睫的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提高,有些案件科技含量还是挺高的,案件的审理对科学的判定和对科学证据的质证、采信的问题,是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关键问题。就我了解,一些案件就是按照司法鉴定结论判决了,司法鉴定结论是什么,就按这个结论判,鉴定结论成了准判决了,这是不可以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就是由于我们的法官不懂这方面的科学技术问题。当然在程序法上为了补救这方面的缺陷,设定了一个“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但是还不够,在合议时,这方面的案件一定要有具备相关知识技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比如专利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伤害案件、食品安全或者是产品质量安全导致的人体伤害的案件,都涉及到司法鉴定。要有一个制度规定要有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起码可以把一些科学问题在合议庭合议时,帮助主审法官在认识上加以提高,使得判案更准确,避免在采信科学证据的时候有偏颇。

编 辑: 向航
责 编: 杨胜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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