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有关方面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开展有关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情况
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时的讲话中指出,“以立法形式就相关问题作出决定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法治原则,适应改革需要,依法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形式,应当不断总结、完善、提高”。按照这一要求,我们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有关方面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开展有关试点工作的决定情况作了初步梳理。截至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有关方面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或开展有关试点工作的决定共7件。其中,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暂时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4件;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有关试点工作的决定3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暂时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
(一)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海关法、枪支管理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广告法、计量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气象法、矿产资源法、动物防疫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9部法律32个条款规定的25项行政审批。
(二)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3部法律11个条款规定的11项行政审批。
(三)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述区域内,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12个条款规定的12项行政审批。
(四)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2部法律11个条款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有关试点工作
(一)2014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二)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等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3部法律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11个条款有关规定。
(三)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三、特点分析
经初步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有关方面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开展有关试点工作的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地区分布看,除港、澳、台外,决定已涉及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东部地区涉及的决定数量相对较多。福建、广东涉及的决定数量最多,均为5件;其次为北京、上海、江苏、山东、陕西,均为4件;山西、江西、海南、四川、西藏、青海、宁夏、新疆涉及的决定数量最少,为1件。
第二,从涉及的法律数量看,上述决定共涉及28件法律(多个决定均涉及的法律计为1件)和1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占现行有效244件法律的11%。
第三,从决定的内容看,主要涉及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暂时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两个方面,并对授权决定的试行(试点)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的三个决定均要求“两高”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这与改革开放初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授权决定有明显不同,之前的决定主要涉及三类内容:一是,授权国务院对有关改革开放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如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已废止)、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二是,授权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根据经济特区的情况和需要,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在各经济特区实施,如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三是,授权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调整和补充,如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而且,这些授权决定对试行(试点)期限、中期报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从被授权对象看,2014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首次通过授权决定对“两高”专门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前通过的授权决定的被授权对象主要有国务院,地方有关国家机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如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附件1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有关方面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开展有关试点工作的决定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届次 |
决定通过时间 |
被授权主体 |
决定名称 |
涉及地区 |
调整有关法律规定情况 |
试行(试点)期限 |
A |
十一届 |
2012年12月 |
国 务 院
国 务 院 |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
广东省 |
暂时调整海关法、枪支管理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广告法、计量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气象法、矿产资源法、动物防疫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9部法律规定的25项行政审批 |
3年内试行(期限至2015年12月) |
B |
十二届
十二届 |
2013年8月 |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
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
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部法律规定的11项行政审批
|
3年内试行(期限至2016年10月) | |
C |
2014年12月 |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
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 |
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4部法律规定的12项行政审批。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
3年内试行(期限至2018年 3月) | ||
D |
2015年2月 |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
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2部法律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
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 ||
E |
2014年6月 |
高法 高检 |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 决定 |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
2年(期限至2016年6月) | |
F |
2015年4月 |
高法 |
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 |
暂时调整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3部法律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
2年(期限至2017年4月) | |
G |
2015年6月 |
高检 |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 |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
2年(期限至2017年7月) |
附件2
涉及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开展有关试点工作的决定的地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