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对东江水源污染防治工作调研总结报告
2011年2月
香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对东江水源污染防治工作调研总结报告
目 录
一、水质调研工作概要 5
(一)调研目的 5
(二)考察团的组成 5
(三)调研成果 6
二、考察团的前期准备工作 6
三、具体考察项目和行程安排 7
(一)第一站—广州 7
(二)第二站—河源 7
(三)第三站—惠州 7
(四)第四站—东莞 7
(五)第五站—深圳 8
四、东江流域各级政府保护东江水的成效及其采
取的措施和划 8
(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 9
(二)河源市政府 9
(三)惠州市政府 10
(四)东莞市政府 10
(五)深圳市政府 11
五、港区人大代表对是次调研考察的有关提问、
体会和建议 12
(一)提问 12
(二)体会 13
1、各地政府保护水质工作到位有成效成绩予以肯定 13
2、要修订全国性的保护环璄法律和建立高层次的跨区跨流域管理
机制 14
3、要提高港人对东江水输港工程是国家关爱和
维持香港繁荣稳定一项重要举措的认识 14
(三)建议 15
1、罗范椒芬代表:关于提高环境法治成效的建议 15
2、黄玉山代表:关于东江水污染防治及水资源保护的建议 20
3、刘佩琼代表:从东江水污染防治对我国水资源及流域管理体制
的建议 22
4、费斐代表:推动人人关心保育东江水的宣传教育 32
六、代表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务署署长的信件及其覆函 34
七、考察团部份活动照片 39
附件一:东江水输港工程数据汇编
一、工程兴建的历史背景 42
二、工程布局概要 42
(一) 工程整体设计 42
(二) 工程建设过程 43
三、供水质量的保障措施 45
(一) 水质保护法规 45
(二) 加大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建设 46
(三) 供水工程拨归企业管理及其采取的水质
保护措施 46
四、工程发展和用水需求前瞻 48
(一) 增加供港用水的历史和现况 48
(二) 供港用水收费概要 48
(三) 香港用水量「供过于求」的处理机制 49
五、参考数据 49
附件二:江西省保护东江源头水质的有关资料
一、东江源头水质概况 50
(一)地理位置 50
(二)面对问题 50
二、省政府对保护水质的政策和措施 50
(一)基本政策 50
(二)水质保障措施 51
1、加强对东江源头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 51
2、规划保护区纳入监管范围 51
3、加强源头水环境和生态监管 51
4、明确源头保护目标 51
5、认真制定和落实源头保护区奖励政策 51
三、参考数据 51
一、水质调研工作概要
(一)调研目的
东江水是香港的主要供水水源。东江水供港是国家支持香港、确保香港能长期繁荣稳定的一项坚定国策,根据粤港两地政府签定的供港用水协议,每年最高供水量为11亿立方米,约占香港用水总量的70-75%。可以说,东江水水质的好坏和水量是否充裕关系到700多万香港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多年来,港区人大代表对内地政府如何确保东江水源不受污染、港人能用上卫生和安全的生活用水十分关注。
据此,2010年11月4日至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港区人大代表赴广东省东江流域四个城市就其对东江水源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调研考察。
(二) 考察团的组成(三) 考察团以袁武为团长、谭惠珠和吴清辉为副团长,成员有范徐丽泰、卢瑞安、马逢国、刘佩琼、罗范椒芬、霍震寰、田北辰等港区人大代表共23人(实际出席有21人)。全团连同香港中联办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加上香港大公报和文汇报等随行人员,本团成员近40人,是历次考察团人数最多的一次。全体成员名单为:
1、全国人大常委会
何晔晖(副秘书长)
徐少军(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林华景(委员)
郭德勤(委员)
3、香港中联办
黎桂康(副主任)
范瑞方(协调部巡视员)、李学彬(协调部处长)
4、港区人大代表
袁武(团长)、谭惠珠(副团长)、吴清辉(副团长)、马逢国、马豪辉、
王如登、卢瑞安、田北辰、刘佩琼、费斐、杨耀忠、吴亮星、范徐丽泰、
罗范椒芬、黄玉山、曹宏威、梁秉中、温嘉旋、雷添良、廖长江、霍震寰。
(三)调研成果
考察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中联办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精心组织和周全安排下,深入东江流域的河源、惠州、东莞和深圳四个城市进行实地考察。
在考察过程中,代表们不辞辛劳、不怕污水臭味,每日一市、每市多程,曾在惠州市用一个下午、半天时间内到五个不同地点调研,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确认东江流域水质得到有效防污保护,水质在1至3类国家优良水质标准类别;供港水质在2类国家优良水质标准类别,完全符合粤港供水协议的整体要求,消除了港人对东江水质的疑虑,成绩令人鼓舞。
此外,代表们以认真负责的办事精神、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积极向当地政府官员就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供水保障系统、国家相关政策等方面提出24条问题和建议,以及12个深刻体会。尽职尽责,履行好人大代表的职责,最终圆满、顺利完成所有考察项目,达到预期的调研考察目标,为明年两会期间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和意见作了充份的准备。
二、考察团的前期准备工作
为提高今次调研工作的效率,在香港中联办的全力协助下,卢瑞安代表带领港中旅有关人员,专门拜访了负责向香港供水的粤海集团下属供水公司,了解大量东江水输港的背景情况,并撰写了有关材料汇编供代表们参考(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此外,马逢国代表搜集了近年香港传媒对东江水的有关报导;刘佩琼和罗范椒芬两位代表亦搜集了一些相关资料,均一一分送给代表们参阅,为做好今次调研作了重要的前期准备工作,也是历年来港区人大代表赴内地视察或调研准备工作最为充份的一次。
三、具体考察项目和行程安排
考察团全程5天4晚,行程约1,250公里。首站为广州,在听取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报告和参观亚运会开幕主要场地—花城广场和广州塔后,翌日即按既定计划分赴河源、惠州、东莞和深圳四个城市开展调研。
(一)第一站—广州(11月4至5日)
1、听取汇报
(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陈用志副主任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对东江水污染防治立法及监督执法情况;
(2)广东省人民政府李容根副省长以《广东省东江和东深水质保护工作情况汇报》为题介绍广东对东江水的污染防治工作。
2、参观广州亚运会开幕主要场地
(1)花城广场;
(2)广州塔。
(二)第二站—河源(11月5至6日)
1、听取汇报
河源市刘小华市长介绍该市在保护东江水源的有关工作。
2、考察项目
(1)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2)城南污水处理厂。
(三)第三站—惠州(11月6至7日)
1、听取汇报
惠州市黄锦辉副市长汇报惠州市东江水环境保护工作。
2、考察项目
(1)惠城区垃圾处理场;
(2)梅湖污水处理厂;
(3)剑潭子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4)南湖生态修复工程;
(5)东江公园。
(四)第四站—东莞(11月7至8日)
1、听取汇报
东莞市梁国英副市长介绍该市对东江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2、考察项目
(1)塘厦林村污水处理厂;
(2)桥头污水处理厂;
(3)太园泵站。
(五)第五站—深圳(11月8日)
1、听取汇报
(1)深圳市张文副市长介绍该市在保护东江水源的有关工作。
(2)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徐叶琴总经理介绍该司的日常营运和水质保障工程。
2、考察项目
(1)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总部及其供水调度中心;
(2)深圳水库大坝;
(3)东深供水原水硝化工程。
四、东江流域各级政府保护东江水的成效及其采取的措施和计划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东江流域和东深供港水工程的水质保护工作,推出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主要有:一是严格环境执法,强化工业污染源的监管,有效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二是强化禽畜养殖业的监管,划定禁养区并制定管理办法;三是加强东江流域林业生态建设等措施;四是狠抓各项整治工程的建设,拨出巨额资金来防污、治污、监测水质,有效提高污染控制水准,成绩显着。
截至今年上半年止,东江流域河源和东莞等城镇共建成每日处理能力为630.7万吨的生活污水处理厂79座。又根据2002至2010年8月东江水质监测报告,东江干流三个江段(河源段、惠州段和东莞段)及东江北干流水质总体保持在1至3类国家优良水质标准类别。由2007年至今,供港用水各项指标均达到2类国家优良水质标准类别,完全符合粤港供水协议的要求。有关做法是:
1、主要措施
(1)建立完善的法规系,为保护水质提供有力保障;
(2)加大组织领导和资金投入,完善联合治污机制;
(3)强化研究工作,不断提升科学管理水准;
(4)严格环保准入,扎实推进源头治污;
(5)大力实施综合整治,有效提高污染控制水准;
(6)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供港水质水量;
(7)注重粤港合作,强化信息交流。
2、下一步计划
(1)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严格环保准入;
(2)加强水质监控,强化流域应急管理;
(3)加强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科学配置流域水资源;
(4)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
(5)加强协调配合,坚持联防联治。
(二)河源市政府
当局视保护好东江水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坚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和「环保至上、生态优先」的发展思念,努力使河源市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双赢」的生态环境域市,拒批近400个总投资500多亿的有可能污染的项目、建设污水处理厂等措施,实现河源境内东江干流和支流水质良好,常年保持在国家地表水1-2类标准,尤其是新丰江水库水质一直保持在国家地表水1类标准。该市的有关做法是:
1、主要措施
(1)科学编制规划,注重环保优先;
(2)坚持源头控污,严把准入关口;
(3)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环保设施;
(4)加强环境执法,强化环保监控;
(5)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
(6)加强生态建设,巩固环境优势。
2、下一步计划
(1)建立有效的流域水环境保护机制;
(2)建立东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激励机制;
(3)完善支持水源保护地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
(4)配套完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
(三)惠州市政府
惠州当局坚持把东江水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关系到该司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施政任务,通过各项有力的措施实施落实,重点推进淡水河流域污染整治、开展内河涌整治、全面清理非法禽畜养殖场等工作,又在东江沿岸各乡镇禁止审批重污染项目。与此同时,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目前已建成使用、每日处理能力近60万吨的19座污水处理厂,另有处理能力达34万吨的13座污水处理厂正在兴建中,其中6座将于本年底建成投入使用。
通过上述的有效措施,大大保障了东江良好水质和水环境安全。目前,东江干流惠州段水质保持稳定优良,符合国家地表水2类标准类别,市内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该市的有关做法是:
1、主要措施
(1)不断完善东江水质保护工作机制;
(2)积极调整并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
(3)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坎;
(4)努力消除东江水环境安全隐患;
(5)大力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6)多渠道开展水环境整治。
2、下一步计划
(1)全面执行和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
(2)执行省府颁布的《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
(3)认真履行东江水污染防治职责。
(四)东莞市政府
当局历来高度重视东江水环境保护,将保护东江作为一项关系人民生活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近年来该市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战略,不断加大治污工程建设投入,不断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治理,不断强化环境执法监管。近4年来,共拒批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宜等污染项目2,400多项,投资总额高达526亿元;又关闭163家「四纯两小」(纯电镀、纯漂染、纯洗水、纯印花及小规模制革、造纸企业)的污染工业。
自2003年以来,该市治污工程资金累计投入250多亿元,已建成36座污水处理厂和总长742.5公里的截污主干管网,确保东江得到有效保护,使东莞段水质符合国家地表水2类标准类别。有关做法是:
1、主要措施
(1)调整产业布局结构,加强源头保护;
(2)加强规划管控,推动科学保护;
(3)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强化工程保护;
(4)加强环保监察监测,狠抓执法保护;
(5)开展面源污染治理,深化综合保护。
2、下一步计划
(1)加强区域合作;
(2)加强排污口管理;
(3)加强环保设施建设;
(4)加强监测预警能力。
(五)深圳市政府
当局把东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作为重要的政治和民生工程,举全市之力,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坚持科学规划与有效治理、工程与监管并举,构筑多层次水污染防治体系,努力确保东江水质和供港水源的安全,现时该市饮用水源和水质已连续三年保持100%达标率,供港水源各项指标均达到2类国家优良水质标准类别,符合粤港供水协议的要求。
此外,该市历年用于东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累计100多亿元,近年又在坪山河、龙岗河、观澜河流域投资200多亿元,完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污泥处置厂等58项重点工程。深圳市又计划在明年底前全面完成横岭、平湖等6座污水处理厂的二期扩建工程和鹅公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使该市的污水处理厂总规模从目前的每日67万吨增加到150万吨以上。该市的有关做法是:
1、主要措施
(1)逐步健全东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体制机制;
(2)推进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下一步计划
(1)以特区一体化为契机加快东江流域产业升级;
(2)加快流域内污水处理厂等治污设施建设的步伐;
(3)多管齐下抓好流域水污染的综合整治。
五、港区人大代表对是次调研考察的有关提问、体会和建议
通过对上述实地考察和听取当地政府对水质保护的有关施政工作汇报后,代表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实事求是的态度,分别向当地政府提出保护东江水质一系列问题,亦得到当地政府积极的响应,当场作出解答,或阐述下一步改善的办法。
及后,代表们在11月7日于东莞举行初步考察总结会议,11月8日在深圳与省政府和深圳政府召开调研考察工作座谈会议。两次会议,代表们均围绕考察所见所闻积极发言,会议气氛热烈,表示「百闻不如一见」,「获益良多」,确信当地政府为此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全省包括香港人在内的四千万人能喝上卫生、安全的饮用水,表示由衷的感谢。
(一)提问
在是次考察活动中,代表们向当地政府共提出24条问题。提问结合了当地政府在实施东江水源污染防治的实际工作,主要有:
1、刘佩琼代表:广东省政府与供港用水公司—广东粤港供水公司的关系,如何确保该司供港水质和增加透明度以及利益摊分,以及各地在执行水源保护规定时,发给企业「污水合格证」的标准等;
2、王如登代表:对危险品污染东江的应急方案制订和措施;
3、范徐丽泰代表:东江水源(含跨省)的防污综合治理及东江流域水资源整体布局、综合管理和利用等;
4、罗范椒芬代表:如何解决人为排污的罚则较轻和执法不易等难题;
5、谭慧珠代表:广东省政府如何解决水源保护区域经济发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及其相关激励机制;
6、黄玉山代表:全面提高东江流域各城镇防污工作能力,建立科学的水质监测手段,加大居民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力度。
(二)体会
考察团在11月8日下午与广东省政府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举行座谈会,双方深入交换意见。代表们按考察所见所闻,认真思考,畅谈12个深刻体会,就进一步提高防污能力,积极献谋献策,代表们主要体会和建议有:
1、各地政府保护水质工作到位有成效成绩予以肯定
代表们无论在广州与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有关单位座谈,抑或在河源、惠州、东莞和深圳四个城市实地考察中,均亲身感受到由上至下,由省委省政府至地方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和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所作出的努力,成绩显着。使到「保护东江水源、造福子孙后代」、「整治环境、人人有责」不光是一句句激励的口号,更多是他们实际的工作共识和努力方向。其中:
(1)袁武、谭惠珠两位代表:在河源等四市考察中,四市政府如实执行广东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视保护好东江水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坚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和「环保至上、生态优先」的发展思念。为此,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以加强排污基础和污水厂等设备建设,加大整治河道、监测水质等工作的力度,出台环境保护和防止水质污染等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了东江水质保护体系,让东江流域四千万人喝上卫生和安全的饮用水。
此外,占港人生活用水总量75%的东深供水工程自2003年以封闭式管道输水形式全线改造以来,实现了「清污分流」。供水公司又强化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输水过程中水质污染问题,使供港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水质常年保持在国家2类水质标准,代表们感到满意。
(2)吴亮星代表:他以「三心两意」高度评价各地政府和民间保护水源所作的努力:三心,一心是各地人员在行政执法上尽心尽力;二心是不断完善跨区保护水源和长期管理机制的决心;三心是供港水质优良让港人放心 ;两意,向全国人大和各地政府为保护水源作出的努力表达敬意和谢意。
2、要修订全国性的保护环境法律和建立高层次的跨省跨流域管理机制
代表们在听取上述四地政府汇报有关保护水源工作时,他们诉说所遇到的共同困难有三点,一是上中下游各区常因用水量需求不一,较难有效协调,常有矛盾;二是对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关放弃规模发展保护水质效果显着的地方缺乏完善的激励办法;三是环保罚则较轻、执法程序复杂需时,违法企业可继续钻空子「消遥法外」。对于这些问题,代表们普遍认为:
(1)范徐丽泰代表:从全国人大代表的角度来说,上述问题不光是涉及广东省,也有全国其它省份的共通性,很有必要提高至全国的高度上作全盘的考虑,以制订相关法律和措施以期获得改善。回港后,要尽快成立专责工作组,分头研究出具体议案提交明年人大会议审议。
(2)马逢国代表: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并罚则,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以杜绝不法企业继续视罚款为「经营成本」的可能性。
(3)刘佩琼、雷添良两位代表:根据东江流域各级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研究完善的利益分配包括激励机制,成立「水资源保护基金」,按地方政府对环境和水质保护工作的好坏作为官员和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以及以财政转移、政策倾斜等办法体现激励。
(4)杨耀忠、曹宏威两位代表:长远来说,要建立国家级的水资源综合治理机构,统筹各省市包括东江流域的江河综合治理等问题。在广东,则由省政府牵头成立有实权的管理机构,成立东江跨区流域(甚至跨省)水环境的联合治污机制(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由省府高层任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东江流域跨区联席会议,以推进整个流域的综合治理有效进行。
(5)黄玉山代表:大力提倡「节约用水」。随着社会发展、人口增加,水资源显得更加重要,各地政府每年投放大量人力和财力保障水质、水量,一定要珍惜用水。
3、要提高港人对东江水输港工程是国家关爱和维持香港繁荣稳定一项重要举措的认识
代表们认为,通过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到东江流域各级地方政府确实为保护水质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成绩有目共睹,将过往香港向内地购买用水视为一项「单一」的商业行为的观念,改变为是国家关爱港人、维持香港繁荣稳定一项重要举措,主要建议有:
(1)费斐代表:组织传媒到东江流域进行采访,以正面、客观的报导,向香港市民全面介绍「东江之水越山来」的历史背景、各地方政府在保护水质、为全省和港人能喝上清洁卫生的饮用水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和所作努力。以此作为国民教育活动,在加强「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意识的同时,提高港人对国家关怀的认同感,也为将于2011年到期的粤港供水合约谈判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
(2)卢瑞安代表:要多关心东江流域特别是河源市的发展,期望通过推动旅游业带动当地经济的起飞。遇上灾害时港人要拿出爱心向这些灾区伸出援手。平时也可以多组织旅行团到访,参与扶贫、植树或其它实业投资等活动,作为一种「血浓于水、饮水思源」的实质性回馈行为。
(3)王如登代表:向港人大力宣传「粤港同根」、「同饮一江水」和「饮水思源」的深厚意义。通过学校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国民教育活动,以及媒体广泛的正面报导,让港人深刻了解喝上一口卫生安全的「东江水」其实得来不易。
1、 罗范椒芬代表:关于提高环境法治成效的建议
案由
国家在1978年修改宪法第11条,把环境保护成为国家的责任。1979年制订《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为环保立法。1982年“六五”计划,首次加入环境保护内容。从1979年到2010年,我国制订超过20部与环境资源、能源以及清洁生产相关法律,还有大量行政法规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成就卓著,环保机构亦连番升格,但当前我国的治污形势依然严峻。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数据显示,中国的地表水污染严重,全国空气质量在上半年更出现倒退。中国七大水系都受到轻、中和重度的污染。辽河支流、黄河支流和海河水系,还有太湖和滇池都受到重度污染。中国沿海海岸水质则差于去年同期。环保事故共发生大约102起,2009年全年则是171起。这些数据暴露出环境法制不健全,环境执法缺位的问题。
案据
环境法制不健全和执法缺位的问题表现如下:
第一、中国《刑法》 只制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且必须有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对故意排放或超标排放,明知可能造成生命健康损害的污染与危险物质的行为,并未纳入危害环境犯罪的范畴。
第二、法律规定有排污标准,但同时容许企业缴纳超标排污费 ,而且超标排污的罚款额偏低 ,形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根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08年每户企业缴纳年排污费平均为3.57万元,月均为2,975元。以五倍月均排污费计算,罚款仅为14,875元。
第三、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放企业限令整改,期限最长为一年,而且立案程序繁复,让违法的企业有机可乘。《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规定排污单位有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由立案到完成听证,发出限期治理决定书,整个过程可以拖延超过六个月 ,期间超标排放继续发生。如果企业不履行限期治理决定,环保部门只能依法 提请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实际上,人民政府考虑到经济和就业问题,尤其对涉及人员众多的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极少作出这种决定。因此,法例形同虚设。
第四、当事人对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法院执行一起民事经济案件所获得的执行费,往往是执行一起环保行政处罚的十倍,而且环保行政处罚属于非诉执行,在很多地方不是法院考核的指标。「受理而不审理、审理而不判决,判决而不执行」是环境执法经常遇到的问题。
第五、环评制度强调事前预防,但《环境影响评价法》 却容许补办环评手续,只对逾期不补办手续施加罚款,对单位负责人亦只有行政处分。环保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补办环评的比例约占50%。在拿到土地证和其它部门的许可证之后,企业可以倒逼环评尽快审批通过,影响审批的严谨性。
第六、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不足,社会监督力度薄弱。《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亦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但网页的设计令搜查极度困难。《环境影响评价法》 原则上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前,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它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形响评估的意见,已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形响评价文件亦要公开。但在实践中,环保部门把公开环境形响评价文件的责任和公开的范围推卸给建设项目单位,而后者出于自卫,往往借口商业秘密而拒绝公开排污讯息。
第七、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但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的制裁。在财政“分灶吃饭”体制下,地方政府为求经济增长,干预环境执法。例如:2010年5月,安徽蚌埠市固镇县环保局因20天内3次检查一家企业,被县政府认定为影响招商,包括环保局局长在内的6名干部被停职。
第八、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不力,对违法企业制裁不足。侵权责任法在环境污染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污染者应当承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并在发生纠纷时,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则虽已确立,但执行细节仍未出台。
建议
针对上列问题,作出以下建议:
(一) 修改或出台相关法例法规,提高破坏环境资源的刑罚。
1. 修改《刑法》第338及339条中的“环境污染事故罪”。事故属于意外事件,是由于“过失”所致,因而量刑往往较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最高刑罚仅为7年,但造成的损害可比拟刑法第115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投毒或者以其它危险方法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9年年初,江苏盐城“2•20”重大水污染案的两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6年,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提高刑罚开了先河。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由不同的犯罪行为构成,有需要修改法例。
建议删除“事故”两字,并把“环境污染罪”的最高刑罚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看齐。对那些违法排放有毒或者危险废物的行为,尽管没有即时发生危害后果也可定罪,并按可能产生的后果而量刑。
2. 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第73及74条,或《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与排污费挂钩的罚款是“按年计算” ,即以上年度缴纳的排污费总额为计算倍数的基数,以增加对企业的威慑力。北京市已率先对水污染的违规行为,实施按年计算的罚款。
3. 对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内不与排污费挂钩的罚款,有需要设立机制定期「自动」调整,以维持适度的威慑力。因应不同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与企业过去一年的营运额或利润挂钩,这样可以照顾不同规模的企业的承担能力,也可以按通胀或经济增长率调整。
4. 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或《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全数承担因污染环境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纳税人不应该为企业的污染行为买单。为确保企业的责任承担能力。国家已选出试点启动污染责任保险机制 ,若试验成功便可以全面推开。对于重大污染、高风险、位于敏感地区的行业,以及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该立法强制购买保险。但先要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和评估依据,完善责任保险配套机制,提升专业技术水平等。
5. 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或《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于不履行减产或停产的企业,引入“一日一罚” 的制度。在重庆市,如果企业不立即停止排污,政府可以按天计算罚款,只要企业排污一天,就可以处罚一次。以前排污一个月只罚10万元,现在排污一个月就可罚300万元,大大加强对企业的警惕。
(二) 重订《环境保护法》,使它成为保护环境的原则性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初订,1989年修订,随后通过的单行法与相关法,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原有的条款,也有部份单行法的条文与《环境保护法》出现冲突, 有需要更新《环境保护法》,重新定位。
建议《环境保护法》成为保护环境的基本大法,内容包括明确:
1. 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等,在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生态的责任,包括对跨越行政区的环境保护责任分配与补偿机制;
2. 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包括人民法院,因「失职」或「不作为」而引致环境污染所需要承受的制裁;
3. 环保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向公众披露的信息,方便公众和传媒查询和监察的渠道,规范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处理纠纷的机制;
4. 企业污染环境的量刑和罚款标准及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5. 环境事故的应急描施;
6.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等。
(三) 加强执法成效,切实治理日趋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
“十二五”规划以科学发展为主题,重申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中央政府有必要明确保护环境为优先考虑的原则,约束地方政府偏重经济发展的行为,并完善环境执法的工作。
1. 对于超标排放或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应该下令即时减产或停产,但企业必须继续向员工发工资。上诉、复议或整改期间企业蒙受的营业损失,可以通过环境污染保险作出局部补偿。为约束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保障企业的权益,同时避免地方政府干预环境执法,建议停产令必须先得到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应下令各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环保部门申请的5天内作出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干预环保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决定。
2. 按《水污染防治法》第18条的规定,国务院应早日发出行政法规,订立全国各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办法和实施步骤,并向全社会公布。
3. 最高人民法院须就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一章中的规定及早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审判指引,并鼓励人民法院建立环保专家队伍,加快处理与环境有关的各项申请和纠纷,累积经验和培养这方面的人才。
4. 推广成立环保法庭。2009年,为应对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无锡、昆明等地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对于用司法手段保护环境能起到重要作用。鉴于环保事故和纠纷日增,加强环境执法将带来的额外工作,以及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专业性,建议设立更多环保法庭,令环保法例得到更有效的实施。环保法庭的设立,亦有助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增加对企业及其它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
5. 全面检讨2008年开始试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实施情况,向公众征求意见后进行修订。
2、黄玉山代表:关于东江水污染防治及水资源保护的建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下、广东省及东江流域四个城市政府和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的配合下,香港区23位全国人大代表于2010年11月4日至8日访问了广州、河源、惠州、东莞及深圳等市,并对东江流域的水源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调研考察。调研考察团并已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共31页的调研总结报告(1)。
东江流域各地政府都把水环境治理及水资源保护作为重要的政治和民生工程。水资源保护牵涉到流域四千万人民(包括香港特区)的饮水安全,因此是施政的头等大事。通过实地视察,考察团认为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河水污染防治及水质保护方面做了相当全面及有效的工作。各地都致力于不断完善法规及严格执法,加强组织领导和资金投入,强化有关科学技术开发和提升管理水平。考察团发现各地在污水处理厂的建造、管道网络的铺设、水质监测控制、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较微观及实际的措施方面都取得很好的成绩(2)。然而,东江水质面临的污染挑战仍然严峻,除了上述各项已在进行中的实际举措以外,下面提出几点较长远、较宏观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把中水与污水分离,增进水循环再用,减少污水处理负荷
珠三角地区是中国境内相对发达先进的地区,目前已初步具备条件,在水污染控制的问题上,采用较先进及长远的治理手法。东江流域城镇可从家居源头将中水(3)及真正污水分开收集。中水稍经过滤处理后便可循环再用,无须运输到污水处理厂进行二级生化处理。如是者,真正余下的便厕等污水的量将大大减少,这将大幅度减低污水处理厂的负荷,从而增进污水处理成效,提升水质。这个是较彻底的长远方法。
(二)加强水质监测,增加数据透明度,确立公众监督
各城镇政府、各污水处理系统要加强水质监测的广度和深度,对各处理系统及设施的进出水质实施严格的监测,各项有关指标要真实,并且在网上公布。所有数据最少应每月更新一次。要使公众能拥有对水质污染具体指标的知情权,才能对水质污染控制实施公众监督。有了公众的有效监督,各有关部门自然会想方设法去防治及控制水污染。
(三)强化地区协调、扩展地区合作东江水流经许多市、镇地区,从生态及科学角度而言,污染及环保没有地域分界。流域所经地区都要同心协力,共同防治,甚至在资源调配上也应该互相帮助,互相扶持。真正污水,即厕所污水及其它污物,油渍较多的污水。这类污水有较大量的大肠杆菌等细菌,因此要经过二级的污水处理过程,方可排入河海。
欧洲大陆某些主要河流(比如莱茵河),流经数个国家,不同国家的政府也采取共同协作的手法,共同治理污染。东江水流域的上、中、下游地区更应该在省政府的协调下制订全面的协调措施,分工合作。共同保护上游源头,对危害水质的工农业项目进行严格限制。同时,对于源头地区也应作出适当的“生态补偿”。中、下游经济发达地区应为上流的生态保育作出贡献。
(四)加强教育、节约用水
加强宣传教育是永恒的、根本的防治水污染的方法。应该进行长期的、持久的、全面的教育工作,并且在内地香港两地同时进行。树立节水、护水的文化,过去总以为“水是用之不尽”,“水是不用钱买的”。事实上却是:水是会耗尽的,水是最宝贵的。应该从小在孩子们心目中树立这种正确的观念。开展节约用水的教育活动要有新思维,用新方法,活动要有感染力,要打动人的心。不要搞形式化、走过场的活动。
注释:
(1)《香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对东江水源污染防治工作调研的总结》报告有六章及二个附件,共31页。内容包括考察团调研广州、河源、惠州、东莞和深圳等市的污水处理设施、水库、水质监测设施、生态修复工程、供水调度中心等。报告并附有代表们在各城市座谈研讨会上的发言摘要和各种提问和建议。
(2)惠州市已建成每日处理能力近6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19座,另外日处理34万吨的污水厂13座。东莞市自2003年以来,治污工程投入累计250多亿元,建成36座污水厂和总长742公里的污水管网。深圳市近年投入污水管整治工程累计超过300亿元,完成污水厂、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厂等58项重点工程。
(3)中水即是污染较少的生活污水,比如洗菜、沐浴及其它洗涤用水。这些水没有太多的细菌、油渍及污物。因此可以通过过滤及其它方法,达到循环再用。
3、刘佩琼代表建议:从东江水污染防治对我国水资源及流域管理体制的建议
案由
中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年全国水资源24,180亿立方米,人均1,816立方米。广东省水资源总量1,613亿立方米,居全国第四位,人均1,682立方米,略低于全国水平。广东省是丘陵区,水源主要是地面水。珠江是广东省的主要水源,珠江分东、西、北三支流,由于人口分布不均,西江水已经出现不敷的现象,以致在出海口地区、包括珠海等出现海水倒流的现象。东江水的情况较佳。发源于江西省寻邬县,流经河源、惠州、东莞石龙镇注入三角洲河网区、入狮子洋。干流全长562公里,平均年流量238亿立方米,流域各区用量180亿立方米,占总量76%。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香港便引进东江水,目前的东江水用量年达7-8亿立方米,占东江水用量的4.4%。(见下表)
去年十一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广东省各级政府安排下,香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对东江水污染防治及河流生态保护作了调研,加深了对东江流域管理的认识,启发了对东江及国家其它流域管理的观点及建议。
东江流域各区用量,2010
区域 |
年用量(亿立方米) |
比重 |
东江 |
180 |
100 |
河源 |
20 |
11.1 |
惠州 |
25 |
13.9 |
东莞 |
20 |
11.1 |
深圳 |
15 |
8.3 |
香港 |
8 |
4.4 |
案据:我国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发展
我国在建国初期就设立流域水资源跨行政区管理机构,包括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辽河及松花江等流域。管理主要目标是漕运和江河防洪。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有些机构或被撤消或停止运作。到了八十年代后期,我国确立水流域管理主管单位是水利部。统一水系统管理再提出来,包括洪涝枯旱防治、河道堤防、水库及枢纽工程建设。而流域水资源管理也开始关注水资源水量、水质的监察、流域综合规划。而流域水资源跨省区、跨行业、用途的矛盾也日渐明显及引起关注。然而、水利部的主要关注仍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特别是水电工程成为主要的投资项目。而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流域环境保护受到政府及民间的重视。各级政府组成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流域内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内设立水资源保护局,1983年起与国家环保局实行双重领导。
1988年颁布国务院颁布有关水管理的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后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水利部内设立七大流域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机构、行使《水法》所赋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部份职责。其中长江、黄河水利委员会升格为副部级机构。而有关水管理的全国性法律共有四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确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重要流域的整治规划。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并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受洪水威胁的地市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3. 在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制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 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水管体制改革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或事业单位。
第三类是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同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的修订为中国的现代水资源管理的里程碑。
1. 《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 和监督工作。
3. 在建设水工程方面,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4.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5. 划定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
6.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7.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8.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9.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10. 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立法,1996,2008修订)
1.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水环境质量负责。
3.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7.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8.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9.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0.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11.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o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
o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o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o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o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o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o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o 制定水污染罚则 o
6.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修订)要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7. 国务院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界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8. 国务院制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2006)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9.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8)
水量分配是对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行政区域生活、生产可消耗的水量份额或者取用水水量份额(以下简称水量份额)。经水量分配确定的行政区域水量份额是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基础。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0.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4/2008)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广东省关于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立法、政策及措施:
1、 广东省就东江水及东深供水工程水质保护制定的法规有:
1、《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2、《东深供水工程水质保护规定》
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4、《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
5、《广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7、《广东省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办法》
2、广东省依法制定有关环境保护规划及方案:
1、《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
2、《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
3、《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实施东江水枯、丰期水量调度、计划用水管理及用水总量控制
3、广东省就东江水及东深供水工程水质保护及治污管理机制:
1、省政府成立东深水质保护领导小组(1995)
2、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
3、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东江分局
4、省水利厅水利水政监察局东江分局
5、 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 6、 7、 深圳市公安局东深分局 8、 7、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2000)
8、广东省政府直属企业-香港粤海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
4、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基础设施:
1、新丰江、枫树坝和白盆珠等一系列水量调度枢纽工程
2、建东深原水生物硝化工程
3、深圳水库污水截排工程、梧桐山河流域截污工程和南岭、大望等四个泵站
4、 共设有116个水质监测断面。 5、 5、综合整治、污染控制设施:
1、东江流域共建79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630.7万吨;
2、河源、惠州2市所有县全建成污染处理设施;
3、河道污水处理工程10多项、日处理能力320多万吨;
4、完成石马河调污工程、将石马河污水调入东莞运河;
5、严格监控工业污染源;
6、强化畜禽养殖业监管;
7、加强东江流域林业生态建设。
6、东江水质保护水质监测成效:
东江干流三个江段(河源段、惠州段、东莞段)及东江北干流水质总体保持优良(I-III类)其中:
1、河源段:I-II类
2、惠州段:II-III类
3、东莞段:II类为主
4、东江北干流:II-III类
5、供港水质:II类
7、东江水管理计划:
1、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严格环保准入;
2、加强流域区域协调、防止污染向上游地区转移、与江西省加强生态保护、防治水土流失、严格控制养殖业等;
3、实施严格的水资源调度和管理:科学调度取水水量、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强化石马河调污工程、潼湖水闸等水利工程的监管;
4、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
5、加强跨省区交接断面监测、实施东江水工程水质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理方案。
8、东江流域水资源管理资金投入:
广东省政府对东江水的资金投入主要在几方面,包括建供港输水通道(49亿元),建立东江及东深水质保护专项基金分别为每年1849万元及2250万元。从2001年至2010年共筹集资金约1亿元为完成东江水源林改造工程面积达 34.72万亩。 2008年后共以 4.8亿元建设东江流域污水处理设施。目前沿河域各市均大量建成污水处理及生态保护设施。
9、东江水生态保育及环保:
东江干流全长562公里,其中河源段254公里,占东江全长的45.5%。河源总面积1.58万平方公里,有新丰江水库及枫树坝水库等。新丰江水库库区面积1600平方公里、集水区面积5734平方公里。为了保护东江水源而划分生态功能区,包括:9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2个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2个省级生态示范区。为了保护饮用水资源,河源市实施几个措施:
• 严控工业开发
• 禁止新建排污口
• 禁止进行破坏生态的农业和畜牧开发
• 关闭有污染的宾馆酒店和旅游景点
• 暂停速生丰产桉种植、暂停新的木材加工企业审批、暂停万缘湖公路建设。
河源市的经济基础与东江流域其它市比较最为薄弱(见下表), 却要依法负起最重的水资源保护任务。为了完善环保设施,河源市自2004年以来财政投入累计达19.1亿元。包括建污水处理厂、及固体废物集中处理中心等。
东江流域各市经济概况,2009
区域 |
GDP(亿) |
人均GDP |
财政收入 |
河源 |
406 |
14322 |
20 |
惠州 |
1415 |
35710 |
101 |
东莞 |
3764 |
56591 |
231 |
深圳 |
8201 |
92771 |
881 |
除了流域生态保育及污染防治之外,流域上游也要承受环境保护的经济机会成本。河源市为了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近年已拒绝了多个总投资额达多亿元的有污染项目,又关停和淘汰一批工矿产业,又严禁禽畜养殖。
对于流域为生态保育及限制产业发展要承受额外庞大的投资及产业发展限制,应该由流域水源享用者共同承担,为上游提供生态补偿及经济补偿及激励机制;而非按流域上游所属地域负责投资、保障其它区域的使用者。
10、流域保护的资金来源安排:
广东省通过地方法规已经实行流域水资源分配制度,用水有偿使用及征收排污费。如果以东江水各市用水量每立方米一元计算,四市全计收水费达80亿元,加上香港按合同支付31亿元,合共收入120亿元。只要在各地水费中收取1-2%,设立「东江水流域保护专项基金」每年便有超过1亿作水资源保护之用,而不是靠省政府非经常的拨款。
更重要的是由水费中抽取经费,既符合「用者自付及保育」的原则,更能确保资金到位。
另一方面,由原水利及环保部门组成的「流域管理及保护委员会」有了可支配的财政资源,将更有实力执行任务。
广东省及有关市政府已经甚为进取,其流域管治有待进一步完善。也很值得我国其它大江大河借鉴!
建议:建立合理的水流域管理机制
水流域是公共产品,沿流域所有人共享。而水污染有很大的界外效果,保护水质有利于流域所有享用者。然而水流域在各地区的分布不同,按照「水法」及「水污染防治法」、流域所在地需负责保护水质,然而水流域在一区内通过长度及其水量消耗并不相同。按法律规定、流域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负起水污染防治之责,其中包括:
1. 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排污及建设、工业开发、农畜牧及旅游业发展等。使区内经济负出很大的机会成本。
2. 严格要求沿流域污水及垃圾处理,地区政府要负责建污内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
3. 在生态功能区生态建设及森林保护及培育。
在东江流域,广东省政府也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在生态保护区植树及护林等。但是、在调研过程中,上游地区政府也反映了一些不足之处,并据此我们作出以下建议:
1. 目前法规对于流域上流地区、例如河源市在经济发展受到限制之外、还要大量投入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是很沉重的负担。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例如东莞已建成一镇一污水处理厂,而河源仍欠约十万元资金完成污水厂建设。在生态保护方面,河源的经济发展、特别在引进外资方面,近年便拒绝了400多个有污染项目、总值达500亿元。对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这是不小的数目。而惠州、东莞及深圳也拒批、罚、停、关一部份污染企业。
因此、中央及省政府应以转透支付方式,就流域保护重点地区给予水资源保护的「经济补偿」,或给予产业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投资以促进当地就业及经济发展,在农业方面,扶助地方发展环保农畜牧业。例如、在澳洲等农业发达国家,其禽畜业便与种菜的农场配对,使用禽畜排泄物作为有机种植的肥料。在生态保护区的投入、例如植树等,应由全流域分担成本。同时建立激励机制,给予「生态补偿」。鼓励地方的防污环保工作。
2. 在用水量方面,下游用水量更高,基于水资源保护成本应由「用者自付」的原则,在法规上应把水资源保护纳入流域管理范围,而不是由所在地方政府负责。因此、应该由地方取水费及用水户收费拨出部份、或一定比例 ,设立流域的「水资源流域保护专项基金」。
3. 「流域管理委员会」应由沿流域政府有关水资源管理及相涉部门组成,包括水利、环保、农业、工业、基建及财政部门。「水资源流域保护专项基金」由「流域管理委员会」支配使用。委员会有了基金便更有效地对流域水质进行保护、监督、奖励及惩罚。
4.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的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及「十二五」规划把水利改革列为国家重点工作,也确认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希望能尽早得以落实。
4、费斐代表建议:推动人人关心保育东江水的宣传教育
中央政府对东江水的整冶一贯高度重视, 广东省内东江沿江四市河源、惠州、东莞、深圳更为发展低碳经济, 确保东江下游水资源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全省及香港同胞能够食用清洁、安全、优质的水作出了重要贡献并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常期存在宣传报导的不足, 全省乃至香港同胞对中央政府为保障人民食水安全所下的决心和付诸的努力, 特别是沿江四市为保护水资源,牺牲自我的感人事迹知之甚少, 难以真正体会“我住东江头, 君住东江尾, 同饮一江水”血浓于水的同胞情谊。
信息的缺乏也造成了香港同胞对东江水食用安全的疑虑。在调研不足的情况下, 少数香港媒体对东江水的报导不够全面甚至不少地方失于偏颇,在社会上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此建议:
一、 加强宣传
推动香港一家或两家电视台联合广东省东江沿江四市宣传部门,
共同编辑、摄制有关东江中下游水资源安全、污染整治、生态保护、综合管理及发展低碳经济的系列专辑。影片适合不同年龄段, 特别是青少年口味;内容生动,深入浅出, 富教育性之余, 更具科学性和趣味性, 有别纯粹的政治宣传﹝参考美国Discovery电视频道制作模式 ﹞, 配上英语字幕以利扩大对外宣传。系列同时安排在省内及香港两地播映。香港方面可以考虑充份利用政府“公共利益时段”﹝announcement of public interest﹞栏目于一段时间内, 每天定时播映。
二、 定期组织境内外新闻发布会, 安排传媒机构实地考察, 加强正面宣传力
度。
三、举办专题讲座
政府牵头, 民间配合, 举办东江水各类专题讲座, 邀请广东省与香港两地专家组成宣讲团深入各大院校、中小学和社团,引发同胞们“饮水思源”的感恩之心及强化节约食水, 保护水资源人人有责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
四、实地考察东江水
政府和社会机构共同组织东江水实地考察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份。可根据不同要求设计全程或分程考察两种, 更可适当穿插、增加户外养殖等生态旅游和亲子活动以增强青少年对大自然的认识。
六、代表致香港水务署马利德署长的信件及其覆函
尊敬的马署长:
加强香港市民节省食水的意识
今年11月4日至8日,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组成调研团,前往广州、河源、惠州、东莞和深圳等地方,实地考察了东江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及上述各市政府历年来采取多项措施,投入大量资源,确保东江水的水质适合饮用。为了保证四千多万人民、(包括香港市民)的食水安全,有的地方拒绝经济效率甚高的投资,放弃了发展的机会。对于东江流域各城市所作出的努力,包括调研、基建、管理、制定法规、监管、等等,港区人大代表深表欣赏。
我们撰写了一份调研报告,现附上报告供 阁下参阅。
水务署不时通过网页、宣传短片及声带、小册子等方式鼓励市民节省用水。市民对「缩短沐浴时间」、「珍惜点滴、积聚未来」等宣传短片反映都很好。当宣传短片及声带播放时,市民多会注意节省用水,但停播一段时期后,就渐渐淡忘了。考虑到东江水来之不易,食水是珍贵资源,非同一般商品,故此提出两点建议,敬请 阁下考虑,并期付诸实行。建议如下:
1. 争取在电视和电台尽量多播出「珍惜食水」的宣传短片及声带,联同电视台将苦旱地区缺水的实况介绍给市民,营造社会上节约用水的风气。 2. 3. 在宣传节约用水的同时,带出「粤港同根」、「同饮一江水」的讯息,让港人更了解,东江流域有关的政府和人民为保东江水水质,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付出的努力及牺牲,令市民更加重视每一滴得来不易的清洁食水。 4. 作为香港的市民,我们期待在水务署的推动下,香港市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可以大大提升。
谨祝 钧安!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香港特区人大代表
刘佩琼 吴亮星 罗范椒芬 廖长江 雷添良 高宝龄 谭慧珠 李宗徳 何钟泰 杨耀忠 范徐丽泰
七、考察团部份活动照片
(一)在广州
(二)在河源
(三)在惠州
(四)在东莞
(五)在深圳
附件一:东江水输港工程数据汇编
一、工程兴建的历史背景
东深供水工程,全称东江—深圳供水工程,跨越广东省东莞市和深圳市境内,水源取自东江,是香港供水的大型调水工程,因而又称「东江水」。在香港开埠初期,香港一直倚赖山涧水及雨水作为主要水源。水务署成立后亦建成了多个水塘及水库(不计私人水塘)。但香港地区年平均降雨量分配不均,加之缺少足够的塘库存储雨水,缺水成为常态。香港历史上曾多次出现严重水荒,都是依靠岛外取水以缓解用水需求,1902年大旱,用船从珠江运水;1929年旱情严重,由西江口及上海运水。
1960年,深圳水库建成后,广东省政府与香港当局签订协议,每年向香港供水2,270万立方米。但对缺水严重的香港而言,依然是杯水车薪。1962年底,香港出现自1884年开始有雨量记录以来最严重的干旱。除深圳水库增加供水317万立方米外,香港派船只到珠江口取运广东省免费供应的淡水818万立方米救急,耗运费约5,000万港元。300多万香港居民生活用水仍受到很大限制,每天排长队到公共供水站领取少量的水。1963年5月16日至1964年6月8日1年多时间内,香港居民只能2天或4天得到一次供水。由于缺水,13个行业停工减产损失达7,000万港元。为了长远解决香港同胞用水困难,广东省政府计划兴建东深供水工程,从东江引水供给香港。
1963年下半年,广东省水电厅拟定了东深供水工程方案,获周恩来总理批准,决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拨专款兴建,工程命名为“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灌溉工程”。1964年4月22日,广东省政府和香港当局在广州正式签订《关于从东江取水供给香港、九龙的协议》,规定从1965年3月1日开始每年供给香港原水6,820万立方米。
(一) 工程整体设计
东深供水工程是一座以供应香港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跨流域大型引水工程。北起东江、南到深圳河,输水线路全长68公里,由6座泵站、2座电站、1座生化站、2套独立供电网、2座调节水库、61公里供水管道等建筑物组成。自东莞桥头镇附近的东江取水,经过各级抽水站和专用输水管线,逐级把水位提升46米,输入深圳水库,最后用输水管道送往香港。工程示意图如下:
(二) 工程建设过程
东深供水工程初期工程于1964年2月开始施工,1965年2月完成,3月1日正式向香港供水。工程北起东莞桥头镇东江河畔,南至深圳市深圳水库,途经常平、樟木头、塘厦、凤岗、黄江、谢岗、清溪8镇,全长83公里。共兴建6个拦河坝梯级和8座电力抽水站,扩建及加固雁田、深圳两座调节水库,开凿2.75公里长、80米宽的河道,修建16公里人工渠道,安装抽水机33台,总装机容量6,975千瓦,投资3,584万元(人民币,下同),年供水量为1.68亿立方米。
初期工程原定每年向香港供水6,820万立方米,但随着香港的发展、供水量逐年增加,1967年达到7,638万立方米,1972年达到8,182万立方米,1973年达到8,412万立方米。1972年,香港人口增加到411万多人,生产总值为303亿港元。香港当局正式要求1974~1979年的年供水量由9,550万立方米逐步增加到1.68亿立方米。因此决定进行第一期扩建工程。
一期扩建工程于1974年3月开始施工,1978年9月建成,采取了以原有工程设备为基础,挖掘原有设备的潜力,实行技术更新、改造,同时增加抽水机7台,使装机容量扩大到8,805千瓦;增建35千伏变电站7座和3.5公里长供水钢管1条。工程投资1,483万元,供水能力增加到2.68亿立方米。
1979年,香港人口增加到492万多人,生产总值达到1070亿港元。为了解决用水困难,香港政府先后建造18处贮水塘,总容量达到5.8亿立方米;另耗资9,200万元美元建造一座海水淡化厂,日产水能力18万立方米。但仍不能满足用水需求,幷且海水淡化成本比东深供水水费高6倍。香港再次提出增加供水要求,双方于1980年5月14日签订《关于从东江取水供给香港、九龙的补充协议》,规定自1983~1984年度供水2.7亿立方米开始,逐年递增3,000~3,500万立方米,到1994~1995年度达到年供水量6.2亿立方米。为此,必须进行第二期扩建工程。
二期扩建工程于1981年开始施工,1987年10月上旬建成。新建东江抽水站一座,沿线7个抽水站各增建厂房一座,增加抽水机组26套,总容量达21,600千瓦;新建穿过深圳水库坝下直径为3米的输水钢管及坝后至三叉河的钢筋混凝土输水管道3.5公里;利用落差在丹竹头和深圳水库坝后建设2座水电站,装机4台总容量6,400千瓦;新建渠道及扩挖河道、渠道共19公里,深圳水库大坝加高1米幷建造混凝土防渗墙等。工程共投入2.70亿元,供水能力达到8.63亿立方米。
中英两国政府签订关于香港回归的联合声明后,香港政局稳定、各业兴旺,人口增加,需水量也在增加。1987年香港政府又提出到2004年供水量增加到11亿立方米的要求。为此,决定进行第三期工程扩建。
三期扩建工程于1990年9月28日动工,1994年1月建成。新建抽水站6座,增加抽水机组33套,扩建人工渠道17.97公里,扩建天然河道44.39公里,新建大型输水隧道6.42公里,总投资16.5亿元,总装机容量达8.18万千瓦,年供水能17.43亿立方米。
由于东深供水工程利用开敞式明渠以及石马河和沙湾河的天然河道作为输水载体,进入90年代,随着工程沿线经济和人口的迅速发展,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流入供水河道,使供水水质受到影响。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同时适当增加供水水量,决定实施东改工程,即对东深供水工程进行彻底改造,实现清污分流。
「东改」工程于2000年8月28日开工兴建,2003年6月28日完工通水。新建供水泵站3座、渡槽3.9公里、无压隧洞14.5公里、有压输水箱涵及无压输水明槽、箱涵、涵洞20.3公里,人工渠道改造9.1公里;建设分水工程建筑物36项,总投资49亿元,年设计供水量达到23.73亿立方米。
东深供水工程改变了香港地区长期严重缺水困扰,成为香港地区繁荣和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1981年东深供水工程对香港供水4.32亿立方米,达到香港总用水量的57.6%,其后比重继续增长,达到71.5%,1965年3月1日至2009年对香港供水累计188.04亿立方米。
三、供水质量的保障措施
(一)水质保护法规
1、出台关于水质保护的法规和文件
自1991年至2010年,广东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修订)、《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
2、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
东江东深供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为自太园泵站下游500米至上游潼湖共12公里。深圳水库划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是正常蓄水位向陆地纵深200米;二级保护区为水库集雨范围。
3、成立水质保护机构
(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分局东江监察局
1996年,原广东省环保局设立东深水质监理站,监督东深工程沿线水质保护工作;2008年,该站升格为东江监察局,加强执法力度,查处东深工程沿线、东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2)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
2007年,广东省水利厅设立东江流域管理局,负责东江流域水资源调配和保护;
(3)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
1993年,成立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负责深圳市辖区东深工程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4)深圳市公安局东深分局
1991年,成立深圳市公安局东深分局,负责东深工程安全保卫及协助水质保护。
(二)加大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建设
1、东江污染整治
加大东江支流整治力度,削减东江污染负荷,特别是淡水河、石马河及潼湖水系污染整治工作,全面开展东江其它支流污染整治工作。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能力,要求到2012年,流域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
2、石马河调污工程
2005年5月建成投运,投资3,000多万元,调污量260万吨/日(30m3/s),将石马河污水拦截入东引运河,对保障东深供水工程太园取水口水质起了重要作用。
3、深圳水库流域污水截排工程
2003年11月建成投运,投资4亿元,排污流量25m3/s,将沙湾河片区污水全部截流;2008年又完成了大望泵站至深圳水库截排隧洞连接管道工程,将大望片区污水纳入截排工程,流域污水不进入深圳水库。
4、建立水质预警及调度机制
(1)东江流域建有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东江流域水质;
(2)制定了《东江水质应急预案》,统筹处置东江水质应急事件;
(3)东江流域实行水质水量联合调度,确保供水安全。
(三)供水工程拨归企业管理及其采取的水质保护措施
东深供水工程,一向由组建于1965年、隶属广东省水利厅的「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局」(简称东深供水局)直接管理。2000年8月始,广东省政府成立「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简称供水公司),将原有东深供水工程项目划拨给该公司管理。供水公司有关资料和具体工作如下:
1、供水公司简介
成立于2000年8月,是广东省政府直属企业—香港粤海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
2、供水公司采取的主要水质保护措施
长期以来,为确保工程供水水质安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沿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供水公司履行职责,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有:
(1)成立水质保护工作专门机构
各部门配备了专职水质管理人员,负责水质保护工作。加强水环境监测中心职能,提高设备档次,增配技术人员;
(2)建立幷完善水质管理的各项制度
加强公司内部水质管理各项制度的建设,主要有:《广东粤港供水公司水质管理办法》、《广东粤港供水公司水质化验规程》、《东深供水工程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东深供水工程投毒事件处理预案》等;
(3)建设生物硝化工程
生物硝化工程位于深圳水库库尾,总投资2.8亿元,日处理规模为400万吨。从东江抽取的水在进入深圳水库前,先经过生物硝化处理,进一步保障供港水质。
(4)供港水源的处理
Ⅰ、源水生物处理工程
有关当局根据供水水质的悬浮物、色度、浊度和含金属指标等增加的实况,完成了「东江-深圳供水渠源水应急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并据此开展「东深供水源水生物处理工程」,工程采取「供水渠源水-沉砂区-粗格栅-生物处理地-出水到水库」先进有效的工艺流程,使有机污染物和氨氮因氧化等作用而得以降解,处理后的水质达到设计要求。
Ⅱ、东深供水的优化调度
东深供水的优化调度主要有:泵站群的运行优化调度;东深供水工程天然水资源的评估、开发、利用和保护;深圳、雁田水库蓄、提、排最佳的运行方式;东江枯水湖、新丰江泄流与东深工程东江站抽水最佳的凑泄运行方案;深圳二、三期电站和丹竹头电站最佳的运行水头和流量。
根据这些优化系统操作,更有效率地提高供水处理,能超计划供水给香港和深圳。在东江下游丰水期、高水位水质好于枯水期、低水位,利用好时机,多抽多调蓄较好水质的源水。在东深供水工程的取水口,由于该河段大量采砂,河床下切,降低该河段水位,导致一级泵站抽水困难,由于及时采取应急的工程措施后,确保对香港和深圳供水不受影响。
四、工程发展和用水需求前瞻
(一)增加供港用水的历史和现况
东深供水工程启动后,因应香港的用水需求,两地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分阶段提高了供港用水量,每年供水量占香港用水总需求量约为70-75%。
东江水供港是国家支持香港的一项坚定国策,即使在深圳和东莞等地食水不充裕的情况下,也要保证香港用水不受影响。广东省政府视此为重要的政治任务,由六十年代至今,严格执行供水协议,从无断供现象。供水情况为:
1、六七十年代
1960年起,每年引进2,270万立方米;
1964年起,每年购入6,800万立方米;
1972年起,每年增至8,400万立方米;
1976年起,每年增至1.09亿立方米;
1979年起,由每年的1.45亿立方米逐步增至1982年的1.82亿立方米。
2、八九十年代
1982年起,每年提供2.2亿立方米,其后每年可增加供水量至1995年;
1987年,双方达成协议,在1989年至1995年期间进一步增加每年对港供水量;
1989年,签署长期供水协议,规定由1995年的6.9亿立方米续年增加,为香港提供足够下个世纪初所需的食水。
3、现阶段
在2000年时已达到7.8亿立方米。供水系统现时的设计最高供应量是每年11亿立方米。
(二)供港用水收费概要
根据数据显示,广东省供水单位依照营运成本、基建工程、通涨指数等厘订输港用水总体费用。
2008年10月,粤港双方公布两地就未来三年东江水供应的磋商结果。除了供水维持在百分之九十九、「统包总额」方式维持不变、维持每年最终供水量11亿立方米,以及致力把输港东江水质维持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外,粤港双方建议2009年至2011年购买东江水费用的每年款额分别调整为29.59亿港元、30.46亿港元及33.44亿港元。
文件又指出,粤方指出薪金、电费及燃料价格上升,令供港东江水的营运成本上涨。此外,由于很多城市的水价已经上调,令粤方面对上调水价的压力。过去三年,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实际累积升幅约为一成四,而粤港两地的每年平均通胀约为百分之三。因此,粤港双方经过磋商后,初步议定把现时水价上调18.61%,2010年及2011年的按年增幅则分别为6.32%及6.29%。
(三)香港用水量「供过于求」的处理机制
九十年代初,国家实施改革开放之后,香港工业北移,大部份的工厂搬回内地,用水量显着下降。加上雨量充沛,香港水塘存量经常处于安全标准。即是说,按现行协议,供水量常超出使用需求,食水过剩造成一定浪费。经长时间商议后,两地政府达成如下协议:
1、在1998年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由1998年至2004年内供水量的每年增幅可减少2,000万立方米。结果,这七年内的总供水量累积减少了5.6亿立方米。
2、广东省方面也同意有关每年最终供水量11亿立方米的条文会维持不变,而达到这个最终供应量的时间可适当地延迟,并会进一步协商。
3、现行协议于2008年12月签订,以延续2006年协议的统包总额方式,为本港制订直到2011年的供水安排。根据这项综合协议安排,香港政府会每年一次过向广东省方面付款,以确保即使在百年一遇的极端干旱情况下,也会可靠和灵活地获供应东江水,以应付香港实际需要。
4、在现行协议下,每日供水比率会有较大灵活性,以配合于本地收集所得的雨水在季节上的变化,这会使香港能更有效地控制水塘的存水水平,从而减少浪费情况,并节省抽水成本。
5、现行协议亦保留每年最终供水量11亿立方米的条文,保证了香港长期获供应东江水,以配合未来发展,而达
到这个预计供水量的目标日期则会进一步检讨。
五、参考数据
(一)广东粤港控股有限公司
(二)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
(三)香港特区政府水务署
(四)香港文汇报
(五)香港大公报
(六)《粤港关系史》—麒麟出版社
(七)《广东省志‧水利续志》—广东人民出版社
附件二:江西省保护东江源头水质的有关资料
一、东江源头水质概况
(一)地理位置
众所周知,东江水源头在江西省的安远、寻乌和定南三县,它流入广东的龙川、河源、东莞,再经「东深供水」工程注入深圳水库。从江西源头到广东,东江在江西境内流过总长度的十分之一,源区流域面积3,502平方公里,每年向珠三角输水29.2亿立方米。
(二)面对问题
东江源现正面对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矿山开发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资源退化,产生泥石流、掏空塌陷等灾害;二是耕地园地施用农药化肥、畜禽粪便排放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受酸雨和其它因素影响,该区域已程度不同地出现了土壤酸化现象;三是当地资源性工业企业的排放污染等。
二、省政府对保护水质的政策和措施
(一)基本政策
江西省政府高度重视源头生态的保护,今年5月在香港举行的研讨会上,该省吴新雄省长作题为《保护好东江源头水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书面讲话时表示,保护好东江源头的生态环境,对于确保下游喝上清洁、卫生的水,维护粤港地区饮用水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东江水是联系江西人民与珠江三角洲、香港700多万同胞的真情纽带。江西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东江源头的生态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
(二)水质保障措施
1、加强对东江源头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2003年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了《关于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2004年江西省政府批转了省环保厅《关于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实施方案》。
2、规划保护区纳入监管。2008年9月,省政府组织专门人员,经实地调查、多次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后,划定了「五河一湖」和东江源头保护区范围。
3、加强源头水环境和生态监管。在「五河」各设区市跨界水质交接处,设立了13个水质交界考核监测断面,其水质状况用于考核各设区市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4、明确源头保护目标。2009年4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和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源头保护区中长期保护目标,要求各级政府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保护好「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生态环境,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加快发展。
5、认真制定和落实源头保护区奖励政策。为了调动源头区所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江西省政府先后在2008年和2009年,拿出5千万和8千万(总计1.3亿元)资金用于奖励「五河」及东江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参考数据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网页;
(二)香港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