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何为“广告”作出明确定义
法制日报讯 记者张媛 21日在审议广告法修订案草案时,龚建明委员建议,修订草案应对何为“广告”作出定义。
龚建明说,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对什么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作了规定,但对什么是“广告”没有定义。建议对“广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如“把事物真实的情况通过适当的媒介广泛告知公众的行为称之为广告”等;或者将第一章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活动称之为广告,适用本法”。
编 辑: 王伟
责 编: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