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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彭真同志抓经济立法二三事

宋汝棼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6月01日 00:00

        彭真同志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他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指导思想和理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彭真同志在亲自抓宪法修改工作和刑法、民法、诉讼法起草工作的同时,一再提出,随着全国的工作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来,一定要抓紧经济立法,把经济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他在领导经济立法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思想,他对我们的教诲,至今历历在目。

        一、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早在1979年,彭真同志就亲自领导起草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外经济法律,它对促进我国经济技术合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当时虽然是改革开放初期,这部法律中规定的外方合营者投资的比例只有下限(即不得低于25%),而没有上限,这在发展中国家很少是这样规定的,足见气魄之大。
        1985年审议涉外经济合同法草案时,有关方面对于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时,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彭真同志的意见采纳有些部门的意见,根据国际惯例,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对草案作了修改,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外资企业法草案时,彭真同志对这个法第五条的规定亲自研究,最后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直接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条规定是说,对外资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实行国有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征收。彭真同志说,“特殊情况下”指的是什么?实际上是指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是极为罕见的。
        在起草或者修改法律草案时,我们根据彭真同志的意见,对草案不适当地扩大政府部门权力的规定,对-些来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规定,都注意作了修改。

        二、要参考借鉴古今中外的法律规定
        彭真同志一再强调,立法要参考借鉴古今中外的法律规定,吸收其中有益的东西为我所用。
        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工委的前身)成立之初,他就指示要搜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和法学杂志。当时,还发电报给我国一些驻外使馆,请他们帮助购买有关书刊。
        在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时,法制委员会搜集了许多国家引进外资的法律规定,彭真同志亲自主持,对提出的若干主要问题逐个做了研究,参考借鉴了这些国家的经验,作出了若干重要规定。
        在审议专利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对专利法是保护一种专利(发明专利)还是保护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有争议。彭真同志指示我们和国家专利局搜集了许多国家的资料,据当时查到的资料,在实行专利制度的138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只规定保护一种专利(发明专利);有13个国家规定保护三种专利;有97个国家规定保护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两种,但这些国家大都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分开,也就是说,有近100个国家的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都加以保护,彭真同志听取了我们的汇报之后,认为我国的专利法也应当借鉴多数国家的做法,保护三种专利。彭真同志还一再嘱咐,对专利的申请和批准的具体程序,应当“照抄”发达国家的做法,因为他们实践了许多年了。
        根据彭真同志的意见,在审议每一部法律之前,法工委都将搜集的外国的法律现定整理成文,供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参考。

        三、立法要从实际出发
        彭真同志反复强调,立法要参考借鉴古今中外的法律,吸收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但是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实际问题,才能行得通。彭真同志说,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儿子。
        1986年在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对如何规定破产界限,有关方面发生了争论。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企业凡负债达到其实有资产60%以上,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为达到破产界限。”有的同志认为,这个规定同外国的破产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只有这样,才能实行优胜劣汰,打破大锅饭。有人甚至说,谁不赞成上述规定,谁就是扯改革的后腿。许多部门认为,上述规定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当前相当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甚少,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达到60%以上不在少数,这些企业一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要被认定达到破产界限,显然行不通。如果硬要照此执行,势必造成混乱。我们赞成后一种意见,根据彭真同志的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事实证明,由于当时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在进行,完全照搬照抄西方国家规定的破产界限是行不通的。
        1986年在审议矿产资源法草案时,也曾经发生过一场激烈的争论。这场争论主要是要不要增加保护矿产资源的规定。许多地方、部门反映,目前任意进入国营矿山乱采滥挖,甚至偷盗、哄抢矿产品的情况很严重,草案中保护矿产资源的规定不够明确,应当进一步作出规定。彭真同志极力支持这些意见。我们根据彭真同志的意见,在矿产资源法中增加了一些保护矿产资源规定(由于某些原因,力度显然不够)。
        彭真同志一再强调,要做到从实际出发,除了必须重视调查研究(起草企业法时,彭真同志亲自到上海、浙江、东北等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之外,还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要客观、全面、本质地看问题,避免主观地、片面地、表面地看问题。根据彭真同志的教诲,在审议每一项法律草案时,法工委都要到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将法律草案印发地方和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有地方、部门、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

        四、既要积极,又要慎重
        彭真同志十分重视立法的质量。他说,严肃立法是严肃执法的前提,立法要积极,要加快步伐,但是法律要有稳定性、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如果立了法行不通,不能解决问题,必然要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1983年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一向是在同一次会议上提出法律草案,就在同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经彭真同志提议,改为法律草案在这一次会议上提出,由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会议上审议通过,这就使常委会委员有了更充裕的时间对法律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为提高立法质量创造了条件。
        在我国深入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有许多新问题需要早日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但是有些问题情况比较复杂,缺乏实践经验,立法条件还不成熟,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彭真同志经过深思熟虑,提议由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个加快经济立法的重要措施既可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又可以保证法律的质量。
        虽然彭真同志已离开了我们,但他无私无畏的崇高品德,他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朽功绩,始终铭刻在我们心中。尤其使我们难忘的,是他的革命精神。他领导我们抓立法工作,亲自调查研究;亲自召开座谈会;亲自参加讨论研究;对重要法律草案,亲自逐条研究;对法律草案的主要条款,他亲自动笔,字斟句酌,反复修改。他这种日以继夜、不眠不休的战斗作风,使我们深受感动,使我们不断受到鞭策。
        来源:《中国人大》2004年第7期  
        中国人大网    2004年6月1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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