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代表培训制度化、经常化
朱启
编者按: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2010 年8 月23 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说明。24 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们对进一步完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在此,特摘发几位委员的发言,以飨读者。
这次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我认为修改得很全面、很细致。内容涉及到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代表的学习培训,代表履职的标准、要求以及对代表履职监督等内容。与现行代表法相比较,我感觉内容更加系统,要求更加明确,制度更加规范。有两个特点较为突出,一是代表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二是对代表履职的标准、要求明显提高。修正案草案对代表出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开展专题调研,参加执法检查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样修改,对代表的约束力更强了,对代表履职的标准、要求更高了,可以有效防止和避免极少数代表履职尽责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特别是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这一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选举法修改后,城乡按同等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基层代表的数量势必大幅增加。如果人大代表履职尽责素质不高,将直接影响到参政议政的效果,也有损于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将代表培训制度化、经常化,有利于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增强代表的工作实效,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