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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清理尝试“微创术”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2年12月03日 09:42

图/CFP

众所周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上的另一大任务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其中既包括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又包括保持法律体系之间规定的协调、统一。这要求在重要法律出台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废止。法律清理的工作以前做过多次,比如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社会保险法通过后对煤炭法、建筑法的修改,行政许可法通过后对九部法律做的清理等。

开展法律清理工作是保证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的内在要求,也是本届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为及时解决相关法律规定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本次会议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我们要督促有关方面继续做好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外界看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似乎大功告成了,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说,只有修补好与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的“短板”,才能说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及时清理,保持法律体系之间和谐统一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些法律的个别条款,出现了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

“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需要结合重要法律的出台,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为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得到正确有效实施,有必要在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施行前,对这些法律的个别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表示,经过对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理,确定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七部法律的18个条款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需要相应修改。

七部法律的修改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有关条款是根据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作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需要相应调整。如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刑罚范围调整为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监狱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监督的职权与有关程序,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程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程序的规定,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应作了相应修改。

二是有关条款是在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某些具体问题作的细化规定,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已经将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后纳入了刑事诉讼法。如2007年修订律师法时,在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中增加规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阅卷的程序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三是有关条款中引述了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或者表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相关条文序号已经发生变化,或者有关表述作了调整。如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引述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条文序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中关于“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表述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监狱法的决定草案 摄影/马增科

吸纳委员意见,七部法律修改草案通过审议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由于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继进行了修改,过去制订的监狱法等7部法规已经和这些法律最新的规定不相匹配,有些规定甚至明显滞后于整个社会的立法,有必要及时对这七部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与其他基本法律相统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庄先认为,律师法修改决定草案的第33条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刑事诉讼法表述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议增加“辩护”两个字,使得表述一致起来。

可以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的律师法中,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全国人大常委会员范徐丽泰在审议中认为,她理解的刑事诉讼法中第270条,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席讯问,如不能或不宜出席的话,那就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士出席,比如说学校的代表等。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修改后的是“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到场”,没有了先后的次序。这不是刑事诉讼法的原意,所以要在文字上作适当修改。

通过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纳了委员们的意见,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而对于委员们提出的上述七部法律中,还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也应进行修改的意见,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存在个别条款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李适时表示,这次对七部法律有关条款的修改,主要是解决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属于法律清理的性质,其他需要修改的问题,在制定今后的立法工作计划和规划时考虑。

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两部制定时间较早的法律,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宜结合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实际需要统盘研究修改问题。”李适时说,从实际工作考虑,这两部法律的个别条款现在不修改,不影响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故未纳入这次法律修改的范围。(记者 于浩)

编 辑: 张学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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