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丕显力倡人大监督
致远
陈丕显年仅13岁便参加革命,是著名的“红小鬼”。1983年6月,陈丕显当选为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后,将监督法的调研、起草作为这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重点之一,从而为中国立法史上耀眼的“一颗明星”——监督法的通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尽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很大的进展,但监督工作却一直是人大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在1985年3月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紧接着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许多代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批评。
看到这样的情况,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陈丕显、黄华副委员长主持进行专题的人大监督问题调查研究,总结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经验,提出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初步意见。在1988年3月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陈丕显副委员长提出,要从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从人大来讲,需要认真总结这几年来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建立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制定监督工作条例,对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监督这项工作做起来并不容易。比如同政府的关系问题,你说难,也不难。”对于怎样做好监督工作,陈丕显认为,要服从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路线的领导,方针政策的领导。人大工作不能违背党委的领导,也不能同政府工作唱对台戏。做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目的,同党委和政府的工作的目的是一个,只是形式不同、方法不同。千万千万不能把人大当作一个空架子,可有可无,自己不能自暴自弃。要使做政府工作的同志了解,人大所谓监督也好,检查工作也好,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依法办事。
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陈丕显不仅着眼于立法,而且在如何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上考虑得更多。他认为,要使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工作人员以及人民群众都能严格依法办事,这个问题解决不好,连有法可依也将受到影响。因此,能否依法办事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能否继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在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同志的座谈会上,陈丕显指出,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把法律教给人民掌握,发动群众监督法律的实施。
了解陈丕显的人都知道,他对自己和身边人要求极为严格,无论是他的家人,还是身边的工作人员,陈丕显都不会让他们“在大树底下好乘凉”,因此没有人敢提出什么非分的要求。20世纪50年代中期,对已经是中共中央候补委员,中共中央华东局书记处书记、上海市委书记的陈丕显来说,帮助家里人解决一些生活上、工作上的事情,可以说是十分容易,但他依然严格要求家人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要给政府添麻烦。当时刚刚中学毕业的侄儿陈建如写信给他,希望能跳出“农门”到城市工作。按照常理,陈丕显安排一个中学毕业的侄儿的工作,是非常微小的事情。可陈丕显却在回信中耐心说服侄儿,动员他回乡当农民。他在信中写到,我是人民公仆,不能开“后门”给你安排工作,你要理解我。
尽管陈丕显身居高位,但他的家人几乎全部都是“吃谷”的老实农民。到了侄孙一辈,仍旧是没有一个人沾到他的一点光。1989年,侄孙陈杭芹即将大学毕业,毕业时让侄孙分配个好单位对于陈丕显来说十分容易。但在回乡参加古田会议60周年纪念活动时,陈丕显却找来侄孙谈这件事。他说:“你大学快毕业了,准备去哪里工作呀?”侄孙陈杭芹回忆起当时情景说:“之前他的爷爷曾向伯公陈丕显提起过安排自己工作的事情,惹得伯公很不高兴。听到伯公再次问起这件事,我便赶紧表态,‘服从组织分配’。伯公听后高兴极了,说‘毕竟是大学生,比你那个农民爷爷的觉悟要高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