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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民事法律制度的双轨制

文/ 高仰光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7年08月15日 15:27

    “枫叶之国”加拿大地广人稀,国土面积将近一千万平方公里,却仅有三千六百万国民(2016年统计数据),大致相当于我国山西省人口总数,其中大部分国民生活在纬度较低的地区,如太平洋沿岸、五大湖区和圣劳伦斯河流域。

    加拿大在历史上曾先后成为法国和英国的殖民地。1608年,法国殖民者尚普兰在魁北克建立堡垒,称此地为“新法兰西”,并引入了法国法。至1763年七年战争结束之时,英国在北美对法国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成为加拿大新的宗主国。同年,英王乔治三世发布《王室公告》,规定在加拿大全境适用英国普通法。但是,法国法在魁北克已经适用了一百五十多年,其传统根深蒂固,法裔魁北克人对《王室公告》的施行表示强烈反对,并在行动上抵制英国普通法。177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魁北克法案》,一方面确立英国公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魁北克的有效地位,另一方面认可了法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791年,英国将以盎格鲁—萨克森裔人口为主的上加拿大(安大略)和以法兰西裔人口为主的下加拿大(魁北克)分开,规定上加拿大适用英国普通法体系,下加拿大适用以罗马法为核心的欧陆法律体系,这为加拿大开创了同一国家两种法制的双轨模式。1867年,加拿大联邦成立前夕,魁北克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颁行了《魁北克民法典》,不久又通过了《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正式成为大陆法系的一员。时至1931年,加拿大在英联邦内获得了独立主权。1982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批准《加拿大宪法法案》,加拿大联邦由此完全脱离英国殖民体系,获得了独立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利。但是,拥有700万人口的魁北克省以该宪法法案未能兼顾魁北克的特殊性为由,一直拒绝签署,保持着从加拿大联邦中分离出去的可能性。1987年,加拿大联邦承认魁北克作为“特殊社会”的地位,并接受了魁北克提出的五项要求,换得魁北克同意签署该宪法法案,却在最后关头因为其他三个省提出反对意见而功败垂成。1995年,魁北克就是否独立举行全民公投,最终以1%的微弱优势决定留在加拿大联邦。但是,魁北克至今依然没有签署宪法。也就是说,加拿大联邦的宪法危机仍未解除,“魁独问题”仍是让加拿大政府备感头疼的问题。基于魁北克的历史和现状,加拿大联邦的民事法律制度呈现出明显的双轨制,世界两大法系同时在其领域内生效,这无疑是加拿大民法最为显著的特点。

    加拿大共有十个省,除魁北克之外,其余九个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在英国判例法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各省普通法院须受到本省上诉法院以及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脱离英联邦之前,还须受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判例的约束。根据加拿大的宪法,各省对于辖区内民事制度的发展享有较为充分的自主权,但是加拿大联邦并未赋予普通法诸省以全部权限,而是有所保留,例如涉及离婚的问题就必须由联邦层面的机构专属管辖。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判例法另外一种表现形式的衡平法在加拿大也是存在的。长期以来,加拿大都有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区别,直到英国1875年进行司法系统改革,将两种法院合而为一,加拿大随之放弃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并置的司法体制,但作为普通法的一种救济手段的衡平法仍然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鉴于加拿大长期隶属于英联邦,因而其法律体系整体上倾向于英国本土法的风格。但是,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20世纪以来,受到强邻美国的影响,制定法在普通法诸省开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在很多领域早已突破了普通法原则的约束。因此,加拿大虽然整体上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但是其普通法传统介于英国和美国之间,呈现出非常独特的面貌。

    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于1866年通过了《魁北克民法典》(以法语颁布),除前言外,包括四编内容,分别是第一编关于人和家庭,第二编财产权,第三编财产权的取得和转移,第四编商法,全文共计三千余条。《魁北克民法典》几乎完全仿照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体例和风格打造而成,其与法国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将民法与商法这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合并形成一部法典,从而取消了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这部法典多次经历加拿大政治体制变迁的考验,在魁北克长久地保持着效力。直到1991年,魁北克国民议会才通过了全新的《魁北克民法典》,该法典于1994年生效,正式取代了1866年的民法典。但是,必须承认,魁北克的民事法律体系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陆模式有着很大的区别,这突出地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魁北克在修订民法典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吸取普通法中的具体制度,尤其在商法和民事诉讼法上开始采取与普通法诸省相一致的规则。其二,判例法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判例法是魁北克的重要法律渊源,一方面是因为魁北克的公法和刑法一直处于英国的法律传统之中,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魁北克的司法体系并未超脱于加拿大联邦的管辖,也就是说,魁北克省级法院也要受到本省上诉法院、加拿大联邦层面的法院以及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为了适应这种独特的司法环境,魁北克省编纂了大量的判例汇编。

    普通法诸省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由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等部分组成,这种分类来自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根据1867年加拿大宪法法案,财产法的立法权由各省享有,但是对于特定类型的财产,如证券和知识产权等,则由联邦立法机关管辖。普通法诸省的财产法制度先后形成于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上半叶,均涉及财产的分类、范围、取得和保护,在内容上十分相似。魁北克省自1854年废除了封建色彩浓厚的领主所有权,颁布民法典之后,则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和永佃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普通法诸省的契约法是其民事制度的核心,契约被理解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承诺,而普通法特有的约因(consideration)则被作为契约生效的要件之一。随着时代向前发展,信赖利益原则逐渐弱化了约因在契约法中的重要意义,但是约因仍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官的思维。加拿大的侵权行为法主要是判例法,因而在普通法诸省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说,故意侵权意味着致害人不仅要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一定的惩罚;过失侵权的致害人则只需承担赔偿责任即可。因循大陆法系的传统,魁北克省在民法典中树立了抽象的债的概念,并将契约、准契约、私犯和准私犯等具体制度统一安置于债的概念之下。魁北克的契约制度以双方同意作为契约成立的基本要件,而不强调双方承诺在价值上的对等性;至于侵权行为的救济,则以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普通法诸省的婚姻家庭法不尽相同,但是在19世纪中叶之前一般强调丈夫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规定已婚妇女只享有有限的家庭和社会权利。这种情况直到19世纪末才有所扭转。魁北克则直到20世纪60年代的民法典修订运动中才提升已婚妇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1968年,加拿大联邦颁布适用于各省的婚姻法,全面承认世俗婚姻,强调夫妻对于未成年子女享有共同和平等的监护权,并将离婚的理由进一步扩大,以强化对已婚妇女的保护。除婚姻立法之外,加拿大联邦对于商法的大部分重要领域,如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等,均享有专属立法权,因而无论是普通法诸省还是魁北克,均不能建立独立的商法体系。也就是说,各省只能在买卖、租赁、委托以及合伙等传统民事领域享有有限的立法权。

    总的来说,民事法律制度的双轨制是加拿大法律制度最有特色的地方。多元法律因素的共存使得加拿大不同地区的法律发展始终处于“动态竞争”的环境之下,无论普通法系还是民法法系都不断地推陈出新,积极响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需求,以适应国家和社会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条件之下的快速发展。相比遵循单一法律传统的主权国家来说,两大法系并存于同一国家的局面有效地改变了法律自身趋向于封闭和保守的性格,但同时也对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事实上,加拿大联邦和魁北克省在法律协调统一方面都作出了不少努力,但并未就法系之间的差异强求一致。加拿大联邦上议院在2001年通过了《协调联邦法和魁北克省民法的第一法案》,一方面保证不同法域之间相互沟通的可能性,例如修改部分普通法的法律术语,以便适应魁北克民众对于联邦和普通法诸省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解;另一方面打造一批贯通两大法律传统的制度,例如将魁北克的法定婚龄在联邦法中加以确认,增加联邦法与魁北克省民法之间的共性。从比较法的意义上来说,加拿大为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间的求同存异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先例。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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