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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第一步”完美收官

文/ 本刊记者 彭东昱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7年07月06日 09:20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李建国副委员长作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摄影/金硕

    3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将于今年101日起施行。这一经过慎重起草、充分讨论、认真修改的重要法律,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它独特的作用。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迈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民事主体都密切相关。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编撰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备民法典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们国家先后制定了30多部民商事法律,而且在其他领域也有很多法律规定保障民事权利。改革开放38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日益富裕,经济充满活力,社会和谐稳定,民商事立法在这一进程中始终发挥着引领和推动作用,伴随改革开放的全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党中央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一系列的重大改革任务。最近,中央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比如去年1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这些改革的举措,都会涉及民事权利,都提出了一个怎么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落实的问题,要求民事立法必须跟上去,落实这些改革的举措。

    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我们也需要有一套健全的民事法律制度来与其相适应。这次编纂民法典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作出的一个重大决定,也是由实现国家总体发展目标所决定的。李建国副委员长在大会所作的民法总则草案说明中指出,“编撰民法典是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这也是编纂民法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不仅对纳入民法典的现行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而且也会带动其他民事特别法律的修改完善,使得我们国家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深度和广度都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历史发展到了今天,编纂一部中国自己的民法典,真正到了天时地利人和的时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已经培养了一大批从事民事法律理论和实务工作的专家,他们为这次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的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支撑。我们正在努力并即将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这为我们编纂这部民法典提供了最有利的时机。更重要的是,改革开放38年来,我们的前人,一代又一代人,为我们制定了相对来说比较完善的民事规范体系,为我们今天编纂民法典提供一个很好的基础。

    民法总则的创新和发展

    在39日召开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表示民法总则的创新和发展最重要的有四个方面。

    第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怎么来确定权利和义务?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哪些行为有效,哪些行为无效?实际上,背后都涉及一个社会价值观的问题。民法总则草案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其立法宗旨加以明确规定,并且把这个核心价值观全面地融入到所有的条文之中。这当中有一些规定看起来是比较直观的,比如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等。有一些规定可能不那么直观,比如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的规定,背后同样贯穿着核心价值观。

    第二,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的核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草案的所有规定都是围绕着保障民事权利展开的。其中,第五章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强调财产权平等保护、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等等。这一章的规定看起来比较抽象,实际上这些规定是要通过将来的民法典各分编和民事特别法加以全面落实的。

    此外,法律还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薄弱环节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新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这套监护制度主要的构建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还延长了诉讼时效,把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长大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第三,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法律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第一类民事主体原来在民法通则里是“公民(自然人)”,民法总则草案直接规定为“自然人”,而不是以公民作为界定的标准。第二类是第一次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第三类非法人组织,第一次确立了符合条件的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实际上,草案对于我们国家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内容做了很多扩展,使很多新出现的社会组织、经济实体获得了民事主体地位。

    法律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巩固和确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目前,法律中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还没有法人地位,所以民法总则草案专门设一节作出规定,一次性解决了它们的法人地位问题。二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同样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看,“两户”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对解放生产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66月,我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5577万户,仅仅到了年底,数字就成了5929.95万户,半年时间增加了将近400万户。农村的承包经营户,涉及中国大概2.3亿农户的利益。所以,这次民法总则草案同样延续了“两户”的民事主体地位,并进一步巩固了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四,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这次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是我国改革开放38年,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法律的所有规定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的条文修改,都体现了时代性。比如,李建国副委员长作说明时专门提到,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再比如,对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民法上规定要对这些方面提供保护,同样是有时代特征的。对于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动的新形态,一时还难以界定权利属性或范围的,这次的民法总则草案也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将来权利的确立留下了空间。

    民法总则是集各方智慧的大成之作

    民法是“万法之母”,关乎人类社会的市场规则、财产保障、纠纷解决以及权利捍卫。市井百姓、寻常洒扫,无不对应着民法规则,民法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在被问到在编纂过程中有什么难点时,张荣顺表示,“最大的、最困难的就是各方面的意见纷纭,而且各有道理。怎么去取得共识,这个难度是很大的。”可以说,我们所有的人都是民法专家,因为大家每天一睁开眼都是在从事某一种民事活动,所以每个人都是很权威的,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要求法律怎么去规定。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起着统领性的作用,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为制定出符合国情、高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展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20166月、10月、12月,民法总则草案先后三次由常委会审议,先后三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座谈会,由张德江委员长和李建国副委员长分别主持,直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与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基层实地调研。张德江委员长指出,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一定要保证质量,让民法典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体现中华民族的“精气神”。

    收集到的意见之多,在新中国立法史上也不多见。比如,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整理后有400多页A4纸;三次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共收集到7万多条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对征集到的意见逐条研究。民法总则由一审稿到最后通过,条文从186条增加到206条。到法律草案上大会审议时,一审稿186条中有127条作了修改。有一些条文可能一审稿是这样,二审稿改为另外一样,三审稿又作了修改,上大会又修改。

    310日,大会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代表们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甚至有一些观点激烈碰撞,会场上的热度堪称持续高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草案,于312日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草案审议结果,民法总则草案回应代表们的关切,作出12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55处。“争论多就是关注多,就会更理性。”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说。

    民法总则与自己工作生活的关系有多么密切,许多人通过亲身参与立法过程有了最直接的感受。去年11月,李建国副委员长在上海就民法总则草案制定召开调研座谈会,全国人大代表朱国萍受邀参加。会上,她对关于监护的条款提出了不同意见,这基于她工作中的真实情况。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她觉得这与自己的工作实际不符,居委会如果要承担监护责任,可能会遇到一些现实困难。“居委会是个自治组织,本来人员就少,平时还要承担大量的社区事务,有的还要坐班,对于老人、小孩这些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照顾的人,实在是有心无力,有的时候就是强撑着。”她建议,如果居委会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在大会审议时,朱国萍发现草案这部分规定已经修改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自己的意见在法律里得到反映,她非常高兴,也很感慨:民法就存在于每天社区里大大小小的杂事里面,立法与自己也并不遥远。

    陈舒说,“实践是法律的母亲。法律一定要让老百姓觉得,能执行,并且符合实际情况;执行了,能推动促进我们社会向善的方向、向文明的方向发展。”民法总则集聚各方智慧,与中国民生细节紧密贴合的立法方式,正是在践行着这样一个过程。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按照“两步走”的民法典的编纂思路,民法总则通过后将进入“第二步”阶段。李建国副委员长在说明中指出,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2020年将各分编一并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张荣顺表示,2016年年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全面启动了民法典分编的起草、编纂工作,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法工委将按照2020年能够形成统一的一部民法典的目标努力工作。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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