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
——聚焦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修订
文/本刊作者 李小健
2 月22 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作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摄影/ 李杰
2017 年2 月22 日至2 月2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审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近二十四年来的首次修订。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这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大修”,旨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2 月22 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向会议作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张茅在修订草案说明中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 年施行以来,对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和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一是对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现行法未作例举;现行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特征发生变化,使得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二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在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查处措施有待进一步创新,需要根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完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有机联系,并以刑事责任为最后惩戒手段的法律责任体系。三是现行法施行以后,又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现行法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现行法,以保持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张茅说,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反对不正当竞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点,国务院2016 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据介绍,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 年12月30 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收到后,不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意见,还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召开了企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反馈情况,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016 年11 月23 日,该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15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修法亮点扫描
经过多次研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作了哪些调整?又有哪些亮点?张茅在对修订草案的说明中一一作了介绍,包括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补充和完善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理顺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等。
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修订草案对已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的同时,还为查处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以增强法律的适应性。一方面,修订草案在维持现行法有关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要求的基础上,在第二条中明确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以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为满足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增加兜底认定条款: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条规定,且本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确需查处的市场交易行为,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这样,将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纳入本法规制范围。”张茅说。
进一步强化商业贿赂治理和商业秘密保护。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对于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的范围,修订草案明确为“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修订草案还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出特别规定:“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与此同时,修订草案还新增多项规定,防止商业秘密遭到侵犯,包括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等。
首次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该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越来越多。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并具体规定应予禁止的行为。比如,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
理顺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保持法律规定协调一致。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法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排除竞争、行政垄断、倾销、串通招投标的规定,原因是这些条文规定的行为已分别由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予以规制。同时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与商标法相关规定相衔接。
完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考虑到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民事赔偿优先来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为此,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损害竞争秩序,需要予以行政处罚,此次修订草案对行政查处措施作出了创新规定:增加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同时补充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建立社会举报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切实发挥法律的惩戒与教育作用。
为完善修订草案踊跃发言
2017 年2 月2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同志踊跃发言,一致赞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韩晓武委员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 年制定的。二十多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新的不正当竞争情况层出不穷,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特别是,“这部法在制定当初,就存在着将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一些问题也混杂进来,本身就不科学合理,因此亟须修订完善。”
与此同时,大家还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推动修订草案更加完善、法律规定更加管用。
比如,严以新委员建议将医生纳入保密义务人范围。从诉讼程序来看,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医生和律师在法律上对自己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秘密免予作证的权利。“尤其是心理医生,包括心理治疗师和心理咨询师等在执业过程中有可能会知悉和获取到商业秘密,对此也应予明确。”又比如,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蔡继明建议增加规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利用刷单、刷屏等手段制造虚假的销售额和声誉。
再比如,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黄荣建议对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设处罚上限。他举例说,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修订草案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规定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成本太低,这种设限‘实际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是一种纵容’。”他建议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来判定相应处罚标准,在罚则中不设上限;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