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防火墙”
文/本刊记者 张维炜
图/ 视觉中国
近年来,企业间的商业秘密纷争层出不穷。2017 年2 月,媒体曝出高德向法院起诉,告滴滴拉拢其公司6 名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并侵犯其商业秘密。而理邦仪器与深圳迈瑞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也正打得难解难分。此外,1 月18 日,媒体从华为公司证实,公司内部通报了消费者终端业务6 名前研发人员泄露商业秘密被刑拘一事……
针对实践中日渐增多的商业秘密侵权现象,2 月22 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草案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同时,草案还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力度,对于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从原先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实际上,很多商业秘密是在职工离职、跳槽后泄露出去的。职工通过私自外带单位保密材料、拷贝单位涉密资料将企业关键信息泄露并用于新入公司运营,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在2 月25 日上午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对草案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表示赞同,并认为这些规定有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有助于打造企业诚信,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围绕保密义务人的范围、侵权处罚规定、防止商业秘密保护被滥用,以及草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严以新、杨邦杰委员认为,除了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之外,医生也应纳入保密义务人范围。“尤其是心理医生,包括心理治疗师和心理咨询师等在执业过程中有可能会知悉和获取到商业秘密,对此也应予以明确。”严以新表示,从诉讼程序来看,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医生和律师在法律上对自己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秘密免予作证的权利。“因此,把医生和律师等并列纳入保密义务人范围,也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的。”
“修改的内容如何避免与其他法律的冲突,做好衔接也很关键。” 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说,现行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对律师、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所有商业秘密已经作了应当保守秘密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和这两部法律存在内容重叠,而且在处罚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比如,此次草案规定,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则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冯淑萍委员指出,法律之间规定得不一致,会导致法律执行中产生适用上的冲突,建议立法避免这种情况。
另外,陈光国委员还提出,应当对商业秘密允许披露的法定情形作出规定。“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他建议,草案要注意同律师法等规定的衔接,可增加规定“应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应当披露的除外”。
“还要警惕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能。”万鄂湘副委员长分析称,商业秘密不像专利那样公开注册,“如果我通过自己的研发方式生产出同样产品的话,你就不能说是侵犯了你的商业秘密。”万鄂湘副委员长说,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商业秘密保护设有补充条款,即经营者可以证明其商业信息的合法来源,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他建议草案也作出相应规定,以防止他人以保护商业机密的名义,滥用法律恶意打击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