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秩序,推动创新
文/ 本刊记者 王博勋
2016 年11 月11 日当天,天猫全球狂欢节总交易额超过1207 亿元。在国人尽享购物狂欢的同时,也再次刷新了我们对我国电子商务规模和发展程度的认知。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涌现出了电子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诸多问题。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推动创新,2016年12 月19 日,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如何有效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和完善监管等方面展开激烈讨论。
经营主体有两类,多方利益需平衡
从吃喝到穿用,“只有想不到,没有网上买不到”,电子商务正在颠覆我们的消费和生活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所涉及的实体商品服务领域还在不断扩展,提供的服务形式还在不断涌现,甚至影响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经营主体是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如何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准确界定和合理规范,是此次电子商务立法的重点之一。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其中,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结合以上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就上述两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展开讨论,并建议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如李飞委员指出,现实中,还可以对上述两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再作细分。莫文秀委员则表示,目前草案没有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专门规定,在结构上不完整,建议在草案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中增加一节,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系统规定。
此外,委员们在审议时还表示,应当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给予更多关注。据统计,通过第三方平台达成的交易占目前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吕祖善指出,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因此,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李连宁委员指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发挥着很多综合性的作用,应当规定第三方平台的组织类型仅限法人,以保证其能够独立、有效地承担相关责任。吴恒委员建议把平台做实,规定要求从事平台业务的有关组织,一要有实体,二要有资质,三要有相应的承担后果的能力。王乃坤委员则表示,应当进一步丰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增加规定,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无障碍交易服务,为视力残疾人、老年人等用户提供便利,以确保所有用户都可以享受到电子商务服务。
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立法过程中要平衡多方主体的利益,相关制度设计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如徐显明委员强调,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商务,发展过程中都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否则将会对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形成冲击。如何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传统商业和电子商务等各方之间实现平衡,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我们在顶层设计时有战略展望。
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命。”如何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电子商务法制定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也是审议时委员们高度关注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公平竞争,包括电子商务领域内部的公平竞争和线上线下,即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之间的公平竞争。就电子商务领域内部的竞争而言,草案主要从保护知识产权、禁止有关主体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角度进行规范。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基础,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创新就不可持续。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强烈呼吁草案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徐显明委员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原则,我们的这部法应成为良法、严法,而不要成为侵害知识产权的保护伞。任茂东委员表示,实践中,一些法院主张部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如提供影视作品搜索、设置收视排行榜的网站)应当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相关案件中让应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有关责任。建议修改有关规定,妥善协调知识产权权利人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关系。
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几种被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链接行为就是其中的一种。审议时,万鄂湘副委员长指出,相较于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现实生活中还更多地存在屏蔽链接、拦截链接等不正当链接行为,建议将该项规定修改为“采取技术手段屏蔽链接、拦截链接、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的”,以使规定更加全面。
此外,万鄂湘副委员长还认为,除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考虑有关主体的垄断行为,如第三方平台对自营商品有意实施提高价格等垄断行为,建议增加规定:第三方经营平台的自营商品或者自己提供的服务,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的委员着眼于第三方平台的结算、支付功能及其特殊性质指出,现实生活中存在挪用资金等各类打擦边球的现象,迫切需要完善有关规定对第三方平台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此外,委员们还表示,应当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主体在保护个人信息、构建诚信评价体系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针对线上线下如何能够实现公平竞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商登记、税收优惠、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上。吕祖善在草案说明中指出,起草过程中,对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有不同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各方面均认同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包括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等)免予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工商登记,草案开了一个口子。”李连宁委员说,线上线下在登记上确实存在很多不公平,也存在着税收的漏洞,相比较而言,实体店经营场所等负担很重。他指出:“从目前看,通过网络进行工商登记和与税收登记合并,程序上已经大大简化了,也不收费,我认为登记一下并没有太大的困难。而且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我们要从长远进行顶层设计,而不是由于目前其交易量小、不持续就不管它了,否则,将来要管的时候就来不及了。”据此,李连宁委员建议对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要一视同仁,统筹考虑,一律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可以区分情况简化程序或实行备案制。
苏泽林委员表示,电子商务商品信息不对称是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最大的区别。“实体店买卖双方可以看实物,但在网购时提供的图片一般都是经过专业拍摄的,特别是服装鞋帽与实物不符。信息不对称造成买家处于弱势地位,这个问题,应该在法律上解决。”
鼓励创新促发展,监管主体需明确
“电子商务发展的生命力在于创新。新的业态未来会不会产生颠覆性变化,谁都无法预测。要使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在法律上鼓励创新,容许大胆创新。”吕祖善在接受采访时说,草案按照政府最小干预原则,推动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有机结合。既体现规范性,又给电商创新发展留有一定空间。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创新主要包括商业模式的创新和政府治理的创新。审议过程中,与会人员结合这两个方面的创新积极发言,建言献策。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应当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和趋势,鼓励其进行多种形式的创新。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永文表示,电子商务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新兴业态,也是充分利用电子技术这一现代手段来推进现代化新型的市场销售和消费活动,应该鼓励和支持。
针对政府治理方式的创新,吕祖善在草案说明中表示,电子商务治理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的作用,实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即要体现电子商务管理创新,运用互联网思维、互联网管理办法。
如何进一步推进监管领域的创新?委员们发言表示,总的来看, 目前草案对于主管部门,特别是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虽然都提到了,但还写得不够充分、不够细致,甚至有的方面不明确,建议修改完善。
傅莹委员将草案第七条作为切入点,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完善标准体系建设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质疑。她表示,电子商务是在全国范围呈全面发展的态势,甚至是跨境的,应该有统一的规则和标准。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建议在草案中加强第三方平台的自律监管责任。她认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仅是单纯的信息中介,还整合了广告发布、信用评价、金融服务等功能,因此不能单纯地从信息中介角度所要求的“避风港”原则规定责任,而是要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承担特定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