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堤上的腐败:乾嘉年间河务“全员贪污”
文/贾国静
清中期,清廷投入巨额河工(治理黄河工程)经费,但未能扭转黄河越治越坏的趋势,反而人为地增加了制度的运转成本,助长了河务的腐化之风,加速了制度官僚化进程,使其成为权力、利益、腐败的又一重要源发地与角斗场,甚至是传统王朝的一处坏疽。
“罚之不胜其罚,易之则无可易”
清代河工乃“国之大政”,为保障河工事务顺利开展,清廷创立了一套堪称系统完善的管理体制。
清代的管河机构,大致分为河、道、厅、汛、堡五级。最高一级的河下辖6道,道下有31厅,厅下辖汛,每一汛所辖范围几千丈至上万丈不等,汛下设堡房若干,每堡相隔约二里。整体层级结构与其他管理机构类似,都是金字塔式。
清廷还制定了河工考成保固条例。河务工程在保固期限内失事,承修官或降级,或革职,或罚俸。雍正六年(1728年)推出“销六赔四”的办法后,则罚赔并施,承修官除受行政处罚外,还需承担经济损失,赔偿一定数额的银子。
清人曾经总结:“天下之事,一事立则一弊生,钱谷有钱谷之弊,刑名有刑名之弊,河工大矣,岂能独无?”看上去完善周密的管理制度,虽为河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却并不能扭转黄河河床淤垫愈发严重的态势。为应对河患,清廷一再扩张机构建置,加大财政投入,河务越来越成为一个“金穴”,各色人等趋之若鹜,以致于衙门日益臃肿庞杂,运转成本不断增加,办事效率却大大降低,河工弊政迭现,一片乌烟瘴气。
对河工中的贪腐现象,清廷并非熟视无睹,选拔河督及普通河官时,就特别看重其家境与操守,但高官中的大贪特贪,仍难以根绝。康熙朝(1662-1722年)后期的赵世显任河督十余年,本职工作不尽心尽力,反而罔顾沿河百姓之生命财产,专事拉拢逢迎牟取私利,河工成了他贪腐的最佳门径。雍正帝继位后,命云南布政使李卫专程前往河督衙门查办,这位爱炫富的贪官最后落得个身陷囹圄、家财充公的下场。
总体而言,康雍年间河工弊政尚未成气候,还没有严重影响河政体制的正常运转。但自乾隆朝之后,受政治生态环境恶化以及河政机构膨胀、河工经费屡增等多重因素影响,河工弊端愈发严重。
“上行下效,丛弊之薮”
具体而言,乾嘉年间的河工弊政,最显著病症是几乎无处不在的“全员贪污”。
首先,河督及其家属起“带头作用”,收受贿赂,贪污公款。以乾隆朝时的河督白钟山为例,在任十多年,贪污“十万余金”,为了防止事情泄露,他将所得钱物委托淮扬盐商代为营运,“淮北商人程致中,收存白钟山银二万两;又程致中女婿汪绍衣,在清江开当铺,收存白钟山银四万两;又商人程容德,收存白钟山银二万两;又商人程迁益,收存白钟山银二万两”。另一河督周学健,不仅自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其亲戚家人也“营私不法,款迹多端”。
其次,河官侵吞河款,置办私产,享受奢华生活。比如,乾隆十九年(1754年)查出,十余年来,河库道员“或擅行私动,数至盈千累万,而不报部,或任属侵亏,竟至无着,亦不查揭,殊属玩愒徇纵(意为旷废时日,徇私纵容)”。
普通河员因职权有限,难以像河督及道厅官员一般肆无忌惮地贪污,但也“各显神通”,不放过任何机会。购办料物时,他们“通同盗卖,装运船兵,又复沿途改捆偷售”。当惧畏艰辛不愿到远处办料时,则“资商贾贩运”,自己却不务正业,购置“元狐紫貂、熊掌鹿尾”等物,以“为钻营馈送之资”。若所办料物不足,则想尽办法蒙混过关,将“麻料掺杂沙土”,料垛堆得“外实中空”。嘉庆年间,由于物价上涨,料物开支大增,河员利用办料之机营私舞弊,以致料物支出数额巨大,甚至引起了嘉庆帝的怀疑。当皇帝亲自过问此事时,河员却将一切罪责归于“料贩居奇”。
还有就是所谓外工贪污。外工,乃非正式编制人员,主要指胥吏。在清代政治生活中,“吏胥擅权”,蠹政害民现象十分突出,有人称之为“丛弊之薮”,意即弊政最集中的地方。就河工而言,胥吏之害尤深,因为“河臣以公事责之两道,两道以公事责之七厅,七厅以公事责之外工”,实际办事的是胥吏,故他们得以上下其手,肆意蒙骗。“在河道署中者,则以力请添款、暗阻发款为务;其在各厅署中者,则以节省工料,劝留银钱为务”。连两江总督百龄在给皇帝上的奏折中,也不能不承认“河工外工幕友侵帑误工,实为南河积蠹”。
“不愿无事,只求有工”
乾嘉年间的河工弊政,还突出体现在“冒工”和玩忽职守等方面。
人人皆知,兴办河务工程有利可图,因此在河官员往往“不愿无事,只求有工”,无工则“冒工”。嘉庆年间的河督吴璥曾私下对朋友说:“曾有人禀报工程一段,伊亲往查看,直不用办。”
对于在河官员冒工贪污之行径,道光年间(1821-1850年)的御史佘文铨揭露得更是入木三分。他在奏折中细述了一个小小的河工片段内偷工减料、欺骗验收、虚报额数的各种手法,五花八门,触目惊心,令人对河工弊政有了更为广阔的想象空间。官员冒工至此,所修堤岸质量可以想见。更为严重的是,工程质量越差,河堤越容易溃决,大小工程数量越多,在河官员越有机会继续侵占公款。当某处河堤出事时,为了逃避责任,他们又异口同声地“谓漫堤缺口,尽系无工处所”,意思是那都是因为咱们的护河工程还没有覆盖到位啊!
这边厢肆意冒工、欲壑难填,那边厢又是无视规制、疏于职守。本来,为了加强在河官员的责任心,清廷制定了考核、稽查、赔修等制度,但久而久之往往流于空文。乾隆年间,按照规定河督负有考查河官的责任,然而“外河同知陈克浚、海防同知王德宣,亏缺皆至二三万(两)”,河督高斌竟“毫无觉察,乃置之不问,其视亏帑为应然,弥补为故智(老办法)”。
河督疏于职守,上行下效,遇有工事,河官往往不亲临现场,而是“派临河州县承办,州县委之幕友长随,包于办工之人,往往克扣银两,偷减土方”。管理如此草率,决口之事时有发生就不足为奇了。
总而言之,在河官员千方百计徇私舞弊侵蚀河款,终日沉迷于奢华享受。
“谓无敝大窦,其谁信之”
清廷中央也一度煞费苦心,出台奖惩政策措施,试图雷厉风行矫治河工风气腐化之局面,结果却“人皆以河工为畏途”,难见成效。
乾隆帝有过“重要批示”:“今之外省官员公然贪黩者实少,惟尚有工程一途耳”,“外省工程无不浮冒,而河工为尤甚”,亦曾下令整顿,但终属有风无浪,无果而终。他曾命河督将“违例之处”“于每年年终,汇奏一次”,然而南河、东河两位总督却同时声称“臣署及河工各员幕友并无违例事”“河员并无承办宴席及收受门包事”“河道衙署各官并未立有管门家人收受押席等弊事”,将河务粉饰得一片和谐。
乾隆帝认为,在河官员俸禄普遍偏低是河工贪腐成风的根由,遂酌情提高待遇,对文武汛员均发放养廉银,以使其“日用有资”。又调整赔修制度,将河督与沿河地方督抚一并纳入赔修范围,试图藉严厉的惩罚来消除官员的贪污欲望。可到了需要对贪腐大员动真格的时候,乾隆帝又有点心慈手软。乾隆十三年(1748年),当查出河督周学健有贪冒舞弊、徇私瞻顾的严重情节时,不过“革去大学士,仍留河道总督”,马照跑,官照做。这显然缺乏其父雍正帝力革弊政之坚毅精神,也为此后河工弊政日趋严重、整个王朝官僚体系漏洞百出埋下了隐患。
到了嘉庆年间,河工弊政愈演愈烈,“仁宗(嘉庆帝)锐意治河,用人其慎,然承积弊之后,求治愈殷”,他对河工之弊根源在于吏治不清是有基本认识的,故竭力整顿,主要采取加大惩罚力度的办法。嘉庆五年(1800年),即“太上皇”乾隆帝去世后,他实际亲政之初,不仅将前述南河“四寇”庄刚、刘普等人按律治罪,还将“其子孙所捐官职亦一并斥革”,并强调“伊等侵冒钱粮,贻害百姓,既为国法之所不贷,亦为天理之所不容”。
当黄河决口再次发生时,嘉庆帝下旨严格按律治罪,将河督大人公开枷号,甚至干脆发配边疆。为摸清贪腐乱象,他还“派出司道府大员前往各工,按原估工段丈尺,逐加查勘,并将河工例价应报若干,现在因何不敷,须加至几倍方能办理之处,据实结报,方准奏销。若修理未能如式,查有偷工减料情节,即严行揭参治罪,以示惩儆。倘司道府等亦瞻徇不举,别经发觉,一并治罪不贷”。
嘉庆十六年(1811年),又派钦差大臣托津、初彭龄前往南河调查,并叮嘱二人“到彼后,会同松筠、蒋攸铦(均为地方总督大员),将此数年来河工用过款项,通行核实勾稽,如查有弊混之处,即行参办”。然而两位钦差大臣调查结果却显示,南河“无敝大窦”!闻此,嘉庆帝勃然大怒,斥责托津等人:“河工连年妄用帑银三千余万两,谓无敝大窦,其谁信之!”
然而,清廷几乎倾全国之力治河,不仅未能扭转黄河越治越坏的趋势,反而人为地增加了制度的运转成本,助长了河务的腐化之风,加速了制度官僚化进程。
晚清山东巡抚周馥曾在《国朝河臣记》序言中说:“历来大臣获谴,未有如河臣之多”,“河益高,患愈亟,乃罚日益以重。嘉道以后,河臣几难幸免,其甚者仅贷死而已”。后人研究晚清吏治时也指出:“乾嘉康阜之后,物力富庶,朝野以侈靡相尚,而率作之精神已驰,上下之纲纪日隳,一切弊端,从之而起,栗毓美虽以清介名,对于所属,亦不能彻底整顿,积重难返可叹也。”有人更直接称,清代官场其他病态,与声名狼藉的河工弊政相比,不过“小巫见大巫”而已。
(本文作者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