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放宽收养条件让更多孤儿享受家庭温暖
文/全国人大代表 蓝伶俐
儿童是国家的花朵和未来,也是每个家庭的情感核心和希望。实施儿童收养政策,既让广大孤儿享受到家庭的温暖,也使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的家庭能有机会拥有自己的孩子,是保障儿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长期实践证实,收养制度作为家庭关系产生一种方式,在我国的社会发展的进程和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政策的变化,现行收养法在具体实践中也逐渐产生一些新的问题:由于现行收养法颁布时间过久,规定的收养条件过于严苛,一些具有收养能力、收养意愿,愿意尽到社会责任的个人与家庭无法实现收养,同时又有很多需要被收养的儿童寻找不到合适的收养家庭。为此,建议进一步修订收养法相关条款,适当放宽收养条件。
现行收养法对收养条件的严格限制,将有收养需求的大部分家庭拒之门外。近年来,我国家庭收养儿童数不仅没有增长,反呈不断下降态势。2013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数比前一年下降10.4%,比2006年下降50.2%。
因此建议适当放宽收养条件。建议取消对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可放开至未成年人,使15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获得被收养机会,得到国家或者社会救助。建议收养孤儿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名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年龄要求。对失独家庭收养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致孤的儿童收养应优先办理,并放宽年龄、收养人条件等限制。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事实收养经过公证转化为合法的收养关系。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