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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制定户籍法条件基本成熟

文/全国人大代表 武冬立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6年08月22日 08:47

    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七项户口登记制度。户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管理制度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以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粮为依据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并实行户口二元管理结构的做法,已难以反映当前我国城市化水平的真实情况。同时,对户口迁移的限制也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的需要。此外,户口登记存在出生不报、死亡不销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不及时等问题,也影响了人口统计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0147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的发展目标。该《意见》的发布,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也为户籍管理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应该说,目前起草制定户籍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建议尽快启动起草制定工作,切实加强户籍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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