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职业性尘肺病诊断程序切实解决尘肺病诊断难问题
文/全国人大代表 陈静瑜
尘肺病是法定职业病之一。根据国家卫计委这些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的职业病总人数中尘肺病占了大约90%。目前,法律法规将尘肺病作为职业病进行诊断和治疗,导致尘肺病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尘肺病作为职业病诊断往往需要漫长的时间,甚至常常是病人已死亡仍未得到诊断。此外,“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垄断,导致普通医院无法有效对“尘肺病人”进行治疗。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虽然,按照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关资格,但是实践中的职业病诊断多被各地专门设立的职业病防治所(一般是各地疾控中心)垄断。而这些防治所往往只在地级市设立,导致患者们要拖着病体长途奔波。
尘肺病是由于在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所致,几乎不存在因为其他非工作环境而致病的可能。因此我认为,不应为了查证具体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而延误对尘肺病的诊断和治疗。换言之,应先将尘肺病作为一个医学概念进行诊断治疗,而非作为一个“职业病”概念进行诊断治疗。建议放开对尘肺病的诊断,明确尘肺病人可以在任何一家二级以上医院诊断为医学上的尘肺病。如果需要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再由专门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对“职业病接触史”进行确认,劳动者凭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职业病接触史”确认结果,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这样一来,可以使尘肺病人在没有得到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之前,由任何一家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职业性尘肺病由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特别审批,是为了防止医院随意认定职工为工伤,增加企业负担。但是,不能因此而延误对尘肺病人的治疗。把“尘肺病”与“职业性尘肺病”的概念进行剥离,允许“尘肺病”作为一个普通的医学病名称进行诊断,允许任何一家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就像“颈椎病”一样,没有必要先到单位开一个“长期久坐”的证明,然后再去进行“颈椎病”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