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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探索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循章立制

文/王涛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6年06月03日 09:14

    云南省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对于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界定重大事项等问题,始终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给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带来一定的难度和困惑。为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有可操作性,推进重大事项决定权由单纯被动行使向主动行使转变,县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应当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12项,上报的重大事项2项。

    在应当由富源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上报的重大事项中,“规定”明确界定未列入批准的财政预算,而又必须由县财政投入1000万元以上和县人民政府举债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其他需要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项目建设资金;社会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县城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和饮用水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变更方案等,属于县域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同时,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和办法、执行和办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推动这一“规定”的贯彻落实,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将“规定”的内容作为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之一,并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的形式,组织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加强对“规定”的学习。该“规定”公布实施后,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就烤烟入户预检收购、县城建设、重点项目融资、县城总体规划以及政府举债等20多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促进了区域内重大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使重大决策不因领导人的变动而改变,保证了决策事项的相对稳定和连续性。2014年,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又组织检查组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7项未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作出决议的事项,督促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加以整改落实。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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