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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那些让百姓直接受益的立法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6年02月19日 09:49

    1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了35家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食品中含有罂粟壳,这35家单位有的已移送公安机关并提起公诉,有的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114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一桩“替考”案件,侯某、虎某因在研究生考试中舞弊,均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其法律依据分别是于2015101日正式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和2015111日开始执行的刑法修正案(九)。

    回看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关心群众切身利益、关注百姓福祉依然是立法工作的主线之一:修改食品安全法,制定“史上最严”的法律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出台刑法修正案(九),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网络犯罪、失信行为等;制定反家暴法,让家暴不再是家务事;作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决定,推动全面两孩政策快速落地;审议慈善法草案、中医药法草案,促进慈善事业和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等等。这些法律关系到个人权益和社会和谐,每位公民都有必要了解。

    问题导向:关注你的关注

    关键词:“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重典“打拐”,精神暴力入法,慈善信息公开,全面两孩,中医药立法

    “坚持问题导向,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重要原则。每一部法律的修改或制定都经过扎实的立法调研,力求法律“管用”。

    食品安全法在法律实施5年后提上修改日程,正是因为食品安全领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不容马虎,亟须修改法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大修”,全文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达3万字。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制度,法律亮出锋利牙齿,大快人心,群众称之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此外,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还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比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购食品、食用农产品,加强对农药的管理,回应了社会呼吁。

    刑法是社会行为的底线,一些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必须关进刑法的铁笼子里。刑法修正案(九)对近年的社会热点作出快速精准回应,一方面,通过取消嫖宿幼女罪、弥补“打拐”盲区,完善虐待罪等,强化了对老年人、儿童、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另一方面,针对恐怖暴力案件、网络犯罪呈现的新特点,通过刑法进行惩治;进一步完善了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契合当前反腐大决战的高压态势,对贪腐犯罪施以重拳。也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

    近年来媒体时有报道家庭暴力事件,许多家暴受害者难以获得有效救助,用法律扼住家暴之手是各方面多年来的期盼。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今年31日正式实施。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都作了极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并把精神暴力也纳入家暴范围,人们普遍认为,反家暴法的出台将对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出现的重大转折性变化,回应社会关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计生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于今年11日正式实施,推动全面两孩政策迅速落地。

    我国慈善事业日益壮大,如何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许多方面建议立法。2015年,慈善法草案应运而生。草案共11115条,对慈善组织、网络募捐、慈善监管、信息公开等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一作出回应,同时明确了违规慈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激发社会向善正能量。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但当前,中医药面临诸多问题,包括中医医院的特色优势发挥不够、服务能力还待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乏人乏术并存,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等继承不足、创新不够等。“国粹要有国法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都收到有关制定中医药法的建议。终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医药法草案,以立法的形式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

    制度创新:推动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终身监禁,人身安全保护令,大慈善,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中医可“师承”

    法律有实效、可操作,“管用”又“好用”,必须设置有力的“抓手”。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特别注意运用制度设计解决根本问题,创立了许多被认为有效的制度、方法,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把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社会共治原则被称赞是“一个特别好的原则”,社会普遍认为,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政府、企业、行业、媒体、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的格局,符合我国食品生产的现实情况。

    刑法修正案(九)也呈现诸多新意。比如,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减少死刑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取消死刑(取消后,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反家暴法通过创立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庇护制度、撤销监护制度等强化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另外将实践证明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包括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专家认为反家暴法总结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中国经验,构建了防治家庭暴力中国模式,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计划生育工作不能再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计生法修改决定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删去了“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的法律责任。媒体评论,这适应了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要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大慈善”还是“小慈善”?是慈善立法的争议焦点之一。慈善法草案对慈善的定义作出了界定,该法规范的是广义的慈善,即“大慈善”,不仅包括扶贫济困救灾,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等,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把扶贫济困救灾作为慈善活动的重点,同时又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拓展空间,与国际慈善活动的发展趋势基本一致。”一位公益人士表示,慈善法草案明确了很多新定位、新领域、新规定、新举措等,完全有理由相信正式出台的慈善法一定会对我国慈善事业的新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解决困扰中医药发展的传承问题,中医药法草案专门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大家认为,这有利于老中医开课授徒,不至于让一些祖传秘方失传。

    科学立法:人人都是智囊

    关键词:人大主导,全民讨论,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取消嫖宿幼女罪,同居关系算“家暴”,删除“禁止代孕”

    调研、评估、座谈、公开征求意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穷尽”种种方式“开门立法”,听取民意。尤其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立法机关敞开大门广泛征求意见,以求法律更加公正、客观、全面、可操作。

    最具代表性的是慈善立法。2014年全国人大内司委主持起草工作后,掀起社会大讨论的热潮,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民间组织、传媒人士,以及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业家都积极投入,召开研讨会、座谈会。据有关方面统计,仅2014年一年,学界以及大的慈善组织召开的这类立法研讨会不下百场。从起草到如今仅一年多时间,慈善法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并将提请今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

    “立法取得如此大的进展,这既与立法起草团队的努力密不可分,也与体制性的保障有着重要关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这是因为全国人大不站在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的立场,其工作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而不是全体一致。关注慈善立法者都知道,慈善法草案几易其稿,充分吸纳了各方面建议。可以肯定地说,将来通过的慈善法是立法者智慧和民意的结晶。

    其实,“增强立法质量、增强法律实效,让每一部法律都成为精品”的立法理念贯穿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每部法律中,许多来自社会的建议最终成了法律制度,让百姓受益。

    比如,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听取实践的呼声,建立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由分段监管改为统一监管。社会关注度极高的反家暴法,在草案初稿公布时,有专家指出,覆盖面比较狭窄,国际社会多有关注的精神暴力被排除在外,还建议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纳入法律。通过后的法律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规定同居关系参照执行。

    再如,修改计生法时,原来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引起社会争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次修法应当集中围绕落实党的十八

    届五中全会决策进行,而该内容与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没有直接关系,且有些问题还需深入研究论证,建议删去。最终修改决定采纳了这些建议,删去该条内容。对此,媒体称赞认为,“体现了民主立法的要求,是对民意的充分采纳和尊重。”

    (文/本刊记者 谢素芳)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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