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医药法律制度更好地为人民的身体健康服务
文/任茂东
2015年10月5日,首都北京天高气爽,和煦的阳光普照大地,这一天是我国科技界大喜的日子,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员屠呦呦获得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屠呦呦是我国本土科学界第一位自然科学领域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青蒿素的发现,挽救了成千上万人的宝贵生命,是我国药物研发史上最伟大的一项成就。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为使中医药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服务,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中医药法律案。制定中医药法必将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为什么要制定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
有人会问,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已经很多,例如已经有了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为什么还要制定中医药法呢?我理解,之所以在这些法律之外,还要制定中医药法,就是因为中国医药有着不同于西医西药的自身发展规律,有其独特的理论体系和特点。
中医和西医是两个不同的医学体系,在理论基础、基本理念、诊疗方法、传承模式等许多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中国医药学的起源和形成,是与我国劳动人民长期的劳动生活、生产实践分不开的。中药最古老的著作是神农本草经。中药是我们的祖先数千年来,在劳动中创造出来的。它产生于几千年前,是农耕文明的产物;近现代西医药学是工业文明的产物,有几百年历史。
中医治病原则侧重整体观,认为疾病的症状与人的体质,及外界环境都有互相联系的关系。是由体质、环境、气候、情绪(喜怒哀乐)等许多因素影响疾病,而发生整体的变化。中医重综合与归纳,在理念上把人看成一个整体,主张标本兼治。它重经验传承,在诊疗上注重病人的特殊性,辨证论治,采取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的方法,既可以同病异治,也可以异病同疗;西医侧重局部,重分析与检查,把人看成一个由各系统、器官、组织、细胞构成的复合体,采用单因素分析的方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西医对人体越分越细,一直到分子、原子水平,甚至更小。
诊病方面,西医以推理为主,通过各种仪器设备检测,生理生化标准指标检测,从精确的数据中,按统一标准,判断病症,对症下药或治疗,对人的特殊性关注较少。
西医是以疾病为中心,重治疗,侧重对病原体的对抗治疗,依赖生物治疗,注重病灶的改善。中医则以病人为中心,治病为一体,强调治未病,注重人的整体诊疗。
根据巴甫洛夫的观点,认为不注重整体观念,增强机体的抵抗力,仅注重于对付细菌之片面治疗,不是合理的治疗,因病人机体之防卫机能减弱时,抗生素之类亦不能发挥其治疗效果。由此可知,中医药治疗方法及其经验之所以有效,在于掌握了整体观念,运用虚实、寒热等辨证方法,然后取各种不同配合的处方以适应之。
西药多为化学人工合成,而中药取材广泛,树木、果实、花草、禽兽、爬虫、矿石,以及人身爪等,皆可供药材选用。
在几千年的实践和传承过程中,中医药产生了许多十分有效的方剂及特殊的单方一味药等。中医药与西医药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有其鲜明的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
但是,目前中医药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医药卫生的共性问题,参照西医药模式作出的制度规范,在传承与人才培养、专业资格取得、药物管理及其制剂管理和民间中医管理等诸多方面,未能体现中医药的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律,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医药的发展,影响了中西医并重方针的落实。例如,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就很难满足中医药的实际需要。中医、西医在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方面各有优势,应互相借鉴,优势互补,真正落实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为此,制定中医药法,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其更好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立法为中医药学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提供保障
有人说,中医药学不需要像保护濒临灭绝大熊猫那样,而是让其在防病治病中有更多的用武之地。换言之,中医药立法不是让中医药学寿终正寝,而是应当要发扬光大。以前,我们都有这样的印象,几乎各地民间都有当地的中医名医或者有一技之长的老中医,临床治疗效果好,价格低廉。老百姓非常认可,比如北京有名的“双桥老太太罗有名”,很多地方都有的“小夹板治疗骨折骨伤”,等等,他们几乎都是祖传或者师带徒的形式学习,没有上过大学,没有学过外语,自己配制药物(特别是外用药,如外敷的膏药等)。近些年来,随着这些老人的去世,中医却呈衰退和萎缩之势,为什么?我觉得,除了年轻人更接受现代生活方式,传统文化普遍受到冲击以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按照我们现在的管理模式,中医药是格格不入的——没有正规学历,通过不了相应的资格考试,不能自己配制中药,中医院配制制剂越来越严格,想开私人诊所更是难上加难,等等。在重重障碍下,试想民间中医药能不萎缩吗?
制定中医药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作用,对深化医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积极意义。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本应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具有优势,但因为收费较低,作为医疗机构营利手段,中医药却处于“劣势”。因此,面对中医医疗机构特色淡化,一些中医诊疗技术濒临失传的现状,要求我们在深化医改中,加快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投入补偿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已迫在眉睫。制定中医药法、规范中医药的价格体系、进行中医药制度设计,推动其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创造有利于中医药学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在宪法中明确了中医药的地位,中医药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中医药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毛泽东主席曾指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近年来,社会上一股质疑、否定中医药的思潮在蔓延,甚至一些知名人士也加入其中,对人民群众造成误导,对中医药事业发展产生了不小的干扰。
有的“智者”认为,西医尽管有些病治不好,但是能说明白,是科学的,中医药虽然可能治好很多病,但是用现代科学学说讲不清楚,那就是不科学的,此种观点是非常不准确的。中医药已经试用数千年,是有疗效的,是一门医学临床实践科学。中医药在两千年前就形成了一个庞大而严密的医学理论体系,古往今来,《黄帝内经》《伤寒论》《素问》等一系列经典著作,以及包括病因病机、诊法方药、辨证论治、未病先防、既病防变、阴阳五行学说、藏象等理论方法,一直成功指导着中医的临床实践和诊疗。中国医学以其独特的理论体系和卓越的临床效果,而自立于世界医林,从而使占人类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一代又一代的繁衍生息,中医药学立下了汗马功劳。
翻阅中国历史,大家知道,虽然中国历史上也经常出现大瘟疫流行,但并未像欧洲那样,仅因为一场黑死病就夺去将近一半人口的生命。这当中,中医药发挥的预防、治疗作用也是功不可没。人们绝不会忘记,2003年的春天,在那场迎战突如其来的“非典”战斗中,中医药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世界权威的内科期刊《内科学年鉴》(影响因子是16.5%)报道,中药方剂“麻(黄)杏(仁)石(膏)甘(草)汤加银翘散”和西药“达菲”经临床循证比较,两者防治作用相近,而且中医药疗法和“达菲”相比,价格仅是其八分之一,且安全性好,几乎没有不良反应,但“达菲”有约20%左右不良反应。这引起了全球内科学术界的关注。《中医临床研究》也证明了我国中药制剂“莲花清瘟胶囊”与“达菲”在治疗甲型流感方面同样效果显著。实践一再表明中医药的疗效是确切的,中医药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科学。
由于中医药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社会上一有风吹草动就引起对中医药学杂音,就会影响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医药法,进一步明确中医药的法律地位,为中医药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中医药立法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需要
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要努力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提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维护民族文化基本元素,使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新时代鼓舞人民前进的精神力量。
中国医药学不仅是我国人民几千年来与疾病进行斗争的经验总结,也是我国古代光辉灿烂的科学文化成就的结晶,是一个伟大的宝库。中医药学包括民族医药,都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杰出代表,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医学与文化的完美结合。和而不同的思想基础,崇尚和谐、追求平衡的思维方式,以人为本、大医精诚的行为准则深刻体现了中华民族的认知方式和价值取向,蕴含着丰富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髓。在当代,中医药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原创文化之一,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制定中医药法,继承发展中医药,深入挖掘中医药的文化价值,传承中医药文化精神,加强中医药文化的海外传播,对于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历史上,中医药不仅为中华民族繁衍和中华文化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对人类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中医针灸”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黄帝内经》和《本草纲目》都入选了“世界记忆名录”,先后被翻译成拉丁、朝鲜、日、俄、英、法等多种文字,广泛地流传国外。当今世界,中医药以其特有的医疗理论和文化理念担负着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维护人类健康的重大使命。制定中医药法,保护好祖国传统医药、发展好中医药事业,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历史使命,也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有力促进,更是对世界文化多样性的积极贡献,必将在世界文化殿堂中为中华文化增添更加绚丽的色彩。
总而言之,中医药学是中华科学文化的瑰宝,是中华文化的重要体现和传播载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医药法,依法规范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这必将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延年益寿发挥出更大、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