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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软实力 共筑“中国梦”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6年02月03日 10:19

    张德江委员长指出,制定和实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于推动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依法褒奖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以国家的名义表彰奖励有巨大贡献、卓越成就者,不仅是对获得者最高程度的褒奖激励,也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体现。国内外不乏为众人熟知的荣誉表彰,比如我国的“两弹一星”“航天英雄”等,美国的总统自由勋章、英国的嘉德勋章、法国荣誉军团勋章等。

    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对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作了整体部署,其中包括国家功勋和国家荣誉称号立法。2015 年12月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委员们认为,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手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三次授勋

    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建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曾三次授勋。

    1955 年2 月12 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该条例于1987 年11 月24 日失效),并作出三个决议,分别是: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志愿军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的决议,规定勋章、奖章分别授予人民军队在不同时期的有功人员。

    上述勋章奖章条例规定,设立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有功的人员。勋章每种分为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

    第一次授勋:根据勋章奖章条例,1955 年9 月23 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请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的第一批名单,作出《关于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的决议》。决定授予朱德等131人以一级八一勋章,授予朱德等117 人以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朱德等570 人以一级解放勋章。同日,毛泽东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发布授勋命令。

    第二次授勋:1957 年6 月17 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请授予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的第二批名单,作出《关于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的决议》。决定授予47 人以一级八一勋章、授予1467 人以二级八一勋章、授予5339 人以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6 人以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4152 人以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31098 人以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421人以一级解放勋章、授予4932 人以二级解放勋章、授予54879 人以三级解放勋章。6 月18 日,毛泽东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发布授勋命令。 1955 年和1957 年的两次授勋,共授予人民解放军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10 万多人次,各种勋章103349 枚。1980 年8 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依法剥夺林彪等人获得的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第三次授勋:1988 年7 月1 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根据决定,7 月30 日,中央军委主席发布命令,授予肖劲光等830人以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汪荣华等3704 人以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贺进恒等47914 人以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邓兆祥等31519 名同志胜利功勋荣誉章。

    专家认为,三次授勋表彰活动,大大增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凝聚力和民族自豪感,激发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为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立法工作可追溯到30年前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各种奖励的法规和规章,“但以国家名义颁发的国家最高奖励制度至今仍未建立,真正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级荣誉制度,目前在我国还处于空白状态。”各方面一直有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呼声,在2014 年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为此专门提出建议。

    实际上,上世纪80 年代,有关方面就着手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199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这部法律草案,但因当时各方面对实行追授及其范围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草案的审议被搁置。

    新一届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的功勋荣誉制度建设。十八大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有力推动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立法工作再“上路”。李适时表示,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安排,从2013 年下半年开始,法工委多次召开中央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2015 年7 月形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15 年8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根据宪法制定一部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专门法律,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并将这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对于建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与以往做法一样,初审后,法工委将法律草案印发各部门和单位,并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前几日,还邀请有关方面对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确保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呈现在委员们面前的草案二次审议稿采纳了不少委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获得与会人员高度称赞。会议最终以157票赞成票(159 人出席会议)通过了表决。

    “二审”新增: 专设“友谊勋章”授予外国人

    李适时表示,作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起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总体要求是,在总结以往授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建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最主要的、最基本的制度,力求使制度规范简明、易行,具有可操作性。有关具体组织、日常管理方面的意见,将在相关文件和法规中作出规定。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共21条。对比各稿草案,每一处修改都是群众意见和立法者智慧的结晶。

    授予外国人勋章是许多国家的做法。有意见认为,应当对为我国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专设一种勋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于授予外国人的勋章规定专门的名称是必要的。为此,规定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同时,考虑到对外交往的需要,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向外国人授予勋章,也可以直接授予。为此,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在草案一审时,有的委员建议,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是获得国家荣誉的证明载体,将其用于出售、出租等营利性活动,不利于维护国家荣誉, 需要在法律上对勋章、奖章及证书的保存人规定相应义务。

    最终,通过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原来的草案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声誉的行为的”,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撤销国家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国家最高荣誉,如获得者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并对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应当予以撤销。

    因此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于2016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对现有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会有什么影响?“它是根据宪法设立的一项新的奖励制度。本法是一部对最高的国家荣誉制定的专门法律。”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表示,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制度的总体部署,除了本法规定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以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还可以继续单独或者联合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授予的三大勋章

一级八一勋章。八一勋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自1927 年8 月1 日到1937 年7月6 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八一勋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独立自由勋章。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自1937 年7 月7 日到1945年9 月2 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独立自由勋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解放勋章。解放勋章是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自1937 年7 月7 日到1945 年9 月2 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的一种勋章。解放战争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文/本刊记者 谢素芳)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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