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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生还是不生?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6年02月03日 09:14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贯彻了五中全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反映了我国的国情和民意,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修改这部法律,是涉及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实施这部法律,一些相关的政策一定要跟上。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等问题,要从政策层面、制度层面,细致研究,切实加强。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实行‘两孩政策’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后,一些人不愿意生二胎……”这是2015 年12 月23 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草案)》时刘振起委员的发言。

    2015 年12 月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在许多家庭期盼中将于2016 年1 月1日起施行。“两孩”一词,在近一时期的网络排行中一直高居首位;“生还是不生”也是许多已经拥有一孩家庭的热点话题。

    哪些家庭可以再生育?

    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修法之后,哪些家庭可以再生育?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人口计生法修法中将再生育的有关规定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决定。此前,各地对于再生育情形的规定有一定差异,主要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现在我们正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体的要求,结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张春生说。 值得一提的是,“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

    “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委员有争议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首次将禁止代孕等内容写入法律草案中。在12 月23 日上午的分组审议中,诸多委员对此条款存在争议。

    周天鸿委员认为,代孕实际上是对不孕夫妇生育权的尊重。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从生育权来讲,是不应该非法剥夺不孕夫妇通过代孕技术获得子女的权利。代孕也有助于缓和家庭矛盾,保障人们追求幸福的权利,也是对不孕夫妇隐私权的尊重,对代孕母亲身体权的尊重。

    “我认为这一点要慎重,应改为‘禁止非法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非法形式实施代孕’,只要不是‘非法’的,而是通过有关部门允许的,应该可以。国家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这些家庭解决没有孩子的问题。”罗亮权委员说。

    12 月27 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这一拟新增的规定。张春生解释说,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这一内容,“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考虑到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在非法的这些交易活动当中,相关人能够获取很多暴利,老百姓在这些方面不是非常了解。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我们会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

    修法后“失独”家庭是否扶助?

    “此次修法,一是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即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正在享受和将来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和扶助。二是拟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介绍。

    “在新修改的法律实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修法之前‘老人老办法’的办法。”张春生解释。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决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国家卫计委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说。

    委员呼吁关爱“失独”

    韩晓武委员指出:我国生育率已有20多年低于实现世代交替所需要的更替水平,多年处于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2014 年中国劳动年龄人口连续第三年下降,65 岁以上老年人已占总人口十分之一。生育率长期走低、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后备劳动力严重不足,如果生育数量限制政策不变,少儿人口比例将持续快速下降,老年人口比例将加速上升,总人口年龄结构将加快老龄化。

    “现行的生育政策造成了大量的‘失独家庭’。根据卫计委发布的《2013 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我国15 岁至30 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90 人/10 万人,死亡人数至少为29.5 万人。由此估计,目前我国‘失独家庭’的数量达上百万之巨,这些家庭承受着巨大创伤,同时也将给未来的社会造成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政府应该着力扶助‘失独家庭’。”韩晓武说。

    “建议增加关心和照顾失独家庭,以及不得歧视独生子女家庭的条款。实施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后,‘失独’家庭更加需要党和政府的关照,需要来自社会的温暖,对他们继续给予补偿和照顾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建议在修改的时候予以明确。同时,原法第二十七条在修改以后将被删去,《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将不再颁发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继续扶持、关心独生子女家庭,也建议给予法律上的明确。”欧阳淞委员说。

    彭森委员认为,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是从上个世纪80 年代就开始推行的,前后历经30 年时间,整整一代人。很多独生子女的家长作出了重大社会牺牲,过去领了独生子女证的父母,政府应通过各种形式继续给予照顾。

    晚婚晚育有没有奖励?

    晚婚假是否在元旦后取消,也让准备走近婚姻殿堂的新人们加快了领证的速度,甚至扎堆在元旦前登记结婚。晚婚晚育作为曾经的国策,在修法后晚婚假20 天的奖励不再有。

    “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的。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的规定。”张春生说。

    张春生介绍,我国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 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 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迫在眉睫

    “政府和全社会如何在放开‘两孩政策’后,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在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保险等领域促进人口格局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从人口大国走向人口强国问题。”韩晓武说。他建议:为了提高生育二孩的积极性,一是认真研究和解决女性就业平等问题,消除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二是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上幼儿园难的问题。他认为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也会影响要“二胎”的愿望。

    (文/本刊记者 沈晓冲)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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