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立法倡见义“勇为”加“智为”
文/吕友明 韩红 吴乐
半城山水,一城好人。这是武汉自然人文的写照,更是对城市文明的不懈追求。2015年11月18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在本地媒体正式公布《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全文。这意味着,从2016年1月1日起,经过全面修订的条例将以新的“力量”继续为好人点赞,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勇为”,更要“智为”
在两次公开征集民意、审议修改数稿之后,新版条例以全新的理念、内容展现于武汉市民面前。
见义勇为被重新定义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对比原条例,“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文字表述被删除,同时,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表述修改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之所以要作这样的修改,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主任刘诗华道出了缘由:这一修改不仅使见义勇为概念更加符合法律用语,而且体现了理念的更新,强调了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要鼓励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应当倡导科学、合法、适当的见义智为,摒弃了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
新条例还将见义勇为行为限定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的“合法行为”,刘诗华解释说,这样对见义勇为的界定就更加准确,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如保安人员、公安机关安保队员中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据原条例可能会被视为“约定行为”,但是根据新条例,他们虽然与用人单位签了约,并领取了一定的报酬,但他们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得到认定。“合法行为”的限定,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对立法价值导向的考虑,既要人性化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又要合理合法,注意把握一定尺度范围,避免保护行为过当,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邓斌解释说,过去,见义勇为强调勇敢地与违法犯罪者作斗争,甚至流血、牺牲,现在则提倡在见义“勇”为同时,也要见义“智”为。“一位老太太发现有人正在小区盗窃,她一个人肯定无力对付,如果私下报警并帮助指认,这也是见义勇为行为。”邓斌说,见义勇为这个行为本身就应该包含对自身的爱护。
理念的更新其实已经在武汉市近年来的见义勇为认定和鼓励中体现出来。邓斌说,两年前,一名出租车司机在路上发现抢劫,因当时势单力孤,他没有选择蛮干,而是悄悄跟踪,后趁犯罪分子放松警惕在餐馆就餐时,与赶来的同行一道将其制服。这名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后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这个群体也获得见义勇为群体荣誉。与此同时,武汉市已经形成不在中小学鼓励、宣传见义勇为的共识,这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让好人更多,更敢为
做好事会不会被讹?见义勇为者会不会“流血又流泪”?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是立法初衷之一。
17年前的条例虽然作了一些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见义勇为工作领域的不断延伸和扩展,在工作实践中,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保护范围不宽、补偿标准不高、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已不能适应见义勇为工作发展需要,也不利于更好地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实际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
新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实际,用较大篇幅,设专章12个条款,分别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救治、社会保险、就业、教育、住房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力度。特别是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和补助,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根据不同情形发放相应的补助金、抚恤金。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措施也更加实惠。比如,条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英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城市轨道交通,免费游览本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等。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就近优先接收,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一定优待;符合保障房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市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还明确,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奖励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奖励额度。
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见义勇为当事人主动申报少,新闻媒体报道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成为主要信息来源的现象,甚至相隔十几年后才申请确认,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等情况,条例对见义勇为的申报及确认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
“让这座城市好人更多,让见义勇为成为城市美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绪鹍说,“我们愿意让立法来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