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若干规定出台
7 月12 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研究并通过了《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名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的若干规定》,就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分工原则安排、联系方式、联系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以进一步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
根据《若干规定》,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上按选举单位分工联系省人大代表,可采取书信、电话、约谈、走访、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联系分工的省人大代表,每年与分工联系的代表至少联系1 至2 次;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视察或调查研究工作时,可邀请分工联系的在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走访分工联系外的其他代表或者邀请他们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
联系内容包括向代表通报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会议精神;征求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当地群众向代表反映的意见,以及代表开展活动的情况和经验;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代表解决代表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规定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重视所联系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对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刘志锋)
编 辑: 张学文
责 编: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