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从这里起程
本刊记者/张维炜/
在过去近六十年的时间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有五六十部,数量不多,但这些法律却对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其中,有开启新中国立法时代的“五四宪法”,有堪称新时期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八二宪法”及其与时俱进的四个修正案,有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著名的七部法律,有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一批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法律,有见证民主进程的选举法,有确立“民告官”制度的行政诉讼法,有落实“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港澳基本法,有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的立法法,还有为公民私有财产撑起保护伞的物权法……这些法律搭建起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体框架,可以说法治中国正是从这里起程的。
“五四宪法”表决前一天仍在修改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在1949年通过的《共同纲领》的统领下,新中国渡过了民主法制建设的初创期。
1950年5月1日,共和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一举“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等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
这在当时旧的封建婚姻思想仍然盛行的中国,无疑是引领了一场重大革命。婚姻法的颁布,让千千万万受到封建婚姻束缚的女性得到了解脱,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了出来,并建立了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
随后,土地改革法公布,在中国广袤农村掀起了一场土地改革浪潮,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而工会法的出台则获得了城市广大职工的热情拥护,它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按照《共同纲领》描绘的宏伟政治蓝图,一旦时机成熟,即行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反映全中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宪法。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里,把“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列为1953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向全国公布。这一年,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了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经历了两个多月的研究、讨论和修改,宪法草案出台,并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中南海怀仁堂召开,凝聚全国人民智慧的宪法草案提交大会审议,刘少奇同志作了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资料查证,从9月16日开始,全国人大代表对宪法草案和宪法草案报告进行讨论,89名代表公开发言,他们纷纷表示,衷心地拥护这一伟大的宪法,并愿为其完全实现而奋斗。
9月20日,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获得全票通过。现场,全体代表起立鼓掌欢呼,会场外,鞭炮声四起,大家尽情庆祝雀跃。
鲜为人知的是,就在表决通过的前一天,根据代表们的审议建议,宪法草案作了最后两处修改——一是西藏代表团提出,“改革宗教和信仰”这一说法不妥,理由是人的信仰无法改革;二是有些代表提出,序言中写的“这是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与事实不符,因为在解放以前我国已存在过多部宪法。
毛主席紧急召集会议,吸收这两条意见,将条文相应改成:“保障信仰自由”与“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这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五四”宪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
同时,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还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五部法律,它们为新中国的立法事业奠定了牢固的历史基础。
三个月七部法律的传奇
在全国人大的立法史上,如果说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启了新中国的立法时代,那么1979年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则迎来了改革开放后立法的新起点。
1978年12月,冲破十年“文革”的桎梏,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迎来了蓬勃发展的黎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总结“文革”惨痛教训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这是一项关乎国家命运的历史性决策,中国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伟大历史转折。
会议之后,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着手重振旗鼓。
临危受命,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立下誓言:“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那人大常委会就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尸位素餐,那我这个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就没有当好,我就愧对全党和全国人民。”
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法制委员会,由80位各方面知名人士组成,彭真同志任主任,主持立法工作。
短短的三个月后,在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三千多名与会代表共同见证了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获得表决通过。
三个月出台七部法律,不仅创造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段立法传奇,而且全力推进了改革开放后的民主法制建设。
“三个月内要搞七部法,工作量之大、任务之艰巨,难以想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是当年立法的见证人,回忆起那三个月的日日夜夜至今感慨万千,“我们每天都是夜以继日,每天夜里十二点后,我把修改处的稿子送到彭真同志家里,他对送去的稿子连夜进行修改,第二天清晨就把修改后的稿子退回来了。”
可以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三个月出台七部法律,成为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缩影。到20世纪90年代初,上百部法律密集出台,为重建社会秩序和推动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八二宪法”诞生
进入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刚刚起步,中国在希望和焦灼的双重交织下,亟须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以适应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社会现实和发展要求。
1980年9月,面对国内新形势,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由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
在此之前,中国在“五四宪法”颁布后,曾在1975年和1978年重新公布过两部宪法,但“七五宪法”修改正值“文革”期间,通过的条文只有30条,且充斥着极左的革命口号;“七八宪法”,虽然有所进步,却仍未摆脱“文革”的痕迹,不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的新形势。
再三权衡,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后,彭真专门向中央打了个报告,提出这次修宪要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进行,随即获得了中央的批准。
宪法面临的是一场“大修”,需要一条一条重新起草,几乎可以称得上是推倒重来,常常需要逐字逐句反复斟酌,数易其稿。
1982年4月26日,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经过十年浩劫之后,民众参与宪法修改的热情万分高涨,热议浪潮持续了整整四个月,其后,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公众意见又对草案作了近百处的补充和修改,“纯文字的还不算。”亲历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顾昂然说。
1982年11月27日下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宪法修改草案开始接受代表们的检验。“经过逐章逐条审议,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有的条文修改不止一处,连序言、总纲,一共修改了近三十处。”顾昂然回忆说,“有些是重要的修改,例如增加了‘违反宪法和法律必须追究’,这是军队代表提出来的。”
1982年12月4日下午五时,开始表决。代表们向大会堂内的三十个票箱投入了庄严的一票。粉红色的表决票上用汉、蒙、维吾尔、哈萨克、朝鲜文字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表决票”的字样。
当时现场出现的一段小插曲尤为值得纪念,表决后的投票结果显示3037票赞成,3票弃权,对于第一次出现的弃权票现象,新华社记者提出希望如实报道,获得了中央高层领导的赞同。
于是,“八二宪法”成为共和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公开表决结果的法律项目,有媒体因此而评价称,这使“八二宪法”自诞生那一刻便散发出不同寻常的革新气象,也成为日后立法公开化、透明化的一个重要起点。
从内容上,“八二宪法”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实践证明,将这一内容用宪法记载确立下来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顺利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
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八二宪法”重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在结构上作出重大调整,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之前,更好地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八二宪法”的一大改革,是对人民代表大会作了一系列发展和完善,尤其是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规定其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实践证明,把大量的立法工作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起到了重大作用。”乔晓阳说。
除此之外,“八二宪法”还改革了行政管理体制,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改革乡镇政权,确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并将“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
民族区域自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被称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中国经验”。“八二宪法”进一步把行之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肯定下来。
两年后,民族区域自治法经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也正是自“八二宪法”起,宪法开始担当起推进国家改革、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此后,“八二宪法”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修改,以民主、法治、人权为核心的国家宪法价值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护航经济体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末期,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摸着石头过河”。
从1987年12月1日,深圳冒险在全国公开拍卖了第一块住宅用地,到“傻子瓜子”雇工超过八人是否为剥削的争论……新生事物的探索实践不断冲击着传统观念和体制,进而推动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工作。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作出第一次修改,这也是我国首次采取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宪。
其对第十一条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从立法上突破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禁区,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为促进经济合作的扩大,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需要,修正案还专门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这一时期,一批适应和推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法律成为全国人代会上的重头戏,个人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相继出台。
然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并非一帆风顺,其间伴随着不少坎坷和波折。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草案提交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但它的制定对于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探期的中国不啻为一场革命。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回忆,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争议不断,最大的焦点在于是否将法人(实质是国有企业)纳入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有经济法学者和国务院一些部门认为,作为法人的企业,在当时不是国营的就是集体的,应该由政府来管。”
争论甚至延续到了全国人代会上。顾昂然记得,为了及时根据代表意见进行修改,除法工委的同志外,佟柔、江平、王家福、魏振瀛等几位民法界专家也参加了法律草案的修改工作。
“由于大会时间紧张,我们一起研究代表意见,进行具体修改。”在顾昂然的印象中,最后民法通则草案根据代表意见作出了三十多处内容修改,“如果连标点文字修改都算上的话,90%的条文都作了改动。”
最终民法通则还是把法人纳入进来。为什么?“国家要实行商品经济,不但公民之间有商品交换,国家、集体、公民之间也都在进行商品交换。”张春生说,“民法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交换就得由民法来调整。”
现在看来,“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一批法律面向改革大趋势,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以后市场经济的确立搭起了平台,意义十分重大。”张春生感慨地说。
保障公民权利建设加速
立法在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有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在逐步完善,一次次全国人代会成为见证民主法治建设蓬勃发展的盛会。
1987年11月24日,是一个值得中国农民永远铭记的日子。这一天,中国农民实行自治的第一部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正式颁布。
但许多人也许难以想象,这部后来被视为开创了中国“草根”民主重大改革的法律,制定过程却是一波三折,在颁布之前曾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于1987年4月列入了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议程。
出人意料的是,这部法律草案在大会上受到来自基层地方政府和官员代表更多的质疑和反对。据当年参与法律起草工作的国家民政部计财司原司长白益华回忆,分歧点集中在村委会和乡政府关系界定上,甚至许多代表团内部都难以形成统一意见。
大会期间,为了让代表们畅所欲言,1987年4月6日上午,彭真同志在人民大会堂西大厅,召开代表团团长座谈会,专门讨论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关系问题。
争论仍然相持不下,1987年4月11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出一个决议,授权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认真研究,总结经验,审定修改后颁布试行。
之后,又经过反复调研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终于在1988年1月24日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为了慎重,法律采用了试行。
就这样,历时四年,经过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反复修改三十稿后,村委会组织法终获出台。
从此,村民自治使广大农民历经了一次又一次极为重要的民主实践,而村委会组织法这段非凡的立法经历也永远载入全国人大立法史册。
法制健全发展的同时,公民的维权意识开始觉醒。1987年,浙江苍南农民包郑照,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将县政府一纸诉状告到了法庭。这位“民告官第一人”当时的想法很简单,就是要“讨个说法”。出乎他意料的是,仅仅过了两年,行政诉讼法就经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但这部法律的制定当时顶着巨大的压力。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罗豪才是当年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副组长,据他回忆,行政诉讼法草案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中央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书约130份,公民直接寄送法工委的意见书300多份。
“不同的观点很多,当时有给人大写信反对立法的,有一次有上百名基层干部签名给人大写信反对通过这部法律……”罗豪才深有感触地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可能比任何一部法律都要大。”
然而,限制公权力滥用已是大势所趋。最终法律排除万难获得通过,将公权力置于法治的约束之下,中国确立了“民告官”制度。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为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开创先河,此后的二十多年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1996年通过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行政救济制度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
据统计,从1978年到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改革开放民主法制建设初创期,五届、六届、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承担起法制恢复重建的重任,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四十多件。这其中,包括1982年宪法、1988年宪法修正案,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通则、刑法、三大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一大批适应改革开放、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
这些法律密集出台,为中国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使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落实“一国两制”构想
跨入20世纪90年代的第一个全国人代会至今令无数国人备感振奋。
1990年4月4日,在长达一分钟的热烈掌声欢庆中,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有关决定。
这部史无前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落实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1997年7月1日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香港徐徐升起,经历了百年沧桑的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中国政府开始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的历史从此掀开新的一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出台后的三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9年12月20日,葡萄牙结束对澳门的统治,政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国两制”的政策下,澳门顺利回归,享有“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权。
构建市场经济法律框架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对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进行视察后,发表了重要的南巡讲话。
从此,市场经济彻底摆脱了资本主义嫌疑,又一次的思想解放之后,中国掀起了改革开放的新高潮。
国家加大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力度,决策层的这一指导精神也迅速在法制建设的部署上获得体现。
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乔石同志在当选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伊始,就提出要把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并为本届设定了目标,即争取“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八二宪法”的第二个修正案,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这些规定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宪法依据。
随后,围绕宪法的这一修改,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等方面,制定了一批法律”。
其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明确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了商家的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支撑起法律的保护伞;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仲裁法等民商法律的出台,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有两部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格外引人注意,一部是1994年3月2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预算法;另一部是由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4年,中国启动了新中国财税历史上迄今影响最为深远的财税体制改革。作为此项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预算法的意义功不可没,从此“理财治国”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
金融调控是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稳定币值、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和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保障金融体制改革顺利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适时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能,为中央银行体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刑事立法与时代同行
20世纪90年代中期,经济立法领域之外,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刑事犯罪的日趋复杂和执法环境的变化,以及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对刑事立法的补充和完善被提上日程。
“那时,社会上出现了不少新的经济犯罪;集团犯罪、跨省市流窜作案的犯罪大量增加;涉及境外的犯罪增加;律师队伍的壮大,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人口流动性增强带来执法条件的变化等,都需要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完善。”顾昂然说。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完成了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大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共225条,比原先增加了61条。其中,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到辩护制度的改革;从收容审查的废除,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引入等一系列新举措的推出,注意惩治犯罪,同时也注重保护人权,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
一年后,刑法迎来了自1979年出台后的首次修订,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2446票获得通过。
从此,“投机倒把罪”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罪名终成历史,正式从刑法中删除。
在全国人代会代表团的审议中,代表们对刑法修订案草案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修改建议,很多都被吸纳。全国人大相关人士回忆,根据马开贤代表的建议,草案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增加了对“在出版物中刊载侮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予以惩处的规定。针对张磊代表的建议,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增加了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等。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自始至终参与了这次法律的修改,他对记者说,“这部刑法典由最初的192条增加到了452条,说明我国的刑法体系日益完善。”
布局依法治国方略
20世纪末,伴随着一系列基本法律的陆续出台,国家法治基础已经具备。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第一次把“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立法工作总体目标。
“在本届任期内,要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庄严承诺,“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同党对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这次修改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和保障。”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评价称。
同时,就是在这次全国人代会上,合同法被表决通过,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实现了契约交易规则的统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踏入世贸组织大门,改革开放事业从此进入一番新天地,而在此之前,为了让中国早日融入世界经济大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已先行对一批法律进行修改,及时实现与世贸规则的“接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在同年3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加上前一年修订完毕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标志着我国为适应世贸组织要求、对三大涉外企业法的改造已经全面完成,表明中国积极参加经济全球化的信心和能力。
细心的人注意到,三部法律中,只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对于这点特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王维澄解释说,这是因为1980年法律制定之初,为保障法律的稳定,不能让改革开放走回头路,特别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
据当年立法亲历者回忆,这一建议是由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提议,经郑重决定增加的。
2001年修改时,考虑到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开放在进行二十多年后已不可逆转。因此,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通过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时,删去对法律修改权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这部法律。
对此,有媒体评论,一增一删之间,立法者用心良苦,体现了法律的连续、务实和坚定。
立法权是现代社会构成国家权力大厦的一大基石。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立法质量越来越成为关乎整个国家法治大厦构建的重要一环。
经过艰难但又十分成功的改革和探索,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确立了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这一体制必将为共和国的‘良法之治’,提供长期而有效的制度保障。”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工作的梁子驯表示。
从九届全国人大开始,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脚步逐渐放缓,通过的法律数量减少。
分析这一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许安标向记者介绍说,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这一规定沿用至“文革”之后的法制恢复重建,曾造就了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一次通过七部法律的立法纪录。
但当时的共和国百废待兴,“每年只召开一次的全国人代会很难承担繁重的立法任务。”许安标说,随后1982年宪法对立法权作出重大改革,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刑事的、民事的、国家机构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走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需要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国家机构组织、刑事、民事、行政等基本法律都已相继出台,我国的立法工作主要任务也逐渐从全国人大转移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安标说,这一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为确保迅速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基本有法可依,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3年3月10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宣布: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彰显人权保障
2004年4月,北京63岁的老人黄振手持一本宪法单行本抵制强拆。而他维权的有力“武器”就是不久前宪法修正案新增的一条重要内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私产保护入宪,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一项历史性突破,由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发展,广大民众通过合法劳动经营,私产日渐丰厚,用法律保护自己财产的愿望更加迫切。
民间诉求赢得了及时回应,2002年11月的中共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一年多后,政治决策在全国人大的修宪行动中得到印证,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对私产保护的完善,再次解放了生产力,激发了民众创造财富的热情。
此外,这次修宪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在许多宪法学专家学者看来,这是历次修宪意义最为深远的一次进步,标志着我国至此全面走向“以人为本”的权利时代,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成为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
一系列立法、修法设计在随后召开的几次全国人代会上很快得到了回应。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的出台,给我们带来的第一个信号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有保障了。”参与了物权法制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民法学教授王利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平等保护原则下,物权法特别强调尊重、强化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保护,这是‘民生至上’最为重要的体现。”
从1993年开始起草,到2007年颁布,物权法历时15载春秋,历经一百多场座谈会,八次会议审议,根据全民征求的一万多条修改意见逐条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曾两次参加常委会会议审议,三次受邀参加了全国人大召开的物权法座谈会,“每次,我都会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有的意见被立法机关采纳。”陈舒动情地说,参与的过程使我切实感受到,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正在持续推进。
这是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一次民主立法实践,堪称民主立法的现实模板。有媒体对物权法的诞生如此评价道,“它必将对今后的立法产生极富影响的示范效应。”
另一部融入宪法修正案“人权保障”基因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被再次注入活力,迎来新一轮修正。
大会上,来自全国各行业,代表各阶层利益群体的人大代表们认真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研读和审视,尽管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陪伴着这部修正案草案一路走来,已经仔细琢磨推敲过很多遍,提出过许多建议。
“我先做个发言。”2012年3月8日下午,在山东代表团的分组审议会场,著名法学专家徐显明代表率先发言。他认为,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既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诉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而这次修改中一些流露出人性关怀的刚性条文也频频被代表们提及。李国安、张江订代表均表示,不得强制直系亲属出庭作证的规定,体现了修正案草案更加尊重人权、更具人性化和科学性。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选举制度是一国民主权利的基石,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选举法,这部比新中国宪法还早一年诞生的法律在2010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第六次修改,明确规定按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大会加强了对代表审议意见的研究、吸收和反馈。许安标记得,有河南代表团的代表提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有限制要求,如果是代表候选人的话,就不能进选举委员会,“后来这一建议被采纳。”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保障了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适应了农牧民的新期待。”大会上,来自内蒙古的丁瑞莲代表是多伦县多伦淖尔镇水泉村的党支部书记,她激动地向记者表达着对选举法修改的欣喜。
韩永东是撒拉族唯一一名全国人大代表,能代表10万撒拉族人民,参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并提出建议,他觉得很光荣,“我们民族人口还不到10万,却能产生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我们真正感受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八比一,到四比一,再到现在一比一的演进,比例变迁中的渐进民主,见证了我国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前行的步伐。
法治建设新起点
2011年,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上,巍然树立起一座新的丰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1年3月10日,庄严的人民大会堂,面对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布,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伟大的历史时刻面前,代表们难掩内心的激动和喜悦,畅谈心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献给全国人民最根本、最长远、最宝贵的精神财富。”陈家宝代表自豪地说。
肖利琼代表深切体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基层建设,对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她说,我平时经常去调研,能感受到基层老百姓对社会和谐的期待,对社会稳定的珍惜,对法律的需求和依靠。
亲身感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程的叶倩代表深情地说,要加大普法、守法、执法的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懂法、守法教育要入家庭、入社区、入单位,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全国人大近六十年的立法之路跌宕起伏、激人奋进。如今,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继续法治中国的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