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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

(2016年9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6年10月12日 14: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辽宁省在查办辽宁省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案中,发现并核实在2013年1月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拉票贿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这45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违反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以违法行为当选,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其当选无效。应当确定当选无效的人员如下:于洪、王文良、王占柱、王守彬、王宝军、王春成、方威、包紫臣、曲宝学、朱景利、刘云文、刘芝旭、刘清莲(女)、刘福祥、齐牧、孙寿宽、李玉环(女)、李东齐、李海阳、杨敏(女)、何著胜、冷胜军、宋树新、张文成、张玉坤(女)、张占宇、张国军、张素荣(女)、张振勇、张晓芳(女)、张铁汉、金占忠、柳长庆、姜秀云(女)、姚庭财、耿洪臣、高宝玉、郭光华、常薇(女)、韩有波、惠凯、谢文彦、谭文华、燕福龙、魏立东。上述人员中,此前方威已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王春成、刘福祥、张国军、高宝玉、燕福龙已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这45名代表当选无效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894人。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16年9月13日

编 辑: 冯涛
责 编: 刘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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