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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6年9月1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建国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6年10月12日 14: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成立筹备组的必要性

    根据党中央关于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的决策部署,依照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对523名收受钱物的辽宁省人大代表依法终止其资格后予以备案、公告。据此,中共辽宁省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有关建议。根据查处的情况,2013年1月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目前,涉案的省人大代表已由原选举单位接受其辞职或者被罢免终止了代表资格。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62名,其中有38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代表资格终止,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这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已不足半数,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需要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对于正常换届,宪法法律规定了相关制度,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连续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对于特殊情况,实践中则采取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筹备性机构,代行法定机关职权的做法。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后,同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2009年,上海市撤销南汇区将其并入浦东新区,采取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筹备组的做法。2013年处理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时,经反复研究并报党中央同意,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成立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规定筹备组“负责筹备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有关事宜。”

    基于以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党中央同意,经委员长会议讨论,一致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省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是必要的,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精神,符合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筹备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的、代行省人大常委会部分法定职权的临时性机构。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筹备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及省人大代表辞职后的备案、公告,代表补选后的资格确认等事项,属于省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据此,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筹备组的职责

    筹备组负责下列事项:(1)对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予以备案、公告;(2)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3)召集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4)需要由筹备组负责的其他事项。

    (二)筹备组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向筹备组报告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补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筹备组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筹备组作为代行省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的机构,其行使职权至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完成相关选举等事项为止。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 辑: 冯涛
责 编: 刘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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