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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议会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浏览字号: 2011年05月23日 10:18

    一、议会简史

    也门议会的前身是1969年成立的原北也门议会和1967年成立的原南也门议会。1990年5月22日革命后,南北也门统一,新的议会在北方首都萨那成立。

    二、议会地位和职权

    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负责制定财政预、决算和经济社会发展大纲等国家大政方针。

    总统可对议会选举进行提名,有权签署发布议会通过的法律、条约、协议等。总统作出的解散议会的决定,须在30日内举行全民公决,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议会对政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议员可以向正副总理、各部正副部长提出质询;经三分之一议员署名,议会可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如获多数通过,总理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呈。

    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司法、财务、行政权,议会无权干涉司法机关司法权及其内部事务。

    议会设有专门的保安部门,人员由议长直接任命。任何其他形式的武装力量未经议长的许可,不得进入议会大门。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一)选民资格:年满18岁的也门公民。

    (二)候选人资格:年满25岁的也门公民,能够熟练读写,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议员产生办法:根据宪法规定,议会选举前,先依照人口比例将全国分为301个选区,每选区内选民数量基本相当(上下不超过5%)。议员由选民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直选产生,每个选区选出1名议员。

    (四)党派、民族、性别构成:执政党全人大是议会第一大党,占有本届议会301个席位中的239席,其次是改革集团,有46席,也门社会主义党7席,复兴党2席,纳赛尔主义党3席,独立人士4席。

    也门法律未对议员的民族、性别作特别规定。目前301名议员均为阿拉伯民族,其中女性议员1名。

    (五)负责选举的机构:最高选举委员会是负责选举的机构,由7名委员组成。总统负责提名15名当届议员为候选人,经议会讨论、投票,票数最高且获三分之二以上选票的7人进入最高选举委员会,任期6年,可连任一次。委员必须年满30岁,双亲均为也门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四、议会组织结构

    议会由议长、议会书记处和20个专门委员会组成。议长和议会书记处成员由议员在每届新议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议会书记处:书记处由议长和三位副议长组成。

    (三)议会的每个专门委员会由10至15名议员组成,这20个专门委员会是:

专门委员会名称

宪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发展、石油与矿产资源委员会

贸易与工业委员会

财政事务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高等教育、青年和体育委员会

新闻、文化和旅游委员会

电力、水力、建设和城市规划委员会

环境及公共卫生委员会

通讯和交通委员会

农业、渔业及水资源委员会

劳动力及社会事务委员会

外事及侨民事务委员会

司法及宗教基金委员会

伊斯兰立法委员会

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地方行政委员会

信访投诉委员会

公众自由和人权委员会

服务委员会

    五、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可召开公开会议和秘密会议,每年有2个会议召集期,即2月1日至7月31日和9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议召集期内每月举行20次例会。1月和8月为休会期。伊斯兰教每年的斋月为议会的正式假期。

    六、议会立法程序

    由政府提出的法律议案应在会议举行前48小时由部长或副部长连同其说明提交议会讨论,如果议会原则同意再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尚未经议会逐条讨论的议案,政府有权要求撤回。同一条议案不能在一次会议中提交或撤回两次。

    由议员提出的议案应连同其说明由书记处提交宪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研究,委员会在向议会提交报告前提出意见。

    议案进入议会讨论阶段,如果政府或5%以上议员提出要求,议案可以进行多次讨论。

    讨论、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要经一次审议(如果有必要可进行二次审议),重新提交专门委员会形成最终版本,从而由议会投票通过。

    议案由议会通过后提交至总统,总统应在30日内签署发布。30日内总统有权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已通过的议案。

    七、议员制度

    议员享有议员免诉权,未经议会许可此权力不可被剥夺。未经议会许可,不得对议员实行调查、逮捕、拘留或其他惩罚措施。

    议员在任期内享有健康和医疗保险、旅行费、搬家费,以及与内阁同等的其他物质和政治待遇。议员在结束任期后享有与内阁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此方面费用不计入议会的预算。议员任期内,其月薪由原单位转由议会发放。任期结束后,议员有权回原单位复职,也可受聘任议会书记处或专门委员会顾问。

    八、议会对外交往情况

    议会对外交往事务由主管外事的副议长主管。外事及侨民事务委员会是具体负责部门,主要负责调研议会的对外政策、国际议会合作协调,接待往来团组等。

    议会现有35个友好小组。

编 辑: 王伟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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