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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

——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之三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1-07 11:24:55

    2008年12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张柏林委员说,草案第17条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这是针对养老保险金转移持续难而提出来的。这段表述,确实是解决了当前的这个难题,我认为,目前是可行的。但是,有两个问题。一是这么操作起来繁琐,必须各地联网,信息畅通,目前做起来有困难。二是国务院确定2012年基本养老金实现全国统筹,这样就很快了。如果实现了全国统筹以后,个人账户由地方管理,统筹养老金由中央管理,转移难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转移流动,个人账户基金随本人转移,个人账户养老金由退休地来发放,统筹养老金由上面统一发放。建议对这一条再推敲一下。

    范徐丽泰委员说,社会保险法草案第17条解决了一个大家很关心的问题,这个规定是必要的,使一些农民工从一个地方到另外一个地方就业时不用退保,养老保险可以跟着人走,这是非常好的做法。一部好的法律、好的意愿必须有好的执行办法,第18条也写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我认为,有必要在具体办法中规定个人应该有权利知道他自己的账户中到底有多少款项,因为他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所缴的费用可能是不同的,如果这个费将来要从一个城市到第二个城市,跟着人走的话,这个人就应该知道他的账户里到底有多少钱。建议在具体办法中予以规定,当地不但是用人单位要缴款,收款的机构也要有一笔账,我担心这笔账很久都作不出来,导致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账户里有到底多少钱。希望在具体办法中保障个人有知道自己资金数目的权利。

    胡振鹏委员说,关于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在这部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养老保险能够随劳动者的流动而转移。第17条提出的“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我感到,做到这一条难度是比较大的。我建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金数额,包括个人交纳的与企业交纳的金额放在基本养老保险卡里跟着走。个人退休时,地方出一些,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一部分,统一支付退休者。

    蔡昉委员说,关于第10条。讲到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一条说的是现状。90年代中期,世界银行发表了一个报告后,我们基本接受了“三支柱”的理念。社会统筹的部分应该说是解决当前大量存在社会保障历史欠账问题下所能做出的最佳的、唯一的选择。这个意思是“现收现付”,它的特点是和人口年龄结构、社会供养能力相关。现在,我们劳动年龄人口占比重比较高,规模比较大,这个时候,“现收现付”是可行的,其他国家也在类似的发展阶段上选择了这个制度。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非常快,未来的供养水平就变化了,那个时候我们就要进行选择,是提高税收水平、贡献水平?还是降低保障水平,还是把“现收现付”制度改为个人积累?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他们选择“现收现付”制度往往也是在人口年龄结构比较有利的时期,但是到一定的阶段,即人口老龄化阶段,都提高了个人积累的部分。我们今天的现状是“统账结合”,但是在原则上,应该提出符合人口发展规律,具有未雨绸缪理念的规定。同时,因为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组成,至少应该明确规定,要把社会统筹的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实现分账管理、分账运营。我们早就建了个人账户,但是长期以来是混账管理的。从2001年辽宁试点做实个人账户,到现在扩大到11个省市,才开始有一点盈余。从个人记账看,累计记账额11万亿中只有7%做实了,也就是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余额其实只有七千多亿,主要原因就是混账。如果不能做实个人账户,当现收现付制度不能维持的时候,我们的积累就会太少了。

    吕薇委员说,第13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这里表达不清楚,如多长时间、什么方式、多少金额等等。可以作为抚恤金的方式发放,而且应分别未成年和成年没有就业或低收入几类。应该把第13条与第15条衔接起来。第13条中“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现在农民工离开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打工,往往退保,提取账户中养老金。因此,建议加上“一般”不得提前提取。

    陈继延(全国人大代表)说,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的第16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这部法律当中,既然已经提到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水平,那么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会有降低的可能性?或者说法律是否可以表述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降低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建议更加完善。

    郑功成委员说,第16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一般讲,退休金和工资是很难挂钩的,工资是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分享成果的机制,退休金是维护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的制度保障,所以我不赞成养老金和工资直接挂钩。因此,建议不提工资挂钩。第18条中,建议加上“城乡居民的老年补贴制度”,因为任何国家,都会有一些人漏在养老保险制度外,总有一些人没有参加或者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没有被保险覆盖的老年居民也要给予相应的补贴。(中国人大网  唐志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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